皇帝在司法侦查、审理与判决上有最终决定权,于本案中展现无遗。此案若非惊动天听,难以重见天日。皇上何以在日理万机之中,意识到此一寻常民间盗案暗藏无限冤屈,更进一步牵连一大批地方官员,上下勾结,朋比为奸,亦非仅凭他聪明或记忆力好,刑部奏文也是重要因素。刑部怀疑张氏兄弟若是良民,何以在开释数月后即犯下第二案?而盗犯被捕后已近一年,湖北省督抚既不咨部又不完结?由刑部奏文上通皇帝,亦可能与新任归州知州秦爃为刑部尚书秦蕙田之侄有关。秦爃明知内有隐情,而上司又不审不办,拖延此案。苦于无法与上司力争,只有暗中通报刑部尚书有此弊端。
在谕旨和钦差的双重压力下,五月一日湖北按察使高诚抢先上奏,表明三月二十日他已查出张氏兄弟为盗案正犯,拖延原因乃“张洪贵等狡黠异常未据承认”。并开脱总督爱必达“并非回护”,巡抚宋邦绥“亦无牵制之处”。皇上已对湖北地方官僚有所不满,立将高诚革职拿问。其后高答辩说,案情真相大白后,曾向布政使沈作朋要求举发,但沈“不答不办”。两人一同会见总督爱必达时,沈又力言“前后两案均无影响”。总督听信其言,未采取进一步行动。上司决心拖延,高诚无可奈何,他为自己辩解:“才短力薄,势成孤立,实属有愧臬司重任,惭愧无地”。
总督爱必达与第二任巡抚宋邦绥于五月三日上奏,禀明同省上下努力办案,无人懈怠。皇上大怒,在爱必达、宋邦绥的奏摺末了朱批“竟不成话矣!不知尔等具何心肠,何胆量仍敢为此奏文”!五月九日内阁发出谕旨,斥责爱必达、宋邦绥“敢于朕前支词蒙混,则诚何心”。爱必达、宋邦绥交刑部严加议处,前任按察使沈作朋革职拿问。
钦差阿永阿于五月八日抵达湖北武昌,五月十三日即有案情奏报,细数湖北一干地方官僚罪状。首先指责罪魁祸首现任布政使沈作朋,尤其是沈接受审讯时“犹复漠不动心,毫无愧怍,忍心害理”。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不思惩暴安良”,只知“迎合上司意旨,欲以案外枝节淆乱正案真情,几致奸良倒置沉冤莫白,在诸委员中最为险鄙”。总督爱必达的责任在于“案悬多年并不饬催早结,若非自存回护即系徇庇属员”。巡抚宋邦绥到任虽然只有半年,错在“任听委员延混”。按察使高诚,“怯懦优柔亦难辞其咎”。其余如前任黄陂县知县陈铨、前任汉阳知县陈文枢等彼时都已升任知州,罪名为“附和上司,妄刑诱供,均属有司中败类”。地方官僚涉案者,一网打尽,无人幸免。
皇上怒火逐日上升,五月二十一日谕示,仅予革职处分过轻,不足以示惩,改处爱必达发往伊犁,自备斧资,效力赎罪。宋邦绥留湖北省认办堤工三年。六月初,皇帝中途变卦,认为爱必达早已知晓真盗案情,故意批驳秦爃禀文,任由沈作朋拨弄是非掩饰前案。若仅发往伊犁,处分过轻,无法警示其他臣僚,因此谕令押往行在亲自讯问治罪,并查抄其财产。六月十二日,命令所有违法臣僚俱押往热河避暑行宫,亲自审讯。
在热河,爱必达于认罪时供称:因第二案发觉前案判决错误,如果翻案颜面无光,因而踌躇未决。沈作朋却在答复中出言辩解,龙颜大怒,立即予以正法,成为本案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被处死的官僚。
皇帝认为此案有四大弊端。其一,湖北地方官员上下扶同,朋比为奸,串通蒙骗,纵盗冤良。其二,引起湖北同省民人公愤,而有司不敢举发昭雪。其三,罕见之欺君罔上。其四,扰乱社会秩序。并重申:立法之意在“安民”,因前案未能雪冤,造成劫盗集团连续犯案。第二案苦主赵启贤惧于张红顺一伙前科未受任何惩罚,猜想其人可能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而不敢赴控。如此一来,“闾阎尚有安居之日乎?”
