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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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第10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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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至少原则上记者拥有出席刑事审判的权利〔 ’〕。
       “美国诉施耐普”案是上述两个案例中比较重要的案例。
弗兰克.施耐普在加人中央情报局时签署了一份合同,承诺
以后在出版任何与之有关的著作之前都要先提交给中央情报
局。中央情报局认为,与每一个间谍签订合同是必要的,这
样它可以提前裁判作者拟出版的任何材料是否属于机密文
件,如果作者不接受它的裁判,它就可以采取合法措施命令
将它所认定的材料归为机密文件。离开中央情报局后,施耐
普写了一本名叫“体面的间距”的书,在书中尖锐地批评了
战争最后几个月中中央情报局在越南的行为川。他担心中央
情报局利用手中权力审查他的作品并宣称对安全毫无价值的
材料属于机密文件而拖延和阻挠他的出书计划,因为中央情
报局曾经这样处理过撰写并提交了著作的前间谍维克多,马
凯蒂[3     〕 (Victor   Marchetti     )。考虑再三,施耐普决定不
先提交给中央情报局而直接出版自己的著作。
      中央情报局于是控告他违反了合同。施耐普辩解说,宪
法第一修正案已使他的合同协议丧失法律约束力和效果,因
为那项协议是一种审查形式。但是,对施耐普的诉讼请求,
联邦地方法院和上诉巡回法院都没有采纳他的主张。作为赔
偿方式,地方法院责令施耐普把该书全部所得― 他多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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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惟一收人―上缴给政府,但是巡回法院的确推翻了地方法
院的判决,而给出了另外的说法:因为施耐普违反了合同,
政府只能接受对已遭受的实际财政损失的补偿,而在违反合
同的案件中,这不过是正常的赔偿。施耐普诉诸宪法第一修
正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政府请求最高法院不复审对这个
案件,并认为巡回法院所作出的损害赔偿的情形是令人满意
的。但是,它补充道,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它希望有机会辩
论,最高法院应当判定比地方法院多得多的赔偿。最终,与
政府部门的意愿相违,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此案,但是其判
决结果是只打算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与所有司法公正的传统
相反,最高法院没有给任何人提供辩论机会就作出了宣判。
按理说,法院应由原则所编织而成的司法限制的理念所主导,
这种原则要求程序公正、不受党派左右地形成判决结果。
      一些记者推测,最高法院被 1980  年出版的由伍德沃德
  (氏b W    次对佛rd      )和阿姆斯特朗(Scott Armstrong             )撰
写的披露最高法院“内幕”的《难兄难弟》 一书所激怒,
把这次判决当成了报复机会川。但是,许多宪法第一修正案
律师却持一种更令人忧虑的观点,认为该案件不过是美国言
论自由衰微的最近的和最富于戏剧性的案例。
      对支持这种悲观看法的证据值得细述一番。最主要的宪
法律师‘除了布莱克法官)都未曾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把
政府排除在任何可能的言论规则之外。例如,人们总是有可
能因为诽谤和诬蔑而到美国法院上相互控告,然而哪怕是最
著名的言论自由的被告者也承认,没有人拥有在拥挤的剧院
喊叫“着火了”或者在战时发表军队调动信息的宪法权利。
不过,法院对言论的关注存在着同其他利益相抵触的潮流,
而现在激发许多评论家的只能算是小波微澜。例如,沃伦法
院在保护色情作品不受审查方面走得很远,理由是,以下事
务不是政府的事务:它应当决定人们私下发现某些事情是无
聊而难为情的,或者不是无聊而难为情的。但是,博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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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的得体标准支持审查的观点,虽然这种审查标准没
有给时代广场的色情作品制作人带来麻烦,但它使许多小镇
电影院变得非常谨慎。公众人物控告报纸诽谤的官司提供了
另一个例子。在著名的“《泰晤士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
中,沃伦法院认为公众人物不能因为诽谤而控告报纸,甚至
那家报纸出版的东西既错误又损人也是如此,除非公众人物
能够证明报纸所发表的东西不只是错了,而且是恶意的或粗
暴的。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必须将其视为正常的误传而放弃他
们的普通法权利。
      博格法院没有推翻沙利文案的判决,但是它限制了对公
众人物的分类,在近期的“赫伯特诉朗道”案中,它认为甚
至在公众人物提起控告的时候,仍然可以通过宣誓、检查记
者调查和编辑判断的方法来证明其恶意和粗暴。法院拒绝了
报纸和电视网络的以下抗议:在这些检查之下,记者们将被
迫为多半是主观的判断作辩护,这种检查的威胁将妨碍记者
的调查自由,将降低他们服务公众的效率。
      近来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主张的最重要案件中的两
个案件没有提交到最高法院。第一个案件是被广泛宣传的
 《纽约时报》 记者迈伦*            费尔伯的案子,我在上一篇论文
