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庄存与,乾隆十年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十七年入直南书房,在上书房行走;二十年任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乾隆五十一年,以原品休致。与陆燿比较,在皇上身边时间更长、官位更高,更加“切近密勿”。他所开创的今文经学,虽当时不显,却对后世特别是龚自珍、魏源等人产生有莫大的影响。
'36' 章学诚史学之长处之一,据说即在指导人转移目光治现代史,留心当代政制(乃六经皆史论之应有涵义)。此一意见,又落入此下经学家手里,遂有今文学派之兴起。龚定庵思想显然承袭自章实斋(余英时:《钱穆与现代中国学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页209),成为其思想的又一渊源。
'37' 参见高王凌:“18世纪经世学派”,《史林》2007:1。
11。议改土地制度
就儒家思想体系来说,“回复三代”应包含有三部分内容,即“封建”、“井田”和“学校”。清代皇帝不打算恢复封建,这在世宗皇帝批驳陆生楠时,即已明确。'1'
于是“回复三代”,只能集中于“井田”这一范畴之内,如乾隆初年讨论“均田”、“限田”,当是“复古”,而在粮政上的那些重大措施,更无非是追寻“三代”。
清代初年,黄宗羲等人主张恢复井田,他说,屯田之行,“知井田之必可复”;颜元、李塨等主张“可井则井,难则均田,又难则限田”,并着重研究了从地主手中“收田”的具体方法。'2'但这些似乎未能对实际政治发生直接的影响。倒是满人在占领辽东以后,曾经计口分田(一男均给六晌),且对内地“富人多占土地”,穷人“没有土地”,“乞食身无一物”的现象颇有指摘。'3'
清人入关以后,未及对现存制度作出全面反省,一时似也无力进行新的尝试。因而关于土地和租佃制度的讨论,就与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一样,也留在了十八世纪上叶。
乾隆初年,在政府权力扩张和追求新的努力目标之际,出现了对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的重大讨论,这不是偶然的。欲“回向三代”,也不可能不涉及这些问题,如“井田”、“限田”、“均田”等,在乾隆初年都曾被反复提出。
乾隆二年,御史薛馧奏请限田额,王大臣等提出不同意见:
(限田)其说本之汉儒,而审时度势,万不可行。盖井田既废已久,田不在官而在民,民之贫富不可强而同。……前人岂无复古之意?正之夺富予贫为拂人情而违土俗,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
特别针对本朝情况,指出限田之实际困难:
我朝承平日久,户口殷繁,州县田亩俱有定数,……是以薛馧亦知均田之难,而但欲禁富民增置,令贫民各置五十亩之数。此无论田多之人花名诡寄,诸弊丛生,即使富者果皆奉法无违,而现在贫民未有置产之资,反失佃种之业,转致失所,势有必然,……为害甚大,决不可行。
拟薛馧以悖谬见奏,议交部察议。'4'但皇帝却不以为然,谕: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处分,恐阻人进言之路;且伊所敷陈者,尚有直赣之气、近理之语,……使此等之言,时闻朕耳,以补朕之遗忘,亦未为不可。'5'
对改变田制的议论,不但不愿处治,言下之意似还颇为嘉许。
乾隆七年,福建按察使王丕烈复请限田,下九卿议奏。户部立稿主“应毋庸议”,并于五月二十六日传集九卿会稿画题。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独持异议,另议一稿,送主稿衙门附奏,然户部不以为是,不得不将另议撤回。六月十一日,盛安具折独抒己见,首先追述古代井田之本意:
圣王知民之贵有恒产也,制其田里,教之树畜,使人皆有土可耕,有产足倚。……自秦废井田以开阡陌,田之多寡,遂不均匀,……后世虽有爱民之君,蠲赈时行,然蠲免之惠止及有田与田多之人,而田少与无田之人不沾实惠,赈济之惠止救一时与一方之急,而究不能使家给人足,永无匮乏……
继而讨论汉代董仲舒、师丹、孔光、何武“限民名田”,北魏以至周、隋、唐代“均田”、“授亩”,元时郑介夫,特别是明臣丘浚“限田”之法,称:
为今之计,莫如渐次收买公田,……请嗣后纳监者令其捐田纳监,赎罪者令其以田赎罪。……民田既有限制,而官复收田公之于民,行之不过数十年,民皆有土可耕,有产足恃,猝遇荒歉,亦不肯轻去其乡,即加蠲赈,亦得均沾其惠。臣愚窃谓圣主仁民之政,无过于此。
为什么汉唐以来的限田之议、均田之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呢?盛安以为:
非独时势使然,乃当事者恶其不便而使然也。……限田之法一行,仕宦之家失之其所恃矣。乃将限田之法交与不便限田之人议之,无怪乎其不肯议行也。且限田国之大计也,或耻其论不由己出而力为阻挠,虽非私意,亦属忮心。又或以为千百年未经行之事,一旦举行,关系甚重,倘力持其说而行之,设有纷扰,得毋罪及首议之人,虽明知其善而又先畏其难,故议之而不果行也。
伏祈“圣明自有裁断”,排除干扰,“以立圣朝养民之大法”:
我皇上御极以来,于养民惠下之政,凡耳目所及,心思所到,无不次第举行矣。乃限田之法,实王道之大端,而自汉、唐、宋、元以来终未克举行者,将毋天心之有待于皇上也。
朱批:“大学士等议奏”。'6'直隶总督高斌遵旨覆奏:
查限田之说……其言似乎近理,而其意固亦美矣,但未尝详察而切究之也。夫直省之广,地土之高下肥硗,风俗之奢检勤惰,生民万有不齐。而欲以数条科则限之以制,将欲其均之而适有不均之叹,此事势之显然而易见者。
至于世风不古、民俗浇漓,……是限田之说一行,贫民且未必能即受均田之益,而富民之扰累,吏治之纷繁,其不便且有不可胜言之处。
