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辽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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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辽新传- 第18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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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其不可让他放松要求。”

“小婿明白。”张辽点头应道。

张震这小子可不知道大人们再说什么,刚才跑到自己的父亲这里也只是一时兴起,但被张辽抱起后他还是很高兴的。可这段时间里,张辽只是将他抱着放在腿上,就没有再进一步的动作了。这让张震会感到很是不满,不停地扭动着小身子,嘴里还哼哼唧唧的表示自己的抗议。

小宝贝的抗议立刻引起了众人的注意,张辽赶紧将儿子举到自己面前,也不管懂不懂,就自顾自的说道:“儿子,有什么事啊?”边说着,还边将儿子在空中晃来晃去。

曹嵩、曹清和两位母亲看到这一幕都感到很欣慰,张辽虽然为人不拘礼法,行为慵懒,可他也没有一般人的那种固执、古板,相对于那些成天礼法不觉于口的家伙,曹嵩还是喜欢看到自己的女婿和那个叫郭嘉的小子。曹清和邹氏夫人也因为自己的丈夫和女婿是如此体贴而高兴。张母确实自家的儿子自家疼,她才不管别人的说法呢。

或许是张辽的晃动让张震很兴奋,他口中不断地发出“咯咯咯!”的笑声。孩子的笑声也感染了在场的大人,包括下人们在内,每一个人的脸上都布满了微笑。

可就在这时,小张震或许又感到有些不爽,他翘起他的小JJ,对着自己的父亲就是一泡童子尿。张辽猝不及防之下,被淋了个正着。

众人都被这一幕惊呆了,随即就爆发出一阵哄笑,尤其是曹嵩,他笑的最厉害。

曹清则是一面笑着,一面让母亲邹夫人将丈夫手中的儿子接过去,又从拿了手巾过来的婆婆手中接过手巾,为丈夫擦拭脸上和身上的尿液。

张辽倒是没有生气,他只是很无奈的看着岳母怀中的那个“咯咯”的笑着,似乎对自己的行为很是得意的儿子,苦笑着摇了摇头。然后,张辽用手抹了一下湿湿的头发,自嘲的说道:“这小子,到学会给爹爹浇水了。不过这童子尿倒是蛮纯正啊!”

“哈哈哈!”张辽的话又让曹嵩一通好笑,知道张辽被曹清赶去洗澡才罢。

第178章 青州的发展

既然已经回到了临淄,而且刘晔的主要工作也完成了,张辽也就不再准备往外边跑了,毕竟妻子曹清怀孕也有了七个多月的时间,眼看着就要到产期了,张辽依然准备和第一次一样,在妻子身边照顾她。

不过这一次可就很顺利了,因为是二胎,曹清也没有了第一次时的不安心理,在加上张、曹两家的老夫人都贴身跟随,张辽每日只是陪着妻子说说话就行了。

不过这一段时间张辽也不是没有收获,至少在三个老人家和曹清的安排下,张辽将曹清原来的两个贴身丫头婉儿和罄儿都收入房中,成为了自己的两房妾室。对这两个可爱的丫头,张辽却不能推翻礼法将他们立为平妻,即使张辽平日里如何的不拘礼法,他也不会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乱来,只能在家中好好的对待她们了。

而这段时间,青州的各项事务也渐渐顺利的开展起来,在孙乾、王烈、邴原、国渊等人的不懈努力下,青州的官制、法制、财政都变化极大。

财政方面的国渊最为轻松,他只需要根据律法收取各项税收就可以了,敢于抗税甚至是暴力抗税的,张辽会让宗元配合国渊解决问题。而国渊也会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的处理发生的事情。虽然由于发生了蝗灾,但青州上半年的税收就超过了前一年的总和,虽然这是因为整个青州(除平原郡)都已经被整合起来的结果,但国渊的工作也是功不可没的。

官员的考核制度也已经出台,青州各级官吏均对此项制度战战兢兢,不敢逾越。毕竟曾有对此不屑一顾者被革除官职,妄图对抗者也在曹军的刀剑下低下了头。有失意者必有得意者,因为一批不合格的官吏的下台而被推上官位的新人则是这项制度的受益者,他们同样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中维护者这项制度。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后,制度就此确定了下来。

法制方面则是一波三折,除了《商法》已经出台,张辽所盼望的《民法》和《刑法》均处于“难产”当中。可张辽对此也帮不上什么忙,他倒是对后世的法律非常熟悉,但在这个族权和皇权并举的时代,他那点知识根本而就派不上什么用场。而这两项法规的拖延,也正因为此。可《商法》的出台内幕也让张辽忍俊不止,竟然是世家和士林中人为了以此限制商人而加快了其出现的速度。可张辽、王烈、管宁的全局把握和商人代表们精明的活动,这项法规在出台后并没有体现出一味限制商人的一面,其中对商人和商业的保护让青州的商人们欢呼雀跃。

不过无论在《商法》还是《民法》的修订中,张辽所提出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例都毫不费劲的被众人所通过,这还让张辽颇有些吃惊。可是在王烈的解释下,张辽才知道是自己的历史知识不够广博,而来到这个时代却又没有真正的接触汉朝法律,才会有这样的反应。因为在大汉律法中有一条关于逮捕法例的条文:“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这条法律的意思是说: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罪犯,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则按照汉律的“毋故入人室”的条例处理。而“毋故入人室”的意思则是根据汉章帝时期的大司农郑众注引的《周礼·秋官·朝士》的说法,即:“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而且刚让张辽称道的是,这条所谓的“毋故入人室律”甚至没有加上夜间因素这一限制。也就是说,不管白天黑夜,私闯民宅并有犯罪意图者,皆杀之无罪。因此,根据这一条汉律,张辽提出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过是“私宅不受侵犯”的延伸。而众人根据各自的利益需要也认可了这一条法律,使得这条在二十世纪中期的中国根本就看不到的法律反而在汉末的乱世中出现了。(注)

