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家庭运作的良性稳定和发展之服务对象乃是主人,就此,他们(子女)的分裂与主人的统一在非对立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得到印证式的完美体现并依此体现以保证政治生活的稳定以及进步。我想,诸位已然明了,巨大产业之家庭指的便是我们的国家,而主人便是民众,那规则则是以民众之意志和意愿为基础所设立(以保证民众天然神圣之权力不受侵犯)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而子女则是经民众授权而组建的治理国家的相关机构及体现权力表现凝聚力(责任担当)的相关负责人,而民众授权于相关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权力体现便是定期选举。
当噩梦成为永恒的诅咒和梦魇时,我们所有的挣扎都会在达到自由之临界前的那一瞬间因我们生命中迫于怯懦和脆弱压力下勇气的丧失而令的我们之前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或者只因我们已然对诅咒和梦魇熟悉而对黑暗产生了严重的依恋进而认知颠倒并恐于对真实安全之光明的向往和回归;或者我们的世界已然非是唯相的祖传世界,而是一个全然与祖传世界相反秩序的世界,同时,我们精神和灵魂中所遗留之祖传世界的人性记忆只是在这颠倒的世界中做本能的最后的顽强抵抗以缓解我们之人性记忆消亡的速度。难道我们所生存的每一环境都只是时间的某种存在形式,而非空间的存在形式:空间只是一个假象,一切的本质只不过是时间罢了。我惶恐的左顾右盼,一切感知中的*幻体正在要将我撕裂:空间在时间上隐现,时间在空间上蹦极,时空在我们的世界里巡逡…停!
作者题外话:——让我们向在法西斯大屠杀中罹难的《榕树下》默哀!作者谨以作品《边缘空间》献给《榕树下》,愿《榕树下》英魂不息
——作者有意将已有作品单行或成集出版。版本如下:中文(繁简)版、英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德文版、法文版、西班牙文版、俄文版、希伯莱文版及世界其他仍具生命力的文字之版本。各版本母语国之有实力及在出版界具知名度之出版商若有意于作者之作品在母国的出版者,请相关负责人直抵杭州与作者面商出版事宜 。 想看书来
《彩虹》之【论国家】
无民众则无国家,此乃不容质疑的永恒真理:作为唯相之主客体于一体的民众,她本身就充分证明了唯相之法神相互印证的契融性,同时她是灵魂财富的拥有者,进而证明她是造化法则和唯相法则的完美结合者,在加之她是我们的政治信仰等等,所以,当民众以集合的形式生存在可充分发挥她之(再)印证能力和能量的生存之地及生存之地的扩展区中时,国家便然成型。基于民众的自由性和生存之地的非自由性此一非对立性原则的契融性,我们确认,无民众则无国家。此证。
此章虽命名为国家之论,但我并不打算在此向大家阐释国家的起源,国家的定义,国家的内涵和外延等等学术性的论证。我在此章所关注的乃是基于非对立性原则基础之上的国家统一和分裂之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的分析和作用之论证。在此论证开始之前,我想我有必要先为诸位解释下一直以来本文中所使用的有关民众及延伸词语的相互关系,以便从本章开始直至后续大部分内容所涉及之有关民众及相关延伸词语在文字中所要表达含义之作用。本文中常用之有关民众的词语乃是:民众、民众个体、民众的集合。另外,为明确关系的精确性,我将会额外增加诸如民众整体、民众部分等相关词语在解释中,以便我们在对上述之词语之相互关系的解释上能够更为明了透彻。虽然哲学并不能尊荣地成为我们的政治信仰,但哲学对政治关系的逻辑性梳理却能起不可或却及不可替代之作用:这也正是本文所鼓吹之唯相哲学及灵魂新诠释的成因。无证自明的是,从唯相之法的角度来设定的有关民众的认知乃是:造化创造之人类个体(此处并不去钻研人类起源和男女来源的问题)通过轮回性(非宗教用词)的持续繁殖并通过生与死的调谐来完成人类繁衍的目的。人类个体的繁衍通过政治关系之形态存在时,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众个体便代替了人类个体的概念;同时,基于文明之载覆的国家之政治体现形态,我们便有了以民众生存之地及民众生存之地扩展区为基础的民众集合的概念(国家便是民众集合的征象);很显然,无论此处所说之民众个体还是民众之集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更多的表现为她们的唯相之法之部分的体现。至于民众,我们在前面的内容中为她所设定的定位和范畴定义诸等设置我想应该已经深入诸位之心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的唯一主人、我们之政治信仰等等——也就是说,民众乃使唯相之法神完美结合的存在,同时,依据她是灵魂之终极拥有者,民众亦体现为造化法则和唯相法则的完美结合之存在。所以,不论依怎样的天然设定也好,逻辑推理设置也罢,都在明显的为我们明证,民众个体、民众的集合都只是民众的组成成分。而且,基于政治关系的表现,我们给予民众之平等性、自由性以及均衡受益性诸方面的运动表现力都会因概念和存在本质的原因而呈现为相互关联的体现,这种相互关联的体现便是非对立性原则:譬如,民众享有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奉行政治上的平均主义(此处特指物质财富),而是国家(民众集合的征象)通过基于平等的政治权利提供平等的平台以为每一个公民(民众个体继而赋予权利的民众团体等)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施展自己的各类能力并获得相应(唯相之法、唯相之神及灵魂三位一体的基础之上)的酬获;自由性和均衡性的非对立性原则的相关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不少的阐释了,此处不在多叨。同理,诸如民众部分、民众整体等排列组合之概念和存在性本质也只是作为民众的有效成分而存在的。
