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的论述提出异议(Telser;1969; p 938~939):[Demsetz]给读者留下一种印象:他满足于企业无法获得垄断利润的情形,而且他没有提到效率问题。因此他暗示只要平均成本递减的产业不能获得垄断利润,就没有必要对其直接管制……但这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各方关注的是管制如何保证效率,如何促进公共福利,而不是回报率的问题。换言之,Demsetz没有确定相关的社会福利功能或从福利的角度评价其结论。另外,特许投标下不会产生有效的边际成本定价的方法。因此,在Telser看来,以上两点是Demsetz理论的关键缺陷。 。 想看书来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4)
Demsetz对这些批评做了回应,他认为在该文献中,边际成本定价是次要的(1971; p 356)。虽然对自然垄断的完整论述要求对有效定价的问题做出说明,但他最初的文章并没有自称是完整的(1971; p 356)。另外,管制条件下的定价是否比适当招标方案下的定价更有效,他对此也表示怀疑(1971; p 360~361)。
考虑到本文的目的,我建议把边际成本定价的问题搁置一边,转而研究以往分析中被掩盖的特许投标中的摩擦问题。Telser曾指出Demsetz“对招标过程描述模糊” (1971; p 364),但他并没有对此进行研究。而为弥补Demsetz文章中的这一缺陷,需要不断详细研究行政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特许投标与管制相比,其优势是不确定的。虽然管制中存在行政管理机制,但如果它的价格紧盯成本这一特征优于特许投标,那么,所谓的特许投标的优势就更值得怀疑。
不相关的复杂因素(Irrelevant plications)。Demsetz在汽车牌照例子中提及设备持久性和不确定性这两个不相关复杂因素,但并未讨论这些因素。其实这些因素是真正的核心问题。的确,Demsetz采用的稳态分析方法(steady state analysis)有时的确会得到卓有成效的、广泛适用的结论。然而,我也承认,在稳态情况下,比较制度选择(parative institutional choice)的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巧妙解决。Frank Knight(1965; p 267~268)曾提出类似的观点,虽然是针对另外一种制度环境,但却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是Knight关心的内部组织是否重要的问题,还是Demsetz关注的签约市场模式问题,其基本论点都是:如果把收敛率(rates of convergence)先放一边的话,在稳态条件下,多种组织模式均将取得同样高效的结果。从分配效率考虑,以一次性招标费为基础而不是以最低供应价格为标准授予特许权是否关系重大。我认为稳态条件下,与一次性招标费签约模式相关的垄断扭曲(monopoly distortions)将消失。原因是:稳态条件容易形成低成本价格歧视,边际消费者(marginal customer)以边际成本价格获得产品,并且/或者消费者能够更有效地组织市场中的消费方谈判以达到高效的结果。然而,当现实环境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时,应该自觉关注可选择模式的最初属性和适应性属性。
Demsetz对特许投标的分析强调了最初的供应价格,正如下文所述,他对适应性问题的分析相当有限,而且态度乐观。对管制持批评态度的人指出,管制存在问题。而且在不确定情况下,就公共事业服务进行特许投标,显然也会遇到许多问题,这往往与许多管制批评者对管制的指责相类似。Victor Goldberg(1976)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固有的。
Ⅲ不确定条件下的特许投标
(Franchise Bidding Under Uncertainty)
研究三种形式的特许权契约会对我们的分析很有益处:一次性契约(onceforall),此为Stigler想象的契约形式;不完备的长期契约,此为Demsetz偏爱的契约形式;周期性的短期契约,此为Posner支持的契约形式。
A一次性契约(OnceforAll Contract)
关于特许投标,Stigler的观点主要局限于对Demsetz以前分析的认可上。他简单地认为“自然垄断常受国家的管制。消费者可以把国家作为进行拍卖的工具,把卖电的权利拍卖出去,由此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这一拍卖……包含有一个便宜出售的承诺”(1968,p19)。Stigler没有指出相反的情况,他显然认为在真实市场环境中,也就是说在市场和技术不确定的情况下,招标是替代管制的一种重要模式。他没有提到周期性招标,这也说明他所建议的招标方案属于一次性招标。但Stigler的意思也可能是应该采用Demsetz对重新谈判及/或重新招标的论述。Demsetz的讨论内容见后文。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5)
一次性契约可分为两种:完整的权变申述契约(plete contingent claims contracts)和不完备契约(inplete contracts)。前者要求特许权竞标者确定他当前提供服务的条件(价格),以及将来发生不确定事件需要相应调整价格时他提供服务的附加条件。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完整的契约非常复杂,难以草拟、协商和执行(Radner; 1968)。这种契约在交易中的潜在不可行性(transactional disabilities)在其他文献(Williamson; 1975; Chap2; Williamson; Wachter; and Harris; 1975)中有所论述。
