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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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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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

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

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

有力量。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

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

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

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

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

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

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

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

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

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

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

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

丝毫强制力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

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

所全然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怎样赞扬都不可能过份的。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

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却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

提出同样的建议。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怎

样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未加以赞扬,也

未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

第二天就有明令允许萨摩人可以下流。这样的一种惩罚,要

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严厉。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

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起初,人类除了神祇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

体之外就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正是卡里古拉的想

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

感情上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以自己的同类作

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

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

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

多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两

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这样,民族的区分

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

的不宽容;我们下面就要谈到,这两种不宽容本来是一回事。

希腊人曾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

己的神;这种幻想来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

他们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的主人。可是在我们今

天,居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渊博得

荒谬可笑了:竟仿佛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

神,竟仿佛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

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这些各有着不同名字的虚幻的

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共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

宗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祇,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

的回答是,唯其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

它自己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祇与法

律了。政治的战争也就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

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了下来。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的

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绝不是嫉妒的神,他们彼

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

以色列的神的时候,有时也是采取这种观念的。的确,他们

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

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然

而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到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

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

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

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在我看来,这里正是很好

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

但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

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而外决不承认任何

其他的神;于是,这种抗拒就被认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

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

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任何其他的先

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

律;因此,除了奴役一个民族而外,就决没有别的方法可以

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

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所以

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远不是人类

在为神而作战,反而正像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

而作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

新的祭坛。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要召请该处的神

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

的时候,那是因为这时候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

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罗马人把自己的神

留给被征服者,正象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一样。

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通常便是罗

马人所索取的唯一贡品了。

终于,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

教崇拜和他们的神,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

教崇拜和神,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于是这个广大

帝国的各民族才发现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

教崇拜,而且到处差不多都是一样的。这便是何以在当时的

已知世界中,异教信仰终于成为了唯一无二的宗教。

耶稣便是在这种局势之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的

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的体系和政治的体系,从而使国

家不再成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远不断地在激荡着基

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可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

种新观念永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所以异教徒就

总是把基督徒看作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

的反叛者,只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并且想要

狡猾地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着的那种权威。这

就是宗教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这时候,一切就都改

变了面貌。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我们便

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之下,

竟然变成了这个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

可是,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

果这种双重权力就造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

得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

也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

也有过许多民族,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曾

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但是都没有成功;基督教

的精神到处都获得了胜利。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或者重

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的,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

的联系。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

系得很好;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

治下还继续存在的时候,这个政府确乎是一元的,并且非常

之好。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开化了,文明了,柔

靡而又怯懦了,于是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这时候,两种

权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这种分裂,尽管在回教徒那里

比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显著,但仍然是存在着的,尤其是在

阿里的教派里;并且在有些国家,例如波斯,则这种分裂至

今还可以被人察觉。

在我们中间,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沙皇

也已经这样做了;但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使自己

成为教会的主人,倒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他们所获得

的与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维持教会的权力;他

们在教会里并不是立法者,而只不过是君主。凡是在教士形

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

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在其他地方一

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

能很好地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敢于提议

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结合在一起,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

为没有政治的统一,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会很好地

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

体系不能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要比国家的利益更强。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

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很容易反驳

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

任何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反之另一个则主张基

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

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

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

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为了使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

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混的宗教观念再稍加明确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

还是特殊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

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

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

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

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

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

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

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

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

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

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

神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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