通过上面有关民众及相关概念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阐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对建立在非对立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关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有一个大致的认知了。很显然,作为国家天然构成主体而成为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力之唯一主人的民众便是国家之统一的象征和体现,而民众个体作为民众之组成成分的天然体现正是其作为组成成分之相互之间分裂的表现(多元化就可以归入此范畴),同理,由民众授权的用来治理国家的相关机构的独立性也是一个体现为分裂表现的存在,但这种分裂的目的乃是为国家之统一(民众)服务并使得国家的统一更为稳定,更为良好——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保持亲密度所允许的距离(空间性)能为我们的肉体、精神和灵魂之自由提供更高谐和度一样。反之,我们所要求和需求的统一和分裂可能就会发生违背唯相法则的相变。也就是说,只有将统一和分裂之相应定位以及相应范畴设定在不违背唯相法则的基础之上,才能保证非对立性原则在有关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上得到相应的体现。所以,任何基于民众个体、民众部分及相关的排列组合之体现之分裂表现都不得建立在违背民众作为统一象征的国家之体现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任何民众个体、民众部分都不得挑战民众作为国家主权、国家权力唯一主人的天然权威,否则,必受惩罚。从现实的角度佐证:若中国共产党绑架十多亿大陆民众(民众之部分)、中国国民党或*进步党等绑架两千多万台湾民众(民众之部分)向民众(国家:因为党派争斗进而演绎之政治制度等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国家分裂之情况对民众来说是不允许存在的)发起挑战的话,民众可直接授权国家武装力量(延伸阅读后续之相关内容)对相应挑战者(党派等)进行相应的惩罚。党派尊严?!放你娘个狗屁,作为民众的狗奴才,党派有你娘个*尊严——不好意思,话虽说的霸道,但意思无疑是表达清楚了。
在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上,虽然有以上内容已然表达的很清楚,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众),我们有必要额外的将民众之国民性、民族性和公民性的定位和表现力以及她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下解释,以便我们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之主人的定位更为坚实和当然:在民众及相关政治定位之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之上,我无须再做更多烦琐的论证,只需用一定延展性的说明即可表达对此问题的阐释。那就是,作为民众个体以及民众的社会性,我们尊重因文明繁衍性衍生出的民族性,也就是说,在民众个体和民众社会性之基础上体现出的民族性,除已有的有关政治权利的平等、自由和均衡之外,国家会根据民族性的现实情况在经济、文化教育(包括语言、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等方面给予民族性表现的民众个体和民众社会性相应的一视同仁的生存性、安全性、尊严性和自由性的强化性支持。但对于政治基础之上的国家而言,无论是民众个体还是民众社会性,都只有公民,并无民族性。以上之民族性和公民性的结合便为国民性,但基于现实的操作性,国民性此一概念在政治表现力方面使用频率不会很大。依此原理,这之后,民众(国家)赋予之地方自治不在特设民族自治区以及特别行政区,只维持历史惯性之类似性传承下来的省、直辖市(以及详分的市、县、镇、村)之地方自治建制。这一原理同时也明证,我们的国家(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是以民众作为主人为基础(表现为民众生存之地及民众生存之地扩展区: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等)的主权国家,这就意味着,在我们的国家,只有根据国家治理和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相关机构和自治地方,而并无所谓邦联和联邦之说及相关设定,更无所谓地方主权之说及相关设定。
到此,自然而然及必须阐释的一个相关设定便已在我们的眼前了:民众天然享有的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利主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不但保证了民众天然权利中的自由权,而且保证了民众天然权利中的平等权,同时,也保证了民众各种权利的均衡性发展。民众天然享有的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不但表现在以民众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范畴之内(即我们通常所说我们自己的国家)(唯相法则所赋予),同时,也表现在以民众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范畴之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国)(造化法则和唯相法则完美结合所赋予)。此证:凡限制民众之迁徙和居住自由权之行为,都属对民众天然权威挑战之行为。这就意味着,我们目前所实行的户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记制都属对民众此一权利的公然侵犯,也就是说,我们目前实行的户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记制必须予以取缔。直白说,我们将不在设立所谓农民和市民之说,只有公民,而且,公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所要居住之地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自由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并以自己天赋的能力和后天学习的技巧充分发挥而成就自己生活期望的权利(最近数年来,中国共产党对本文作者之所作所为就是对此一权利的最严重的侵犯)。如果生活在北京的某一哥们大声说自己想自由迁徙到高雄(或香港、澳门等)去居住,是否可行,当然!这是你的权利,若有人侵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