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中载宫刑:“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汉代《白虎通》中也说:“宫者,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其势也。”对于女子宫刑的手法,历来争论较多。今人陈和平先生发表在《文史知识》上的《宫刑杂考》一文,认为古代对女子施行宫刑,就是反复用木棒击打女子的腹部,迫使女子的子宫垂落,坠入阴道,从而阻止女子和男子再次发生性关系。本书赞同其说。不过,本书讨论的宫刑是针对男子的。
“宫”字,本指房屋。《尔雅》中说:“宫谓之室,室谓之宫。”《墨子》中也说:“父母妻子,皆同其宫。”宫刑,与其他的刑罚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在密不透风的房屋中进行,所以称作宫刑。宫刑又被称作“下蚕室”,因为养蚕的房屋内温度较高。《汉书·张汤传》:“太子败,宾客皆诛,安世为贺上书,得下蚕室。”唐代颜师古注释:“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而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颜师古先生的注释,对宫刑被称作下蚕室作了极为恰当的解释。
宫刑作为一种刑罚,大约出现在夏商时代,据考在三苗部族中就已有宫刑这一刑罚了。夏商时代的墨、劓、宫、膑、大辟“五刑”中的宫刑,最初主要是给战俘与罪犯施行,它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方式。同时,惩治的对象还包括有“越轨”行为的男女,所以也被称作“淫刑”。宫刑,还被称作“腐刑”。后人认为:“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在古代宗法社会,繁衍子孙后代乃是天经地义的大事,男子被割去生殖器,失去了生育后代的能力,不能使祖宗的血脉延续下去,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源泉,如同腐木一样,所以称为腐刑。
古代的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它的执行由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宫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公”。迟至清代,在内务府还保留有主管宫刑的慎刑司。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皇帝的后宫越来越大,后宫中的嫔妃越来越多,三宫六院七十二妃,三千粉黛,成为一个独立于社会的女子世界。为了维护皇宫的正常运转,大量被阉割的男子进入皇宫,于是宫刑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到淫乱之外的各类罪犯。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罪之刑逐渐演变为免死之刑。这种变化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伟大的历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因替李陵辩护,罪当斩首,后受宫刑免死,视之为平生奇耻大辱。“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报任安书》)
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初年,少女缇萦代父受过的行为曾一度感动文帝,加上大臣的表奏,文帝下旨:“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宫刑一度被废除。但景帝时,又变相恢复。南北朝时,北魏曾一度明令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隋朝初年,隋文帝颁布法律,规定刑罚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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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的完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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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存史料来看,中国有关宦官的最早记载,始见于《周礼》,因而古人大多认为宦官制度起源于周代。“《周礼》置官,亦备其数。”(《后汉书·宦者列传序》)宋代典籍《册府元龟》也说:“《周礼》建寺人之官,掌女宫之戒。”众所周知,《周礼》的成书年代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根据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周礼》应该是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书中所记载的有关周代的典章制度非足以全信,但是大致还是可靠。
《周礼》一书分为“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几个部分,而有关宦官制度的记载主要集中在《天官冢宰》,在《地官司徒》、《春官宗伯》也可散见零星记载。
从前文叙述中我们也可以得知,周代宦官大多来源于遭受宫刑的罪犯和战俘,主要是国君的家奴,与后代宦官亦官亦奴的身份有着本质的不同,宦官制度也没有系统化、制度化。掌管王宫上层事务的是王族成员,如太宰、小宰、内小臣、宫正、宫伯、内宰等,此职并非阉人执掌。真正又被阉宦执掌主要有四大类:一是宫廷杂务,由宫人、典衣、尚衣负责。二是内廷纠察,由寺人掌管。三是总领宫廷杂物,由阍人看管。四是通令内外,由内竖掌控。每一种大概有一人到数十人不等,所以西周时期宫廷的阉宦应该不下数百人。
