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将前项田土给赏被扰群民”,以鼓励百姓反抗与告发。
再者就是杀头。元璋在江浙、江西等地区实行粮长制度,规定每万石上下的税粮为一个纳税区,佥派田粮多的富民充当粮长。其下设副粮长、知数(会计)、斗级(掌斗人,也称斗斛)等,管理该纳税区税粮催征输解。这是鉴于元朝末年州县吏胥以官府身份征解税粮对农民的敲榨勒索,而改为民收民解。按元璋的说法,这叫做“以良民治良民”,希望达到惩弊便民的目的。为了鼓励他们忠诚地为朝廷服役,元璋给了他们很好的优遇恩养。曾经有一段时期,这些人有杂犯死罪及流徙之罪,可以只打板子,免去苦役,依旧去做粮长,还可以纳铜赎罪。按时输解税粮到京的,元璋亲自召见慰勉,答对称旨,还可以委任官职。有记载说:“当时父兄之训其子弟,以能充粮长者为贤,而不慕科第之荣。孰料财势加上优容,使不少粮长成为地方一害。“有等粮长,贪婪无厌,将自己合纳夏秋二税尽为众户所包,少有不从,倚官挟势,临门吊打”。还有的粮长巧立各种名目,科敛害民,逼得百姓拆屋揭瓦,或变卖牲口、衣物、水车、农具、锅灶来缴纳。元璋愤恨至极,骂他们“虐民之心,甚如蝮蛇”。这些人一旦被查出,自然是一个个被杀了头。还有相当多的粮长将各户税粮征收归己,放债取息,对官府故意抵赖拖欠。元璋一次就将一百六十个此类粮长杀头抄家。元璋对这些为富不仁蔑视朝廷的粮长恨之入骨,往往一句话,一个由头就燃起他的怒火。金华首富杨某做粮长,口出狂言,说皇帝征粮万石,不及他一个田庄的收入。这年他解粮进京,元璋问:“粮食何在?”杨答:“霎时便到。”元璋说:“杀时就能到吗?”即命牵出杀了。消息传出,他的家族逃散,财产被人抢掠一空。一个晚上,元璋梦见一百个无头人跪在陛阶之下。十天以后,正有百名粮长送粮至京朝见,恰恰又都未能按期缴纳,元璋便联想到他们作恶多端,不由怒火中烧,命令拉出去砍了。刑部认为罪状不明,元璋执意不饶,这百人终成刀下之鬼。
杀戮的不限于粮长,也有其他横行不法、武断乡曲的富民,特别是那些与贪官污吏相勾结的富民。洪武十三年开始的胡惟庸余党大清查,洪武十五年的空印案,洪武十八年的郭桓贪污案,都有意把打击矛头指向豪民巨室。全国各地特别是江南地区的地主豪强,凡被牵连,多被抄家杀头。
第六章 先喂饱肚子再说二、毕竟是农民皇帝(3)
总之,元璋对豪宗大族特别是江南豪民进行了长期反复的斗争,打击是相当沉重而残酷的。当时人方孝孺(1357—1402)说:太祖皇帝“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顷其宗”。贝琼(?—1378)说:三吴巨姓“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苏州人吴宽(1435—1504)说:“皇明受命,政令一新,富民豪族,划削殆尽”,以致他的家宅苏州城东“遭世多故,邻之死徙者殆尽,荒落不可居”。又说:“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苏州人王锜(1433…1499)也说,这座素称繁华的江南名城,在战祸之余,再加上火户的迁徙和远戍,而使“邑里萧然”,几十年后尚不能恢复昔日旧观。苏州首富沈万三(名富,字仲荣)、沈万四(字仲华)兄弟千方百计以金银财物买平安。据说,南京城的城墙、官廨、街道、桥梁,多半是万三出资修建。沈万三的儿子义旺做了京城广积库提举,万四的孙子沈玠做了户部仓曹员外郎,但终没有逃脱抄家远戍的惩处。松江府的路氏、叶氏、曹氏、瞿氏、吕氏、陶氏、金氏、倪氏等大族也因“拥厚资而罹极祸,覆宗沉族”。可以想见当时东南富民豪强亡族破家的惨状。作为一个皇帝,如此放手地酷烈地打击地主豪强,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自然,文人们的记载会有夸大之处,说把富民赶紧杀绝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但是横行不法的、在地方上很有声望的豪族,的确是或迁或杀了,整个地主豪强的气焰是大大减弱了。那些留在本地的幸存者,多半不敢锋芒外露,飞扬跋扈,而只能谨慎小心,安分守己。吴宽说,他的祖父“开拓产业,拥奴千指(奴仆百人)”,因为“半生畏法,不入府县门,每戒家人闭门,勿预外事,故历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而他“独能保存无事”。可见这些人家夹着尾巴做人的畏缩心态。中国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王朝的地主老财们摆出这样一副可怜相。那些以罪迁发西北、云南等边防荒凉地区的大户固然一败涂地,就是迁发凤阳的,也多半穷愁潦倒。他们为了祭扫祖坟,或者一慰乡思,一温旧梦,往往要设法回到家乡去看一看。没有路途盘费,就扶老携幼,沿途乞讨,由此相沿成俗。流传下来的一首凤阳花鼓,正是出自这些人的心声:“家住庐州并凤阳,凤阳原是好地方。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煊赫者冷落,飞扬者畏葸,叫嚣者哀怨。土地集中、富家相望的东南地区,确实发生了剧烈变化。这些富室大户的田产被抄没之后,大部分成了政府掌握的官田,给国家提供租税,或者赏赐给勋臣宿将,用地租充当他们的俸禄。后来,制定岁禄,赐田全部还官,这些土地基本上掌握在缴纳高额田赋的小地主或小自耕农手中。这些地区的其他民田也多为自耕农和小地主所有。当时,求田问舍,土地兼并,被人们视作险途。元璋死后几十年,江南地区包括苏、松这些曾经是豪富丛集的地方,还依然是小农的天下,门阀很高的,“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苏州府已经没有如洪武初年那样纳粮五百石及一千石的大户,只有小户。不管后人对朱元璋打击豪强的政策手段作何评论,作为几百年来在江浙横行的社会蠹虫地主豪强一下子衰败下来,土地兼并受到强烈遏制,是一个客观现实。朱元璋实施小农社会理想的最大绊脚石大体清除。
