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实,仍然停留在无声的过去。语言的发展、民族的进步,仅仅在它们与“国家”接触或开始形成国家组织时,才能有对于“理性”的意义和兴趣。
上面说明了世界历史的开端形式,并将史前时期置之不论,我们进一步来陈述世界历史的行程。这里说的只是形式方面。首先要确定的,是世界历史的具体内容。
世界历史,是“精神”意识从其“自由”意识及从这种“自由”意识中产生的现实的发展。这种发展包含一系列关于“自由”的更进一步的、从“事实概念”产生出来的决定。我们在此要承认的是,每个阶段都不同于其他阶段,有一定的特殊原则。在历史中,这种原则就是特殊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就是在这种特性的范围内,具体地体现出来,表示它意识和意志的整个现实。民族的宗教、政体、伦理等,都有民族精神的标记。一种肯定的特殊性构成一个民族的特殊原则,就是我们要从经验上去体会,从历史上去证明的决定方面。这要求我们具有一种训练过的抽象能力,并密切认识“观念”。就像开普勒已经熟悉了椭圆形、正方形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从经验记录中发现那些不朽“法则”一样。有些人不熟悉与“自由”形态发展相关的各种思想,所以就反对从哲学上来考虑这门向来被看做纯属经验的学问。哲学必须承认它没有支配上述学问的“悟性”,即哲学不是根据“悟性”范畴,而是按“理性”范畴来进行研究的。这种科学的悟性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区分出本质的东西,并使之与非本质东西形成对照。世界历史的本质,就是“自由意识”及这种意识发展中的特性。
上述困难及各种科学概念显示的矛盾,部分是因为没能把握与理解各种“观念”。在“自然历史”中,一个明确规定的常例或规则,要表明它适用的条件,或反常情形下的缺陷。“单纯自然”与外来势力相冲突时,不能保持种类的纯洁。例如,我们考虑人体组织,断言大脑和心脏等是人类生存必备的。但在一个可怜的、大体具有人形的怪胎中,并没有脑髓和心脏。
这种推论方法可以用来分析下述正确主张:在任何地方、宪法和政治状况下,都可以发现天才、才能、各种德行、情操与虔诚。这个观点的例证很多。如果在这种主张里,有意将各种区别看做不重要或非本质的,反省就会停留在抽象范围内,就没有原则了。这种纯粹形式的观点,为各种奇怪比较提供了空间。因为中国哲学用“一”做基础,就有人说它与后出现的爱利亚派哲学和斯宾诺莎体系,属于一门;又因中国哲学用抽象的数和线表现自己,就有人说从中可以找到毕达哥拉斯和基督教原则。
我们现在最好不要说明这种观察方式的形式主义和错误,而必须确定真正的道德原则和社会德行。世界历史的地位,高于个人道德的地位。“精神”本身为自身的最终目的,所要做的超越了各种义务,不负任何责任,不分动机善恶。只有在个人道德中,才有义务、责任、动机。那些“世界历史人物”的功绩行为,无论是从真正的意义上,还是从世俗观点看,都是合理的。各种不相干的要求,不可以与世界历史事业及其完成相抗衡。原则上,“世界历史”可以不顾道德及其与政治的区分,要把个人完全置之度外。因为“世界历史”必须记载的,是各“民族精神”的行为。各专门史则可以记载,“精神”在现实中的个别形态。
这种形式主义及其不确定性,也同样出现在天才、诗歌和哲学中,认为到处都能发现天才、诗歌和哲学。这都是思想反省的结果。所谓“文化”就是熟悉普遍性,发现各种区别,给它们下定义。“文化”是形式上的东西,因为其目的是将内容分析为各个组成部分,并从思想定义和形态上来理解它们。“哲学”就是意识到“思想”本身和它的若干“思想”形式。哲学在文化中的生存条件是,从事思想内容并赋予其普遍形式,使物质内容和形式不可分离。要在一个简单观念中,包含具体和广大的对象并用一个字来表示,是“思想”行为,尤其是“理智”行为。在精神发展每个阶段上的形式文化,不但能够而且必须生长、成熟,将自己发展为一个国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到理智的反省和思想的各种普遍形式。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10)
哲学必须在国家存在之处出现,因为任何属于思想文化领域的东西,就属于“思想形式”。哲学就是这种“形式”自身的意识,“思想的思想”。如果国家发展分为各个时期,使那些高尚精神必须从“现在”逃出来,藏身于理想境界中,那么“思想”就被迫成为“有思想的理性”,目的是在自身元素中,恢复已被世俗扰攘破坏的原则。
我们在所有世界民族历史中,都发现诗歌、科学和哲学,但它们在风格、方向、题材上都不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合理性的不同。即使我们认为印度史诗的形式可以和荷马史诗相提并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无限差别。这种差别就是理性的实体和兴趣。这种兴趣是“自由理想”的意识及其在个人中间的表现。我们前面比较各哲学体系时,唯一被忽视的要点是:在中国哲学、爱利亚派哲学和斯宾诺莎哲学中,都可以发现的“统一”特质。那种将各派哲学等量齐观的观点,证明它仅仅认识了抽象的统一。
