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尽职调查来评估对华投资从而形成规避交易和运营风险的策略。您怎样看待尽职调查的这种作用?
掀开公司的面纱
中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以使公司的管理层和决策层对普通股东和债权人负责。鉴于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这种缺乏责任意识的态度不足为奇,因而需要就对华投资进行量化评价。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管理层和决策层受托职责的缺失是值得注意的。作为在中国经济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的国有企业,这种向个人问责的想法含有计划经济的味道。
法律对中国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责任以及法人责任的限定,可能削弱在华投资和经营的外企的竞争力。您怎么看?
国家规划者如何将受托责任纳入公司结构和股东权利,从而提高中国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国家规划者(通过法规促进管理层责任险的发展)如何实现国家(政策)指令、股东利益和公司竞争力这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而促进高技术领域发展?
3 老美看中国商务
经济的碎片与外商直接投资
1993年,时任中国政府副总理的李岚清曾经回忆他对重庆的一家卡车厂的访问:“真正令人感兴趣的是对重庆的一家生产‘解放’品牌卡车的工厂的访问。他们生产的卡车不叫‘解放’而叫‘向前’。
“我告诉经理说这个车子的名字好,象征着勇敢向前。经理回答说,实际上车如其名。这种卡车没有回动装置;它只能向前走。”
这番话是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汽车工业状况的一个形象描述。
虽然外国投资和资本渗透,在很多关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研究中,已成为重要的预测变量,但作为国际性特点的成果,对这些现象的审视更少。此外,这种外国资本对制造业和城市化渗透的现象,与这种增长呈正相关,这就意味着以往的研究已经错误地指定了某些关系,而且表明基于依赖理论的依赖型发展方式的某些要素,需要完善或修正。
自从1979年中国对外开放以来,境外投资者到中国从事商务活动有五种形式:代表处、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在中国没有法人地位,前两种投资形式只是对后续的投资起筹备的作用,相对而言,其商业活动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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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类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具有法人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近年来,中国还允许境外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个相对较新的投资形式日益受到境外投资者的欢迎。
为了解先前经营失败原因而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如何指出并纠正或防范投资和生产风险的后续策略,为外国(中国)企业的风险防范计划指明企业政策方面的必要因素的?
对于决定跨国投资增长和资本渗透的因素分析,是怎样“帮助”国家规划者和企业领导人,确定对华投资(或对国外投资)的业务情况,从而再根据明显的市场走势建立模型?
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如果具有良好的商业计划,那么经营理念可以根据所有制的类型,通过各种形式来实现。改革开放之前的几十年,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私人财产权不被承认,中国主要存在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然而,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也逐步出现。
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允许个人成为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的协助下,个体工商户被允许从事某些类型的商业活动。随后,个人被允许雇用几名工人从事更大范围的商业活动。然而,民营经济并不繁荣。由于没有被正式承认,民营企业在获得审批、贷款、原材料等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
1988年,随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通过,私营企业获得了正式的承认。根据条例,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此外,某些类别的个人,如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申请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办私营企业。
外资公司(或者中方合作伙伴和子公司)怎样利用外籍专家的服务,将公司指令和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和投资情况结合起来,以利于管理企业发展和投资,防范相关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利因素和效率低下?