不过,周代的宦官还有一些倾向值得我们注意,并给后世以深远的影响。首先是宦官的来源,除了罪犯和战俘外,同时一些被认为“淫乱”的男子也被施以宫刑,使得宦官的来源开始扩大。同时,一些职务较高、与国君接近的宦官开始插手政务。如内宰“掌书版图之法,以治王内之政令”,内小臣“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由于身处后宫,位居权力中枢中间,插手政务的趋势已经显现。不过,在周代,宦官所担任的职务并没有固定,有些正常男子也担任一些内廷的高级职务,宦官插手政务的现象没有制度上的保证。
春秋战国时期,宦官一词已被广泛使用。前面已说过,春秋时期的宦官多称为“寺人”。寺人本是内廷中的一种职官,此时成为宦官的通称。战国时期,齐国的内廷宦官系统开始组织化。赵国所设的宦者令,也是集中统一管理宦官的机构。
后来秦始皇所设的少府机构,可能也于此时出现。而且苏秦游说六国时,就曾指出韩国有少府机构,有关秦国的记载中也可零星散见一些少府属官的名称,如尚书等。由此可见,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少府,主要掌管内廷的财政、手工业,不过并无资料证明其掌管宦官。但是,秦汉时代的少府,当系由此发展而来。
秦汉时期(主要是两汉),宦官阶层开始作为一个国家政权的常设部分登上历史大舞台。秦汉时期,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吏,习称三公、九卿,而宦官机构隶属于九卿。宦官机构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少府;二为大长秋。
少府,是“卿”系统之一。“掌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少府本是执掌帝王财政的机构,但实际上其职权涉及帝室生活的方方面面,宦官机构大多归属少府统辖。少府的宦官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侍从左右、应对、承宣传达之职,如中常侍、中黄门、小黄门;另一类是负责内廷供养杂役事务的官职,如掖庭令。前者地位较高,但无下属机构;后者地位稍低,但掌管实际职责,辖有机构。
中常侍,最早设于秦代,西汉常为加官封号,均为士人。至东汉时成为阉宦专职。中常侍地位较高,秩比两千石,常随侍皇帝左右,成为皇帝的代言人,东汉时期的权阉大多都是中常侍。中常侍能够“手握王爵,口含天宪”,地位相当特殊。东汉时期的权阉张让、赵忠等人号为“十常侍”,挟持朝政,连灵帝也称张让为“父”。
秦汉时期少府所辖内廷官署甚多,其中不尽为宦官机构。与宦官有关的有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永巷、掖庭、署长、中黄门、诸仆射。
大长秋宦官系统,系由秦代的詹事和将行官职发展而来,主要为皇后服务。秦代,将行一职,主管皇后官属,汉景帝时改为大长秋。秦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西汉成帝时并入大长秋系统。大长秋所辖机构,基本上是宦官机构,其属官为宦官,西汉时大长秋一职由士人和阉人轮流担任,至东汉全为阉人。宦官名称有大长秋丞、中太仆、中宫尚书、中宫谒者、中宫药长、私府、永巷、中宫黄门冗从仆射等,都是宦官担任。在皇后当政的年代,大长秋系统的宦官常常声势显赫,东汉权阉江京、曹腾、郑众都是出自大长秋一职。
另外,秦汉时期,皇太后、太子、诸侯王也有自己的宦官机构。皇太后宫中有太仆、卫尉、少府三卿,视为“太后三卿”,又因为汉代太后住居在长乐宫,因而有时被称为“长乐少府”。只是,太后宫中的宦官并非常设,因为并非每朝每代都有皇太后。西汉,太后三卿多用士人。东汉,常用阉人,但亦用士人,如李膺曾为长乐少府。不过,太后三卿所属官僚,全为阉人。
秦汉时期,太子宫中设有一整套宫官机构,设有太子太傅、太子少傅之职,由太子少傅掌管东宫。其属官有太子率更令、太子庶子、太子舍人、太子家令、太子仓令、太子仆、太子门大夫等。在上述官职中,究竟哪些由宦官担任,史籍中缺乏详细记载,只是可以说上述官职中不乏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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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的完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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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之时,诸侯王宫廷中亦使用宦官,但是规模远逊于皇宫。《汉书·百官志》中所载,永巷长一职,为宦官担任。在其他的两汉时期的史籍中,与宦官有关的官职有长秋官丞、永巷长、永巷仆射、宦官丞、内官丞等。
这一时期,宦官机构虽然较为分散,但是宦官的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宦官的身份也开始官僚化,并且插手中枢政治。
魏晋时期,对宦官的管理比较严格。中常侍是东汉宦官的主要职务,到了曹魏时期中常侍的职责、人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曹丕时期,设置散骑一职,并且与东汉的中常侍合二为一,称为“散骑常侍”,中常侍一职被取消。散骑常侍的职责为“常规谏、不典事”。散骑常侍袭用士人,主要任用皇亲国戚、宗室显贵、亲信近臣。有魏一代,未见有宦官担任散骑常侍一职,这与东汉中常侍势焰熏天的情形大不相同,基本上切断了宦官插手中枢的机会。汉代设置中书令一职,悉用宦官担任,其权势后来足以与相权匹敌。曹魏政权沿袭汉代尚书机构,同时设置中书机构分散尚书职权,魏文帝曹丕时设置中书监令,到魏明帝时权力渐越尚书令。无论是尚书令还是中书监令,都由士人出任,未容宦官置喙。
晋承魏制,整个魏晋时期秦汉以来的三公九卿制一直存在,但职权已渐被中朝官所夺。尚书、中书、侍中的职权不断增长,三公九卿的职权日益消亡,同时东汉宦官执掌的中枢大权也转移殆尽。散骑常侍一职成为显职,多由宗室王族、功臣、亲信担任。太后三卿和皇后宫中大长秋,至晋仍然存在,位列九卿,但是由士人出任。两晋时期,散见的宦官职务,有寺人监、黄门令等,称谓有宦人、黄门、阉宦、阉竖等,宦官的地位相较东汉大大降低。
关于宦官在南朝的情况,史籍中较少见到。但是南朝宦官势力进一步衰落,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