既然完整的权变申述契约不具有可行性,那么就可以考虑不完备的一次性契约。然而,不完备契约也不是没有成本的。就满足有限理性约束(bounded rationality constraints)而言,不完备的一次性契约具有可行性,但是这样的契约会增加机会主义风险,从而产生危害。这里提到的问题基本上都在下文不完备长期契约中进行了讨论。
B不完备长期契约(Inplete LongTerm Contracts)
显然Demsetz(1968,p64~65)认为授予特许权(franchise awards)是长期的,遵守惩罚条款的同时,对契约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可以适应意外事件。而如果契约各方在最初就同意用一种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规则来处理意外事件和解决冲突,并分享调整带来的收益,那么上面提到的重新谈判当然就没有必要了。但这种粗泛的协定无法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除非双方对利益结果都非常清楚,而且不费多少成本就可以向公正的仲裁人说明。否则,各方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势必会以利己的方式操纵数据(Williamson; 1975; p 31~33; 91~93)。
由于存在非正式制裁,以及双方都认为可以从调整中获得长期的收益(Macaulay; 1963),这种追求私利、侵犯性的短视行为得以减少。但机会主义的危害依然存在。在不确定条件下就不完备长期契约进行谈判时面临的问题包括:(1)最初授标的标准易于被人为操作,或者经常不够清晰;(2)在价格…成本、履约行为方面以及在行政方面易于产生执行问题;(3)契约续签期内不可能实现现有竞争者(incumbent)和潜在竞争者之间的对等。下面逐一考虑上述问题。
1人为操纵的或者模糊的最初授标标准(Artificial or Obscure Initial Award Criterion)“便宜供货”不能算是一个准确定义的承诺,除非服务质量非常明确而且按照标量值进行招标具有经济价值。Posner(1972,p 115)认可前一个条件并且提议应该在授标前进行征求工作以确定用户的质量偏好。其原理是:……设定一个“公开期(open season)”,所有特许权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自由地对其区域内的住户开展征求工作。这不是民意测验。申请者要寻求来自潜在用户的实际承诺。征求期结束时,将不同申请者获得的用户承诺数进行比较,并把特许权授给拥有最多用户保证接收承诺的申请者。这种方法下,每一个用户的表决要通过其支付意愿进行衡量。在申请者自由竞争的情况下,累计起来最受用户欢迎的申请者将胜出。为了保证征求过程的公正,每个申请者必须提前签订一份契约,声明如果他胜出,他将按照征求活动中提出的价格和服务水平履行职责。如果在竞争的最后阶段允许改变价格和质量,就会出现可比较性问题;不允许改变,就避免了这种问题。授标前的征求工作防止了由政治团体来确定质量水平,而且,也不需要在竞争的最后阶段、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从众多迥然不同的价格…质量组合中做出选择。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6)
不管Posner对授标前的征求过程多么富有想象力,它显然不可行。首先,这种方法假定用户能够抽象地评估质量…价格组合,而且用户有时间和意愿去做这些事,这就产生了有限理性问题。“消费者每天选择不同质量和价格的产品时都面临并克服[这样的问题]”(Posner;1972; p 115)这一观点几乎没有任何决定性的作用。他甚至连提供自然垄断服务特有的问题都未提到。例如,供电质量的变化往往反映为电压变动和供电中断,而这些经常难以估量。其次,可能会产生可变负荷定价(variable load pricing)问题,大多数消费者对此知之甚少。第三,对电力供应做出决策时必须面对大多数生活消费品未遇到的问题,即集体选择。第四,电价与替代品和互补品之间长期的相互影响相当强,但在假定的征求理论中却很难分辨。其次,它以一种相当随意的方式对偏好进行累积。如果按照Posner的标准,价格…质量组合A击败价格…质量组合B、C、D、E在竞争中获胜,其中A是高价高质量模式,B到E均为低价格…质量组合模式,由此就可断定组合A受到大众的偏爱吗?最后,这种方法假定用户要求获标者按照曾经提出的价格和服务水平履行义务,如果获标者未能履行,就不会得到用户的满意。这引发了执行问题。有关执行的问题将在下文(2)中讨论。关于社区中谁将享有服务,收取多少连接费用方面,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只要提出要求就连接并统一收费吗?只为已开通服务(connected services)超过一定量的区域的住户服务吗?为承担自己增量成本的人提供服务吗?尽管签约方可以规定一个单一的标准,但这是最优的吗?在契约期内这样的连接标准应该保持不变吗?
另外,如果提供服务的价格随着周期性的需求变化而不同的话(在公共事业服务中,这一方法通常具有有效实行定量配给的特点),那么就不能使用单一的最低投标价格,而必须确定一个复杂的可变负荷定价表。而按照向量值投标无疑会对授标造成困难。
结果,尽管特许权授标的标准可以简化到最低投标价格,但如果将来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涉及的服务具有复杂性,那么这一过程将会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授标有随意性倾向,而且/或者那些最适合或者最愿意承担行政风险的人会进行这种“冒险性的”投标,从而产生危害。这再一次产生了执行问题。下面我们就此进行讨论。
2执行问题(Execution Problem)
即使上文描述的各种契约授予问题不存在或者微不足道,我们仍然不得不正视执行问题。在契约执行阶段和续签阶段,特许投标向公共事业管制的转化才特别明显。
为了这一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