上述艺术、科学以及哲学上的区别,是关于思想的“理性”和“自由”的。后者是前者的自我意识,并与“思想”有同一根源。只有人类有思想,所以只有人类有“自由”。与自由意识密切相连的道德,当那种意识还缺乏时,也能是非常纯粹的。欧洲人知道了中国的道德和孔子的著述后,极大称颂中国道德及其优越性。同样为人称道的还有印度的宗教、诗,尤其是印度哲学。中国人认为,道德法律是自然法律礼貌地强迫的义务或规则。道德在中国是一件政治事务,其法则由政府官员和法律机关来掌握。他们的道德著述与斯多葛派的道德著作相同,读起来就像命令,是实现幸福目标所必要的。但人民可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命令。中国及斯多葛派道德家们训诫的最高境界,是一个抽象主体、“一位圣人”的观念。
我们必须承认,必须从精神上来理解,一个民族具体的精神。只有这个具体的精神,才能推动那个民族的所有行动与方向,致力于实现、满足、认识自己。自知是精神的最高境界,是精神必须完成的境界。这种完成就是它的解体,也是另一种精神、另一个世界历史民族和纪元的产生。这种过渡和联系,使我们获得全体的联系,获得世界历史成为世界历史的概念。世界历史,是“精神”在时间中的发展,就像“自然”就是“观念”在空间中的发展一样。
我们翻开一般的世界历史画面,里面充满的是变化与行动,永不停息的各个民族、国家、个人间的交替。在这种交替过程中首先发生的,就是一般的变迁。从变迁的消极方面来看,游览了迦太基或古罗马的遗迹后,谁能不感怀国运和人事的无常,感伤已经逝去的鲜活生命?随这种变迁而发生的另一个思考是,虽然变迁引起解体,同时却包含新生命的诞生。这个伟大的思想,是东方思想家获得的,是他们玄学中的最高境界。当“精神”脱离它生存的外壳时,它并不仅仅转入另一皮囊,也不从以前的灰烬中脱胎新生。它向自我作战,毁灭自我的存在。但它在这种毁灭中,将以前的生存作为一种新形式,而把每个相续阶段作为材料,它融入这种材料中而使自己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如果我们这样来观察“精神”,就会看到精神向无数方向发展,发挥自身力量并满足自己的需要。每个曾经满足它的创造物,都成为它的材料和刺激物。“精神”被看做在其多方面的本性的每一面上,体现、发展、完成着它的力量。“精神”既然受内部和外部自然条件的制约,它就遭到这些条件的反对和牵制,努力还常常因此失败。但它是完成自己使命和任务后灭亡的。即使这样,它仍然体现精神活动的鲜活状态。
活动是“精神”的主要本质。“精神”实现自身的东西,成为自身的对象,将自身设想为“有限的生存”。一个民族的“精神”就是这样,是具有严格规定的特殊精神,将自己建造于一个客观世界中,持续和生存在信仰、法律和构成其历史的很多事件与行动中。个人与民族精神的关系是,他将实体生存分派给自己,民族精神变成他的品性与能力,使他能在世界中有个确定地位。民族精神在这种工作中,在自己的世界里得到满足。
当一个民族致力于实现自己的意志,抵抗外部暴力保护自己时,这个民族就是道德的、善良的、有活力的。当它解决了现实中的矛盾,获得现实性之后,便不需要民族精神的活动了。对于自己走过的历程,这个民族认为一切都恰如其分,因此心满意足起来。这种习俗生活,带来天然的灭亡。习俗中只剩下形式上的持续,谈不上生命目的本来所具有的丰满与深刻了。即使民族能够生存,这生存也是没有兴趣和生气的。为了得到一种真正的普遍兴趣,一个民族精神必须采取新的东西。但新的东西从何处发生呢?这个发生行为就引起一个新原则、新民族精神了。
这个新原则,事实上也渗入一个已经获得充分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民族精神中。民族精神不在纯粹的天然灭亡中死去,因为它是一种精神的、普遍的生命,而非单纯的个人。民族精神的存在是一个种类,在它自身、它的普遍性中,有自我否定的东西。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11)
普遍的“精神”不遭受纯粹天然的死亡,但它绝不仅仅在衰老的习俗生活中沉沦。“精神”成为世界历史,在于它有一个普遍原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由这个精神所产生的才是道德的、政治的组织。如果只是欲望推动民族活动,那么它所产生的事业就会烟消云散。
思想的普遍性,是一种事业或成就的元素。没有思想,就没有客观性这个基础。一个民族发展的最高点,就是在思想统一中包含“精神”所能达到最深刻的统一。“精神”了解它的各项原则、各种行动的普遍性。思想工作在形式上,不同于这种工作的实际成就,及这些成就引起的实际存在。于是我们便有了真实的存在和理想的存在。例如,我们如果要了解古希腊人的普遍观念与思想,可以从索福克里斯、阿里斯托芬获得,从修昔底德、柏拉图获得。但“理想的”满足,是不同于“真实的”效果的。
因此在这个时期,我们能看到一个民族从道德观念中获得满足,将一部分道德议论与现实德行相提并论,用另一部分代替德行的实现。同时,个人追求私利,并通过损害全体来满足私人利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全体之间隔离的内在原则,形式上是主观的。这就是人们无限热情与自大心理中的自私和腐化。因此,希拉主神宙斯定下一个吞噬“时间”的目标,并在自身规定了一个持久的东西,来阻止这个短暂局面。
“时间”是感官世界中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