皇上在本案中表现得异常严厉。他有意借此整顿吏治,肃清官僚揣摩上司意旨、不问案情曲直的陋习。对于案内有心犯错者从重处置,存心观望揣摩者一并处分,不使一人漏网,而且所有惩处都通谕各省以为戒鉴。
本案爱必达以总督身份应负全责。其渎职在前,欺君在后,有负平日皇恩,但念在“案中尚未冤及人命”,从宽改为绞监候。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以爱必达出自勋旧世家,两位兄长策楞死于兵事,讷亲于金川之役以贻误军机罪处斩。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样下场,改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前任巡抚周琬曾任刑部司员,评为“颇称强干”,却听信沈作朋一面之词,朋比为奸,存心欺骗。虽未参与第二案审判,却始终不令宜昌知府佛保住往见爱必达面禀详情,是本案欺罔之罪的祸源,处以斩监候。二十八年十月赦免爱必达之后,予以释放,改为发往伊犁赎罪效力。
布政使沈作朋为本案罪魁,事前纵盗冤良,事后拨弄是非,酿成冤案。如果仅予军流,往后主管地方司法、刑狱大权的按察使,都以如此轻率的方式动辄处罚劫盗原告,以一手遮天下耳目,地方百姓如何安居,社会如何安定?因于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予以处斩,抄家。
亢保,前湖北布政使,任内扶同附和,揭参赵泰交,并会衔滥行保举陈铨(知州)、陈文枢(同知)。第一案发生时,二陈为知县,在沈作朋的号令下,翻云覆雨,刑求逼供归州吏目州役,予以革职。
宋邦绥继周琬为第二任湖北巡抚,迎合上级,未能明察真相,处以留楚办理堤工,又追加捐银三万两以备工程之用。
原任湖北巡抚汤聘(案发时已调任江西巡抚),于第二盗案办理失当。处以革职,后捐银三万五千两,认办地方工程。
续任按察使高诚明知前案冤抑,不为翻案。身为按察使,难辞其咎,解任。
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迎合沈作朋之意,为罪魁祸首之一,革职抄家。
宜昌知府佛保住,革职。
续任知州陈铨、陈文枢,同知单文扬“均罪无可贷,但究系受上司挟制,核其情罪与周琬、沈作朋有间”,仅革职处分。
在此案中,一如既往,对犯罪官员采取了抄家处分。显示皇帝具有官僚财产控制及分配权。抄家中,往往新旧书文字迹,俱详加检点。
对于幕宾徐掌丝、徐登三和卢培元三人之处分,皇上也毫不放松。督抚藩臬等地方大员承办案件造成冤案,固然不可诿过他人,但幕宾盘踞湖北官场多年,与地方官交接往来,串通上下,必须惩处以警惕其他:“此等劣幕辄敢暗通生气,从中把持,为地方之害,不可不明治其罪,俾凡做幕者共知警惕。”处分臣僚幕友之余,皇上脑筋一转,心想湖北之外难保其他省份没有类似劣幕,于是明令整顿,由各省督抚严密查访奏报,并特别警告“倘督抚等视为泛常,不知实力整顿,一经朕别有访闻,唯伊等是问”。
第一案内遭受冤狱处分的一干人等,在钦差阿永阿的重审之下重见天日。
盗犯张氏兄弟,则“不必照寻常案犯办理”,旨到之日立即处斩。据报,“楚省军民观者亿万,无不欢呼称快,感颂圣明。”
这些均显示皇权伸张才能一平民怨,与官僚善恶无绝对关联。费孝通曾提出,“中国的官僚并不是(与皇帝)分享政权的,他们和政权本来是处于敌对的地位”。(22)相信这也可以给其他研究者以启发。
此一案件又表明,并不是到乾隆三十三年“叫魂案”时,皇上才大规模的整肃吏治。类似的事件,在那之前即已发生,而且可能相当频繁。而所有这些,都仰赖于“皇上圣明”。
————————————————————
(1)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华立:《“唐船风说书”与流传在日本的乾隆南巡史料》一文。该书系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所藏抄本,记述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事,是依据当时赴日贸易的中国商人、船员等所谈国中见闻整理而成。
(2)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
(3)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戊戌谕。
(4)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谕。
(5) 《高宗实录》,卷382,第16页。
(6) 《高宗实录》,卷386,第11~15页。
(7) 《高宗实录》,卷532,第10页。
(8) 《高宗实录》,卷536,第5页。
(9) 《高宗实录》,卷536,第8页。
(10)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丑谕。
(11)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巳谕。
(12)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壬寅谕。
(13) 《高宗御制文二集》,卷14,《南巡记》注。
(14) 《南巡盛典》,卷55,第1页。
(15) 以上参见孙文良、张杰、郑永川:《乾隆帝》,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及李景屏:《乾隆王朝真相》,农村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
(16)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丁酉谕。
(17)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甲寅谕。
(18)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丙申谕。
(19) 其时户部银库实存银自乾隆二十九年达到五千万两,其后连续数年在六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
(20)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21) “吏目访闻”的定义是由于事主未主动报案、延迟报案或误报案件,或书役擅改报词之案,可由官弁、兵、捕人等探知而主动发觉。
(22) 费孝通:《论绅士》,见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9年版;以上参见胡国台:《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第25期。
四、四次南巡
16.第四次南巡
乾隆三十年的第四次南巡,与乾隆二十七年的第三次南巡,是相隔最近的两次南巡;巡幸时间长达一百二十五天,也是六次南巡中历时最长者,其中原委,怕一时也很难说清。而且自此竟有十五年时间不复巡幸江浙,恐怕也是有着若干的无奈吧。
这次南巡,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大行蠲免。上谕:前此三经临幸,所有江南省积欠地丁等项,蠲免至二百余万两。著加恩将江苏、安徽,乾隆二十五年以前节年未完,并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节年因灾未完漕项暨因灾出借籽种口粮、民借备筑堤堰等银一百四十三万余两,又籽种口粮内米麦豆谷十一万三千余石,概予蠲免;并著将浙江乾隆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银两,并二十七年屯饷沙地公租,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漕项等银十三万二千五百余两,又二十八年借给籽本谷一万三千七百余石,加恩悉行蠲免。
随后,著加恩将直隶各属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旧欠,并二十六年未完缓征银共三万二千四百余两,米、谷、豆共三百五十余石,一体蠲免;将山东济南、武定、兖州、曹州、东昌等府属,乾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因灾缓征地方暨民借麦本牛具等银六万二千九百五十余两,又济南、武定、兖州、东昌、曹州、沂州等府属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未完因灾缓征暨民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