在封建时代,人们有一句口头禅,叫做“有田则有税,有身(丁)则有役”。种地完粮,成丁服役被看做是天经地义。这样,土地、人口也就成为国家财政赋役的泉源。被人们称道的太平盛世是轻徭薄赋,开明皇帝和理财家所希望的是地辟户增,册籍清晰,人心古朴,奉法守分,应役输赋,不避差,不逃税。但是,与皇帝和国家作对的,恰恰多是那些豪民大户。他们凭借在乡里的势力和金钱的力量,千方百计逃役避税,把沉重的负担转嫁到中等户、贫弱户身上。而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这种恶性循环,往往会把一个封建王朝拖弱搞垮。所以建立完善的赋役制度常与清理、登记土地、户口相联系,而历朝以来,认真调查田地、丁口状况,无不带有打击豪强的意义。这种斗争常常是相当激烈相当残酷的。胜利者也未必就是至高至尊的皇帝,多数情况下倒是那些神通广大的豪强,东汉开国明君光武帝刘秀颁布“度田令”清丈田地,就栽在豪强手中,以不了了之。在这个方面,朱元璋的决心和魄力,成绩与影响都超过了历代帝王。
首先做的是土地清查,特别是江浙地区土地整理清查。
还在宫廷内和南京城沉浸在开国的喜庆之中的时候,洪武元年正月十三日,元璋就派出了以周铸为首的一百六十四个国子生组成的工作队到原来张士诚统治下的江浙地区去查田核税。他告诫周铸等人:要据实办理,不可徇私情,不可妄加增损,否则,国法不容。第二年,又派出国子生武淳等前往履亩清丈。而后呈报、清丈田地的工作在全国范围陆续进行。而对江浙的要求特别严格。据《太祖实录》记载:“上(皇帝,朱元璋)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躲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寄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因此,从周铸、武淳等开始,元璋接连派出人员,对该地区逐块逐段清丈。其办法是:根据税粮多少,划分若干区,每区设粮长四人,由他们带领里甲中的耆民(年长而晓事的人)逐亩丈量。丈量后绘制田地图形,田主姓名、丈尺、面积、四至,官田、民田、高、洼、埂、脊、山、荡,逐细注明,编上字号。这样的田地图看似鱼鳞,故称鱼鳞图。各图合订成册,又称鱼鳞图册。这个工程,不屑说是相当庞大繁杂的。在江浙地区前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到洪武二十年(1397)二月,浙江省和南直隶苏州等府的鱼鳞图册全部绘成,进呈给皇帝。
其他省区也有做这个工作的,但做得如此精细严肃的,则主要在江浙富庶地区。这里是国家的主要纳税区,也是富民豪强逃役逃税转嫁负担最猖獗的地方。鱼鳞图册制定的重要目的正在于束缚他们的手脚,限制他们的非法活动。
登记清丈土地之外,就是清理户口。开国之后,宁国知府陈灌为打击豪强隐占人口土地,弄清户籍人口等基本情况,创行户帖制。洪武三年(1370)年底,随着全国版图大体奠定,元璋便将这种户帖制推向全国。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二十六日,他下一道圣旨给户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只是户口不明白哩。叫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叫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叫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叫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作军。钦此。”这就是元璋颁行的户帖制度。中书省印造时,是将户帖与户籍两联合为一纸,在骑缝处统一编号,加盖户部大印,户帖与户籍各得印的一半,故称“半印勘合”。填写完毕,户籍上交户部留存,户帖交由各户主收执。户帖开列内容:户主姓名、籍贯(包括民、军、匠、灶等籍别);丁口(男子成丁、不成丁,姓名,年龄;女子大口、小口,姓名,年龄);财产(土地、房屋以及牲畜、车船等。先由户主呈报,而后由地方官与军士吩咐各县查核(“比勘合”),呈报不实(“比不着的”),躲避了的,一概充军,地方官包庇隐瞒的,处斩。可见执行得认真严肃。
第六章 先喂饱肚子再说二、毕竟是农民皇帝(4)
在这个基础上,洪武十四年(1381)进行了更大规模的人口普查,并且正式建立了黄册制度。
黄册,又称赋役黄册,因为这种户口册除去像户帖那样登记丁口、土地、财产之外,还同徭役制度结合了起来。这个徭役制度就叫里甲制。
徭役也叫力役,是封建时代百姓们的沉重负担,它的虐民程度往往比田赋还厉害。
明朝开国,百姓疲弊,元璋对这个问题相当谨慎。仅就制度法规说也很有特色。他最早制定的劳役法叫均工夫。提出的原则为“验田出夫”,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足一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