张辽知道在西方也有类似的法令,甚至在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曾经在以此演讲中发表了一个著名的私人财产保护观点,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虽然中国历史上也并没有真正执行这样的法令,皇帝和官吏能够肆意践踏法律。但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政治自由。但而“毋故入人室律”却体现出了古代的中国依然有着基本的社会自由的观念。

张辽看到《商法》相关的条文后,曾激动地想到,若是这样法律精神能够长时间的留存于中国的百姓心中,并加以发扬光大,那该是一件多么好的事情。

在各项官府的工作都取得进展的同时,管宁所主管的教育也同样成就不俗。虽然全民教育限于条件尚未全面开展,但定在昔日稷下学宫旧址上的青州公学的校舍已经修建完成。在所有的房子都落成后,管宁兴高采烈的将张辽和一干同僚拉到了公学,兴奋的指着还空荡荡的校舍大声的向众人介绍着。

“使君,各位,大家请看,我们公学的校舍已经完全建成,但就规模已经超过了当年的稷下学宫。等到日后我们将空地全部种上花草树木,在花木的映衬下,学子们徜徉其间读书学习,那该是多美好的图画呀!”

管宁的话引起了众人的兴趣,邴原他们也是名士,甚至将来还是青州公学的客座教授,他们纷纷发表者各自的观点。但总的说来,大家都很满意。

张辽看着这些错落有致的房子,他的心中也能够想象出管宁描绘的场面。虽然这些校舍是在管宁的监督下修成的,但无论是最初公学的提议还是青州公学校址的确定都是张辽一手所为。张辽完全可以想象,只要历史能够正确的记载,那么在未来中国教育界,必然会有他张辽的大名。何况,张辽的存在也不会容许别人肆意篡改历史。由此看来,国人喜好留名的天性在张辽这里依然明显。

当张辽想起留名,却又想到了后世国人的劣习之一的在树木和建筑上刻着“XX到此一游”的字样,就在张来哦正想着是不是自己也要造一个最显眼的地方刻上“张辽到此一游”时,管宁已经结束了他的讲述,走到了张辽的身边。

“使君,对此处观感如何?”管宁问道。

张辽看了管宁一眼,肯定的说:“非常不错。等将来鲜花灿烂、绿树成荫之时,学子们必然会喜欢这个地方。”

“呵呵。纵然是一片荒芜,我等读书人也不会因环境恶劣而放弃读书求知的。有时候我甚至觉得这里的条件太好了,不知会不会让学子们因此而懈怠。”管宁感慨的说。

“幼安,我知你一心教化,可知识才是我们民族发展的基础,能够为学子们提供好一点的条件,我是不会反对的。再穷也不能穷教育啊!”张辽说着,却想到了后世那几个因为全民教育的普及而成为强国的国家,德国,美国,还有中国的世仇日本。他们都是因为重视教育,才让他们各自在不同的时期走上了强国之路,而德国和日本更是在国家战败,经济崩溃后依然凭借着完善的教育体制而重新崛起。这样的例子,又如何能让张辽不重视教育呢。

“我也只是说说而已。不过使君刚才说‘再穷也不能穷教育’,这让宁甚为钦佩,对使君的慷慨,宁要代尚未入学的学子们感谢使君啊!”管宁的态度很诚恳,他甚至还向着张辽躬身施礼。

张辽眼疾手快,将管宁一把拉住,他看看周围,众人正忙着参观公学并没有注意到他这里,张辽吐出一口气说:“幼安,你这是要折我的寿啊!你身为我青州典学从事,可是堂堂一方学政,青州的学子都是你的学生,你将来桃李满天下时,可比我这个只知杀人、赚钱的粗人强多了。”

“你,杀人、赚钱?”管宁乐了,他憋着笑说:“使君,你可是康成公的弟子,千万可别妄自菲薄!”

“呵呵!一时失口,一时失口。”张辽有点不好意思,他将话题岔开道:“我看这些屋子的采光不是太好,晴天还能开窗,若是阴雨天和冬季该如何?”

管宁说:“只有点火把。还好这些屋子都是砖砌的,也不虞会烧起来。又在屋子里修了使君设计的壁炉,冬季也不至于冻着学生。”

张辽早就知道了屋子的结构,而且这些砖还让他家的砖窑小赚了一笔。不过张辽可不会嫌钱多,他现在就在想,家中养着的那些工匠什么时候能将玻璃弄出来就好了。

“幼安权且放心,辽必要为公学解决此事。”张辽决定去催催他的那些工匠。

“多谢使君!”

注:禁止无故进入私宅的律例,在汉代以后传承不辍。据《隋书·刑法志》,北齐律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这显然延续了汉律的精神。到了唐代,这一条款有所节制,加上了夜间因素的限制,如《唐律疏议》贼律条:“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这是说夜间无故闯入私宅,如果被屋主当场杀死,不论罪。此后,《宋刑统》完全沿袭了《唐律疏议》的条文。《大明律》的相关条例则作:“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这与《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同小异;而以后的《大清律例》又完全沿袭了《大明律》这一条文。由此可知,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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