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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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第9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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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在60年代的一系列案件中,由沃伦首席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做出了维护被告的宪法权利的裁决。

3、联邦刑事诉讼程序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十分复杂,重罪与轻罪、不同的州、甚至一州内的不同地方,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差别,但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①控告。即由犯罪被害人或警方向联邦治安法官提出陈述,说明犯罪事实。②逮捕。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拘留或羁押嫌疑人,逮捕后要履行登记手续,如果是重罪,还要拍照和提取指纹。③被逮捕者应被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此时被捕的人即被告知可以保持沉默,他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并可获得律师帮助。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有合理证据,如缺乏合理证据就应撤消指控,防止轻率将被告交付审判。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预审了解对方掌握的重要材料,特别是有利于辩护方从对方摸底。预审在地区法院进行,但预审不是必经程序。④起诉。由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如果是重罪案件,则召集大陪审团审查证据。起诉书有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两种情况,检察官起诉书不经大陪审团审查而直接由检察官以州或国家的名义的提出。但现在的发展趋势,使用大陪审团的在逐步减少,现有18个州对任何案件都不再需要大陪审团起诉;有21个州,只对重罪起诉需要大陪审团;只有8个州仍对除轻罪以外的所有罪行还需要经过大陪审团。⑤传讯。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应及时迅速安排传讯,传讯在公开法庭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⑥被告人答辩。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即意味着放弃由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法官查明被告的认罪答辩是出于自愿并了解认罪的后果,可不再开庭,而直接做出判决。

审理程序  对刑事案件的正式审理,可分为以下步骤:①遴选陪审团。这是小陪审团,如前所述,双方当事人和其律师、检察官和法庭都可以审查陪审员,并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即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②第一次陈述。控辩双方先后进行陈述,主要是说明证据,陈述案情,不进行辩论。③举证。先由起诉方举证,然后由辩护方举证,包括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要宣誓保证如实陈述,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控辩双方要进行多轮直接讯问和交叉讯问,直到不必再问为止。④辩论终结。举证结束后,先由起诉方陈词,然后辩护方作辩论陈词,最后再由起诉方反驳。⑤指示陪审团。由于陪审员在法律方面毕竟是外行,因此要由主审法官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解释有关的法律和法律术语的含义。⑥陪审团评议和裁决。陪审团退庭,进行秘密评议,无论评议结果如何,事后任何人不得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审判和评议期间,陪审员是否要与外界隔离,各地作法不一。陪审团表决做出一致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向法官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应宣布将被告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即命令将被告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等待判刑。

审后程序  庭审结束后,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法官就如何量刑做出决定。在做出决定前,被告及其律师、起诉方律师均可向法院就课刑提出意见。做出课刑决定后,即开庭宣判。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但上诉不得对陪审团裁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提出上诉。因此,上诉审不审查事实,上诉法院不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而是进行“书面审”,由上诉法院法官进行评议,做出或维持原判,或直接纠正原判决,或指示下级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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