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民族,因为没有注意到这种少数人的行为,而并不对它加以处罚,例如东非的游牧民族马萨伊人就不处罚鸡奸行为。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古代法也忽略了同性恋。在日本,直到1868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同性恋的法律,习俗并且认为,男人爱男人比男人爱女人更值得敬佩。同性恋意念在日本很普遍,不像在西方那样忌讳。同性恋在日本从未被看作是一种罪恶的越轨行为或疾病;它是生活中较少谈起的一部分, 是完全许可的, 只要社会规矩(如结婚)得到遵守。(布鲁玛,第130页)
当然,因最具特色而被提到频率最高的还是古希腊。它的法律不仅允许同性恋行为,而且同性恋在社会上被视为爱情的最纯洁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特别是成人与少年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式,是走同道德之路,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
从古希腊到现代发达工业社会,纵观西方的历史,法律对同性恋有一个松(古代)——严(中世纪到近代)——松(现代的变化)过程。
然而,中国法律却一直没有对同性恋行为有过过于严厉的制裁。本书第一章曾提到,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同性恋现象,但法律和民俗对它极少苛评,唯一的例外是个别朝代对男娼的处罚。袁枚《子不语》 记载过胡天保所作“兔儿神”的传说:“冥间官俱笑我,揶揄我,无怒我者; 今阴官封我为兔儿神,专司人间男悦男之事,可为我立庙招香火。”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不是严厉的责罚,而只是轻松的揶揄而已。我国古代的社会规范对女同性恋的态度也是这样,例如,有人考证出隋唐女道士中存在着同性恋的亲昵关系(如道姑鱼玄机),人们曾称以“对会”,加以揶揄。(樊雄,第109页)这一点同马林诺夫斯基调查的下级土著民有相似处。“同性恋、兽交、裸露癖、口交和肛交——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术语——如我们所知,在土著看来,用这些行为代替性冲动的正当满足是有失体统而且是卑鄙可耻的……性变态遭到讥笑,成为人们评击和戏谑的对象。”(马林诺夫斯基,第330页)
同性恋的历史处境中还有一个长期以来被人们忽略的事实,值得特别提起。一些社会学家在80年代初做了大量关于纳粹党人对同性恋态度和作法的重要研究。其中海伯尔等人在“粉红三角与黄星——纳粹德国对性学的摧残及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一文中,揭露了纳粹暴行中这个被人们忽略的方面。论文指出:许多早期性学研究以及性学这一概念本身,是德国犹太人首创的。希特勒摧残了德国的性研究和性改革运动。在性科学研究的废墟上,纳粹建立起自己以反犹、反女权主义和反同性恋为特征的意识形态。纳粹档案中存在着大量迫害同性恋者的证据。同性恋者被关进集中营,在囚徒的等级中被排在最底层。(海伯尔,1981年)另一项调查发现,纳粹集中营中共有一万名左右的同性恋者,他们佩戴粉红色三角标志(犹太人戴黄星),地位很低,与其他囚徒隔离。同政治犯及犹太人相比,同性恋囚徒被派给的活更重,死亡率更高,幸存率和释放率更低。(劳特曼,1980年)这段史实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同性恋的处境与社会政治气氛的宽松或严峻之间的关系。
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
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来,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严厉态度直到19世纪才开始改变,同性恋者终于被承认为一群有特殊性倾向的人,而不是单个的罪人或病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同性恋现象采取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其目的是为了使同性恋现象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与此同时,同性恋者自己也不愿暴露身份,于是造成了这一现象根本不存在的假象。少数进入人们视野的同性恋者,不是求医问药求矫治的,就是犯了罪的。由此更增强了人们以同性恋为疾病、犯罪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看法。
这种状况的真正改变是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兴起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的“同性爱运动”;第二阶段同60年代和70年代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有人把这一历史划分为更细的阶段来描述。里卡塔在80年代初撰写了《同性恋权利运动》一文,文中回顾了以欧洲为源头的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史,将其概括为8个阶段:(1)从1980年至1945年,在这一时期,只有零散的个人的尝试,试图为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作辩护;(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数年间, 这是城市男同性恋“少数派群体意识”的觉醒时期;(3)1950年至1952年:同性恋者寻找身份认同的时期;(4)1952年至1953年:同性恋者对自己长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愤慨爆发出来的时期;(5)1953年至1960年:同性恋运动加强信息交流、 注重教育领域的时期;(6)60年代:将民权运动引向同性恋运动的时期;(7)1969年:开始出现大规模同性恋运动的时期;(8)1973年至1979年: 同性恋运动与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对话的时期。整个70年代以同性恋运动的联合与成功意识告终。(里卡塔,1980年)