中已经讨论过这个案件。新泽西州法院认为,费尔伯将因为
藐视法庭而被关进监狱,因为他拒绝将文件交给被告律师,
这些文件可能含有对被指控为谋杀者的被告有用的信息。(得
到其他报纸支持的)(           (纽约时报》认为,比如,除非记者
能够承诺对告密者保密,否则,他们的消息来源将会枯蝎,
而公众也将丧失重要的消息来源。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这一
观点圈。
      第二个是有着戏剧性结局的《 改革论者》 杂志案。然
而,它只是美国早先曾同意提出针对新闻界的第一个基层法
院禁令事件。该杂志准备发表一篇题为“氢弹秘密:我们如
何获得,我们为什么说出来”的文章,并将其提交到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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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取得正式的出版许可。作者实际上只使用了公开的
与合法获得的资料。但是委员会拒绝通过这篇文章并起诉禁
止它发表,认为所有涉及原子武器的信息都已被《原子能法》
 “生而归为机密文件”,除非得到原子能委员会肯定的许可证
明,它就不能发表。原子能委员会说服了地方法院聆听了政
府秘密证词的法官,该文章一旦发表将损害国家安全,因为
它可以使一个小国家(如乌干达)也能制造出氢弹。《改革
论者》把地方法院的禁令告上了巡回法院,但是在巡回法院
审理前就显而易见的情况是,作者使用的、原子能委员会维
护的全部资料都可以从公共图书馆获得,数家报纸未经获得
许可证明就已经发表了那篇原来准备发表的文章的部分内
容。政府只好尴尬地退却了,《改革论者》那篇文章终于发
表。然而,本案中宪法第一修正案仅提供少得可怜的保护却
是不祥之兆。原子能委员会“生而归为机密文件”的论点― 出
版未经特别许可的有关原子武器的任何信息都是非法的―
过于宽泛,我认为它不会得到上一级法院的支持。但是,法
院可能会支持某个程序,它允许受政府技术“专家”不当影
响的法官通过秘密程序去判决特别审查案件。原子时代不是
言论自由的健康环境。
      当前言论自由衰微的所有证明并非都来自司法判决。国
会在水门事件丑闻后强化的《 信息自由法》 规定,任何人
都可以获取联邦政府掌控的除某些例外之外的任何信息,以
保护个人隐私、贸易秘密、国家安全以及类似权利。我们把
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归功于―例如,威廉*                  肖克劳斯(William
Shawcross     )关于柬埔寨的著作的许多部分―那部法案。但
是,索取实体性补偿的压力已经形成。医生们指出,一旦记
者可以找到(试验)信息而破坏了保证试验具有统计学意义
的秘密,用以测试新药的双盲测试的试验和程序就被摧毁了。
科学家们认为,一旦报纸发表有兴趣同意试用者的详细情况,
可能就会危及到开展研究的动机。美国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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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旦记者使得那些潜在控告人对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关于
医院的报告随手可得,医院就不再在当地医院传染病方面向
它寻求援助。
      正如我说过的那样,新闻界并未在所有战场上失利。博
格法院一致地反对尼克松阻止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行政努
力,并在里士满报业案中坚称新闻界拥有受到宪法第一修正
案天然保护的地位,它强大到足以迫使审判法官必须拿出特
殊理由才能不让记者参加刑事审判。但是新闻界仍然相信它
在总体上正在作出让步。



      在广泛探讨宪法第一修正案历史的著作中,奈特*                      亨托
夫( Nat Hentoff     )描述了自从彼得*        曾格以来美国言论自由和
出版自由理念的兴起,并优伤地提到了他坦率地断定导致目
前这种衰退的征兆阂。这本书可读性强且广为流传。其最大
的优点在于证明了言论自由理念涉及从教育政策到对刑事审
判进行无礼报道的实质性论题。这本书的语调显得沉着而冷
静。亨托夫的论证旁征博引.但是他有自己的明确立场。他
是言论自由的党徒,在这本书中,有追求自由的胜利者和失
败者,有新闻界的英雄和懦夫,有自由的朋友和敌人。
      然而,书中对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哲学基础的分析涉
及不多,对亨托夫想要捍卫的自由和权力的限度也着墨不多。
在这一方面,尽管他比大多数记者都写得更加出色,更充满
热情,也更有见地,但他仍然是抱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法院
命运的记者的典型。新闻界把宪法第一修正案视为一部私人
宪章,多少会自动地攻击法院拒绝从该宪章中寻找对其他权
利的保护。报纸和电视台对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判决的谴责
比《改革论者》 案和施耐普案的判决更加猛烈(的确要猛
烈得多)。
      但是我认为,自动诉诸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策略是一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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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的策略,即使新闻界只想尽可能地拓展自己的合法权利也
是如此。因为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全面保护记者的思想得到
了普及,如避开诽谤诉讼、宣誓作证和调查及审查,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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