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留学日记》中的故事来,也算好有一比了。”
李敖的这种心意非但没有得到胡适先生亲朋好友、门生故旧的感谢,反而遭到他们的打击。1966年12月13日,胡适夫人江冬秀在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某些人士的煽动、挑拨与支持下,首先发难。她在《中央日报》登出“胡江冬秀启事”,言:《胡适选集》“是非法的,应立将已印的书销毁!”两天后,以徐高阮为首的中央研究院部分同人投书《中央日报》,指责出版《胡适选集》是一种“恶行”、是“图财害命”、“有权过问的官署怎容文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并宣称:“当此朝野在‘总统’领导下高唱复兴文化运动之时,任何人竭其心血所成的发明权及著作权,应受到尊重和保障,是一个最起码的条件。希望贤明的‘内政部长’立刻负起责任,处理这件版权被侵害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应该考虑除暴安良的行动!”12月17日,胡适委员会委员凌纯声、魏岩寿、石璋如、胡颂平、徐高阮、王志维等,又举行委员会议,决定全体委员赴台北慰问胡夫人及维护胡适博士著作权益。12月18日,北京大学在台校友会成立七人小组,由陶希圣、杨亮功、陈雪屏、姚从吾、吴铸人、孙德中、毛子水组成,“代表北大校友到和平东路向胡江冬秀女士表示慰问,并保证北大校友对这事不会坐视”。12月20日,教育界人士孙亢曾、沈刚伯、许倬云等发表谈话,跟着推波助澜。于是,伴随着文化论战后的落井下石,在学阀们把持的舆论界,几乎众口一声,声讨李敖的“侵权罪行”。
第四部分《胡适选集》案(4)
《胡适选集》究竟是否侵权,李敖自有解释。他的依据是:
一、著作权法第18条:“揭载于新闻纸、杂志之事项,应注明不许转载,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转载人须注明其原载之新闻纸或杂志。”
二、著作权第21条:“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不得将其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
三、著作权第22条:“无著作权或著作年限已满之著作物,经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继续发行并依法注册者,由制版人享有制版权十年;其出版物,非制版所有人,不得照相翻印。”
四、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四条:“凡著作物未经注册而已通行20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申请注册享有著作权,其经著作物之原著作人为阐发新理而修订发行者,其通行期间,自修订发行之日起算。”
李敖认为,从上述条文可知,《胡适选集》具有十足的法律保障及依据,同时在民法与出版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以为支持。
但对国民党官方来说,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文人是一党专制的敌人,阻止胡适思想的流传,正是官方的心愿。如今,能够借胡夫人之刀,来个釜底抽薪式的解决,简直是上上之策。于是,朝野双方,声应气求,轰动一时的《胡适选集》案,便在1966年12月25日江冬秀的按铃申告下,如火如荼地出现了。12月30日,国民党的文宣大将胡秋原在“立法院”里提出质询,其中说:
第四部分《胡适选集》案(5)
盗印胡适先生著作一事,非一单纯侵害人民权益问题,而实若辈一贯祸国阴谋之一种烟幕,亦即若辈过去五年来假借胡适先生名义,进行卖国匪谍活动阴谋之重新使用。最近……一个反“中华民国”的攻势已由四面八方开始。所谓“中国问题小组”、所谓“复国运动同盟”、所谓“新台湾独立运动”、所谓“保护殷海光运动”已在华盛顿、东京、香港等地开始……适于此时盗印胡适选集,既非尊敬胡适(因若辈早已诽谤之),亦非借以图利(因若辈不缺乏金钱),而系借盗印胡适选集,以散乱胡适著作之整个精神,并假借胡适博士之名,一面对抗复兴中华文化运动,一面进行进一步的卖国匪谍活动……①
上述怪说与谬解,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国民党官方的基本态度。
国民党官方介入这一借刀杀人讼案的具体手法是:一、违反胡适遗嘱,由台湾大学把权利转赠中央研究院后,再化公为私,由中央研究院转赠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证明书;二、胡夫人凭这证明书向“内政部”申请著作权;三、再由“内政部”违反不得申请注册的规定,硬在1967年2月23日发给胡夫人25年的权利执照;四、最后由胡夫人拿执照告人。在这一系列“先上车,后买票”式的违反法律原则的赶造证据下,在胡夫人吵着“要见‘总统’”的配合下,法院亦给予积极响应和密切配合,1971年,台湾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判将《胡适选集》一书没收、销毁。
国民党当局和江冬秀终于借着所谓法律,达到了封杀《胡适选集》的目的。
第四部分退出《文星》朝野双杀(1)
题记