据专家分析,对同性恋解放运动产生了最重大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战争环境,因为人们在战争中处于单性环境,远离家庭亲友;二是来自金赛报告的影响,他的统计数字及其对同性恋的态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凯查多利,第441页)有些研究将同性恋解放运动放在性解放的潮流中来认识,认为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大批男性公民参军,女性不得不进入劳动力市场,致使社会性别分工结构产生了巨大变化,进而导致了战后的性革命。这一革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人们已感觉到性规范与性行为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金赛对性规范的批判,以及同性恋者提出解放的要求;第二阶段是回潮期,其特征是在性别分工上鼓吹妇女留在家里或回到家里去,在性关系方面对同性恋实施制裁,以及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然而在这个时期有一批知识分子坚持了对性压抑的批判立场;第三阶段的特征是,同性恋亚文化出现于各大城市之中, 社会开始容忍同性恋者对性与性别的看法。(艾斯科弗,1985年)
从50年代起,同性恋者开始组织起来。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同性恋组织,创始人是演员亨利·海伊,他是美国共产党员,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因此把这个组织的形式搞得同共产党类似,成员的身份是秘密的,有严密的科层制,内设中央集权的领导体系。组织所制定的目标是:联合孤立的同性恋者,教育同性恋者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受压迫的少数派,领导他们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
这个组织在麦卡锡时代大受迫害,后期转向保守。这个组织同其他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团体一起,为广大的同性恋者提供了多处服务,其中包括法律顾问,提高觉悟,心理咨询,赞助刊物,以及提供会议场所等等。1969年,一个更加富于战斗性的组织“同性恋解放战线”宣告成立。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领导人是富兰克林·凯莫尼。据说参加1969年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
在石墙旅馆骚乱的10年之后,美国已经拥有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完备、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恋群体。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美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目前美国大约有600个同性恋者组织以及大量同性恋出版物。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之前,美国的同性恋者只能通过地下网络联系,而现在,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有了同性恋社区,尽管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并不在同性恋社区中生活,而继续在一般人当中生活。这些同性恋社区与其他亚文化社区的区别在于,同性恋社区的居民全都是自愿搬去那里居住的,不像其他一些外国移民的小社区,其居民都是被迫滞留在那里的人。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长期以来,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基调是把这种行为当作“违反人类天性的罪行”加以惩处的。在实行“反鸡奸法令”的社会中,法律大多指责同性恋行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
这类法令的用语常常极不精确,结果法庭不得不自行决定是否把肛交或口交都包括在法令的处罚范围之内。一般的反鸡奸法令要求证明被告确有针对某些体腔孔道的插入。除肛交外,还包括口交,但一般不包括男对女的口交,却包括女对男的口交,当然还包括男对男的口交。根据美国一些州的此类法令,对鸡奸罪的惩罚是20年监禁,有个别州刑期高达60年。
虽然在有关同性恋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同性恋者实际上很少受到反鸡奸法令的指控,但这一法律的存在会产生具有歧视性的结果:它将同性恋者置于潜在的敲诈勒索的危险之中。由于害怕暴露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害怕被家人、雇主或警方发现,许多同性恋者即使被偶然结识的陌生人殴打或抢劫也不敢报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例如在瑞典,1944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恋的;但自1944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类型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由于同性恋经历对非同性恋少年的影响可能会保持终身,所以法律禁止与18岁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1954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
“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等,第178…181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按照这一思想,英国1956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1967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这一法律规定:年满21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应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不应惩罚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但是在美国,由于长时间的清教统治,〃性即是罪〃的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把社会看成是受害者。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