明白指陈“世风不古、民俗浇漓”,今日情势已不适宜恢复古制。'7'
这样的一些议论,自然涉及传统政治理念的若干基本问题,即在儒家而言,一方面是积极入世用世的,另一方面却隐含有“悲观”、“幽暗”的一面。在社会上,对所谓“贫富不均”、“生民万有不齐”一类的问题,并无力铲除;'8'在政治上,对《儒林外史》所说的官官相护,《儿女英雄传》记载的官场倾轧,都没有打算,也不可能“彻底解决”。'9'因为眼下已经不是“三代”,而是三代以后,因此任何努力都只能是有限的不容乐观的。《御批纲鉴》(卷93):
均田限田之制,虽属古法,而实不可行;盖民之贫富不一,必欲齐之,则诸弊以起。
为此只能采取现实的态度,不能抱有什么过高的奢望,只可“因时立制”,'10'不得随意鼓吹什么蛊惑视听、不负责任的美好方案。因此,乾隆初年的“回向三代”,也不过是一种尝试而已,到一定时候,便只能“见好就收”了。
寻,大学士张廷玉遵旨议奏:“今日而议复限田,诚无不可行之理,而有不可行之势”,又有何“善策”可依,如 田以何为等差?限以何为多寡?直省风土亘异,贫富长落不时,非清查不知,而查则滋扰。纵使章程既定,券契可凭,而瓜分诡寄、改户移名,即精明之吏亦难按册而稽,将胥吏乘机需索讹诈,而小民震惑,互相告讦,狱讼纷繁。古云治大国如烹小鲜,在毋扰之而已……
至称请收买公田,……宋元明皆有之,……收买时不无长短,催租时不无凌虐,完纳时不无勒索,比之民种民田实有便有不便。'11'
一年之后,漕运总督顾琮奏请实行限田,“以均贫富,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无所挠挫”,'12'八年九月,上谕:“朕深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尔以三十顷为限,……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则每人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户,何益于贫民?况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问,仍属有名无实,必须户户查对,人人审问,其为滋扰,不可胜言。夫果滋扰于一时,而可收功于日后,亦岂可畏难中止。今辗转思维,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强奉行,究于贫民无补,是不但无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并令各督抚知之。'13'
“名虽正而难行”一语,正道出了皇上的矛盾心情。于是也就像其他的众多问题一样,把它搁置、留给了后人。'14'
十月,河东盐政吉庆具奏,一再言及皇上“既深知其不可行,犹冀望其或能行”之苦心。'15'此后几乎就不见有关修改田制的议论了。
日后,《御批纲鉴》于汉代董仲舒“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条下批曰:
限田之制,其名似美,实不可行。且一州一邑中,田满三十顷者本不多见,即分其所余,何以与贫民,亦且势难遍给,徒使富者诡名寄户,贫者讦告纷争而已。是岂达治体者之所为?
又就治河一事批曰:
居今之世,虽大禹复生,吾知其无善策,亦不过补偏救弊耳。
儒家既认为人世的理想社会自“三代”以后已一去不可复返,这,大约也就从根本上注定了乾隆初年“回向三代”努力的不能成功。《御批纲鉴》(卷84):
时非三古,而谈井田封建,皆拘儒不达世变之说。
又曰(卷101):
古称“井田善政,行于乱之后,是求治,行于治之时,是求乱”,其说诚不可易。
其后湖南巡抚杨锡绂谈到这一问题时说,米贵民贫,原因之一在“田归富民”,为求解决则“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开创之初,尚虞纷扰,今累叶承平之时,更难施行”。'16'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为一种“理想”,也表明当日争论的核心,并不是“当”与不“当”,而是“能”与不“能”,不是其本身的“是”或“非”,而是在操作层面即如何实施的问题(也终因难度太大而予放弃)。从此清代田制的讨论也就转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有了新的眼光,我们不难发现,发起“均田”、“限田”建议的官员,特别是那些“铁杆派”,大多都是满人。如不肯与同僚“会稿画题”的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的漕运总督顾琮,皆为满洲镶黄旗人,河东盐政吉庆,亦非汉人。而采取反对意见的,则汉人为多。联想到清代初年的“改衣冠”,以及在华北的“圈地”,对汉人小地主(土地所有者)肆无忌惮的剥夺,可以说,满人对汉人的那套东西,是很“不以为然”的。经常按照自己的某种利益(或“理想”),“不尊重”,甚至“践踏”它。在这里,说清朝统治者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恐怕并不妥当。他们自有自己的一套,我们不能再视而不见。对此,与其说这是一种“阶级”或“民族”行为,不如说是“政治”行为,甚至可以说接近一种“准政党”行为,可能更为妥帖。
清政府对于改变土地制度的主要设想,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行。同时,清人也正是通过这一轮讨论,才确立了当时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打算将其变更。清代的这些制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内的财产私有权,土地租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