代表办事处与独资实体
外资代表办事处(代表处)或外国独资实体很容易雇佣当地的员工以及为外籍员工办理签证。如果代表处只是一种被选择的手段,你将可以随心所欲地雇佣员工。不过,你的所有员工必须到当地的外企服务公司(政府的职业介绍机构)注册,而且代表办事处每个月要为每名员工向这家机构交纳约1 000元人民币。这对于雇主而言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这只是你在中国必须做的令人费解的事情之一。不管怎样,你还是能够合法雇用员工,这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它只关系到费用——因为要交税。
见下面的讨论:
(1)代表处和外资企业费用的比较。(2)外籍员工签证:代表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因而不能在中国签订合同——实际上代表处有权批准企业所有人、家庭成员持有永久居住签证。但签证每年都需要续签。这样,你手持护照就可以自由进出中国了。你还必须拥有受雇许可,它只允许你为这家代表处工作。最后,如果你想雇用其他外籍员工,你只需要在劳动局登记就可以了。
外商独资企业雇用当地员工以及外籍员工的签证事宜。
雇用人员:类似于代表处,外资企业能够不受限制地雇用中国员工,而且只需要在劳动局、税务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登记备案。但是外资企业雇用员工的成本比代表处要低,因为外资企业可以直接雇用员工,而代表处则需要通过外企服务公司。不考虑税款,雇用5~10名员工每月将节省人民币5 000~10 000元。 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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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签证:从外籍员工签证的目的来说,代表处和外资企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只要提供工作许可等资料,为其全家办理年度续签手续是没有问题的。
在香港经营一家内地公司:代表处与外资企业。处在内地的代表处和外资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的技术手段经营一家香港公司,然而,代表处和外资企业在日常的运作和税费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差别。
代表处可以让你拥有办公地点,让你在中国生活,有标识、名片、国际电话,也可以让你在家看*,并雇用当地工作人员和做其他基本的事情。然而,你不能从事人民币业务,你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购买或出售产品,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从事商品贸易或服务。实际上,严格来说代表处甚至不能在中国签订合同——因为它只能代表在外国的母公司协调商品的购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处应该只是一个“成本中心”。
当然,现在的代表处也有一定的权限来签订协议以及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只是不能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能在中国境内拥有商品,而且无法参加增值税退税谈判,就费用问题和其他类似的限制进行商讨。此外,根据规定,代表处在中国签署或协商的每一份合同都要在文件上方标注自己所代表的外国公司的名称。
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一个中国公司,因此从事商业活动不受限制。这意味着它仅仅是一个受中国公司法约束的中国公司,只是因为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而在某些方面受到优待。
外资企业对于代表处的优势:
(1)中国公民不能拥有外资企业;
(2)外资企业可以得到进出口许可证,这是其他中国公司所不能的;
(3)外资企业能够免税进口一个大约为40英尺集装制所容纳的个人物品,包括车辆、家用物品等;
(4)如果产品供出口的话,从事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
(5)新的外资企业法允许外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拍卖或者成为商品经纪人,这就意味着你能从你所有的供应商那里批发商品,也可以从事出口贸易;,好处是在香港产生的大部分利润处于大陆税法管辖之外,因为香港是免税的,如果运作得当的话,你可以合法避免大量的税金;
(6)外资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出口货物,因此,没有其他企业的那种通过“借用”出口许可证来出口货物,并支付所有开具发票费用的%~4%的惯例;
(7)外资企业在中国可以开立多国货币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其他类型的中国企业没有这种权利;
(8)只要外资企业向政府备案的相关文件是以中文的形式记录的,外资企业的账册、文件以及会计标准等的记录,所用语言和形式不限,这也是外资企业独特的地方。
代表处与外资企业的税费。如上所述,外资企业只有在成立两年之后才支付所得税,此后三年的税率为半税率。但由于中国税法的某些漏洞,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获得更长的免税期。公司法特别允许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中国公司在没有盈利的期间免税。
这就意味着,你可以通过投入少量的资金成立新的外资企业,而不是把你的利润用来缴税,这样用剩下来的资金来扩大在中国的业务,这就从法律上延迟了两年免税期的起始时间。
根据中国税务机关的操作原则,两年免税期可以顺延至外资企业开始盈利的时候。我们成立的一家公司,已经是其发展的第四年了,现在甚至没有开始它两年的免税期。直到它不再将赚取的利润用于更大的扩张,那么两年的免税期就可以开始了。 。 最好的txt下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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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比,根据中国的法律,代表处大体作为其母公司的成本中心或者营销推广部门而存在。
代表处缴纳消费税,并且要缴纳工资税和社会保险。所要缴纳的税费都来自于代表处的账户。于是在缴纳消费税之后,代表处会对那些已经缴纳的税费再次缴税,因为它们是代表处通过其账户所支出的费用。
代表处按照其往来账户金额的纳税。因此,代表处纳税的数额与其开支成正比。如果代表处的办公环境很好,这意味着办公地点的租金和管理费也是价格不菲,由于费用的支付要通过代表处账户,那么这部分费用要按缴税,代表处的开支将会增大。
请考虑尽职调查的如下后果:它的结果决定受调查的公司是否遵守了中国的法律法规。您如何看待这一点?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
中国的非盈利机构面临着经费的短缺和资源分配的匮乏。每年,包括捐给政府赈灾在内,中国的慈善捐赠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约,与之相比较,印度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