苦难当前,我们正置身废墟之中。在废墟中,我们开始盖一些小建筑,寄一些小希望。这当然是一件困难的工作,但已没有更好的路通向未来了。我们要迂回前进,要爬过层层障碍,不管天翻也好、地覆也罢,我们还是要活……
——李敖译自《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一、退出《文星》,朝野双杀
《文星》的“星沉海底”并不等于李敖的“星沉海底”,因为国民党对李敖的秋前算账和秋后算账一直没有停止。李敖十分清楚,现代的专制统治者在消灭异端之前,必须有一个先将其“涂黑”的工序,为了使这些叛逆者“死得卑微、死得丑恶、死得有话不能讲,有血流不出”,就必须“先用秘密而卑鄙的方法,毁掉‘烈士’的历史、毁掉‘烈士’的信用、毁掉‘烈士’演说的自由、毁掉‘烈士’出书的自由、毁掉‘烈士’通信的自由、毁掉‘烈士’登报的自由”,“使愚昧的小百姓们觉得:原来‘烈士’并不烈!原来‘烈士’历史不清白!原来‘烈士’没有信用!原来‘烈士’不敢说话!原来‘烈士’在骗我们!”于是,百姓对他们的偶像失望了,他们会“用看杀强盗一般的眼光,去参观行刑了”!①李敖太了解自己所面对的这个政党的卑劣伎俩了,他知道,自己的沉没还在进行时。
1967年7月18日,“文星”出版的殷海光、李敖、陆啸钊、李声庭、于熙俭等人的著作11种被警总查禁。其中李敖作品有《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教育与脸谱》、《历史与人像》、《文化论战丹火录》、《上下古今谈》、《传统下的独白》等六种。
此时,李敖已经32岁,眼看前路茫茫,荆棘密布,许多朋友背他而去、离他而去、敬而远之、避之唯恐不及,他的心情是难以平静的。50年前,梁启超在台湾岛上曾写过两句小诗:“历劫此身成落瓠,浮天无岸有虚舟。”如今,他感到自己也如同那无人摆渡的“虚舟”一样,孤独无靠,飘忽无定。他不由想起在初中时就已背会的那首小诗:
人生如美酒,易醒复易醉。
微醉亦难醒,醒来都是泪。
第四部分退出《文星》朝野双杀(2)
就李敖所宣传的社会改革思想而言,他并没有步出一个自由主义文人的轨道,是一个淑世的改良主义者。他曾公开表示:“一般不了解我的人,很少知道我是一个憎恨暴力的人,我憎恨以暴易暴,憎恨不关心小百姓怎么生活而高谈美丽的乌托邦。我是实际的人,是淑世的改良主义者,我主张和平而渐进的转移或改革。”他还说:“我的目的就在鼓吹和平而渐进的转移或改革,并且我相信,这种转移或改革的基本动力是孙中山所说的‘思想的变化’”。①但李敖并没有想到,一切专制统治者决不会主动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批评,更何况这种批评触及到了它的政治利益。因此,他那激进的“全盘西化”和否定传统文化的观点,最终还是难以被保守势力和反动势力所容,尤其是他批评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文字,与国民党当局的根本利益发生了冲突。事至今日,亦实在预料之中。
还是在《文星》杂志被封时,他就有了某种预感,翻读殷海光五年前写下的《我看雷震与新党》,其中有一段话,李敖此时此刻感同身受:“虽然,我置身于这小书室中,我正神驰于古今的兴亡历史,可是我毕竟与这样的一群人处在同一个时代和同一个岛上。我底身体,正像一切讲思想自由和议论自由的人之身体一样,毫无掩蔽地暴露在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之下。”①他在给殷海光的信中说:“夜色真深,在深暗的夜色里写这封信,真凄厉。”他在自己居住的四楼书房里,每天晚上通宵不睡,“看书、写书、思考、思‘过’、走来走去、像动物园里那头熊。”他不是沮丧,而是在调整。他并没有因自己的失败而灰心。他认为,自己失去的只是一种“幻”,而“真理”会永存。他对自己要走的路并没有因此而稍有改变,他已认同了自己的孤独,他在给女友的信中说:“梁实秋先生说我的智慧成熟过早,我颇不谦虚地认为他这看法不错。再过三天,我就是31岁的人,我自认在31岁的‘男孩子’中,我是一名‘老狐狸’,而为那些傻小子们所不及。但是做了‘老狐狸’,并不值得得意,因为那很孤独。——当你把人生看破,把许多误认为有价值的价值摧毁,你难免会有一种‘无可无不可’的虚无情绪。对人间,在许多方面,你不再是一名熟客,而是卡缪笔下的‘异乡人’。”②
面对一党独大,身单力薄的李敖并没有因此失掉斗争的勇气,“艰难岂足道,一弃若敝屣。”梁任公的诗鼓励着他的斗志,他在给友人的信中说:“我是一个很少休息的妖怪,半夜三更,活得比谁都起劲。”他要爬起来继续干,在环境险恶的情况下“有限度的做做看”,他准备再办杂志、开书店,自己单枪匹马地去干,但这种愿望已不像他当初谋教职那么简单了。他已经成为官方注意的目标,单是手续一关就不可能通过。
靠笔杆维生已不可能,走文化商人之路显然亦无希望,1966年8月底到9月初,李敖先后在《中央日报》、《联合报》、《征信新闻报》、《民族晚报》、《自立晚报》等登出广告,宣布出版《李敖告别文坛十书》,得款做本钱,改行去卖牛肉面,并特备签名簿一册,请“为数不多的我佩服的至少不算讨厌的人士”签名以示赞助。
当时,柏杨正在《自立晚报》社走红,他见李敖来登广告,跑过来说:“李敖哇,你自杀算了!这个岛上没有你的活路!”李敖笑而不答。
第四部分退出《文星》朝野双杀(3)
广告一出,社会哗然。谁都明白,这是一个走投无路的文人作出的最后抗议,许多文化界人士纷纷撰文表示同情和支持,热衷于李敖的读者亦来信、寄款预约订书。李敖在9月13日给同学的信中说:“我这阵子收到的读者来信也不知有多少,几乎封封都提到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