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站不住脚的。但是我认为‘该判决在价值上也是错误的,
并且不只是程序和赔偿的问题。为了将正在讨论的明确宪法
论题隔离开来,我们不妨假设以下事实,其中一些事实我已
在前面陈述过:施耐普加人中央情报局时签下的合同要求他
遵从合同的条款,以后他想要出版的东西都应当删除与该机
构有关的任何资料。如果他拒绝签约,中情局就不会给他那
份工作。《体面的间距》这本他最终没有服从审查就出版的
书没有包含列人保密范围的信息。如果他从未为中央情报局
工作过,并且从未签过这样一份合同,他就可以自由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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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一本包括相同信息、不经事先删节的书,而他无论如何也不
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事实上,如果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
关于中央情报局的图书的作者们上交书稿给该机构作事先删
节处理,那么这样的法律也是违宪的,因为它侵犯了作者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9 ]。
因此问题在于:当施耐普加人中央情报局并签下合同的
时候,他是不是放弃了出版关于该机构的未经密级分类信息
的宪法权利,一种其他人都明确地拥有但他不拥有的权利?
我以这种方式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揭示以下论点:中央情报
局强制施耐普的做法是不得要领的。中央情报局辩解说,通
过合同强加于施耐普的事先删节处理要求对他并没有产生伤
害。如果审查发现他想出版的书中有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
那么该机构就可能采取行动阻止出版。但是,按照中央情报
局的主张,施耐普不拥有发表列入保密范围信息的宪法权利,
他依然拥有自由出版没有列人保密范围的资料的权利,一旦
审查结束,跟任何其他人一样可以自由出版其著作。合同设
定的删节要求(中央情报局认为)只是给了该机构一个合法
机会去自动评定那些要出版的材料是否属保密材料,并采取
一切措施阻止出版任何列人保密范围的材料。因此,该项合
同并不是对任何宪法权利的放弃。
但是,依我的设想,如果国会不能要求那些与中央情报
局没有联系的人提交与之有关的书稿作事前审查,那么该机
构就不能彻底地认为事前审查与审查制度无关。维克多* 马
凯蒂把他的手稿提交给中央情报局后的经历表明(如果需要
某种实例的话)事前检查的要求使作者说出的东西变成了妥
协、协商和延误的结果,在诉讼威胁阴影下的一切,决不是
作者愿意说,而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他本来可以说的东西
咖」。
因此,问题只能是,施耐普是否放弃了他原本拥有的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一切都再一次地依赖于人们对言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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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由权利的力量和意义的观点。在向最高法院提出重开听证会
的请愿书中,施耐普的律师辩解道:“在其职位上真正有权使
用最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的前政府官员们的未经审查的回忆
录对公众的争论和理解力产生了重大贡献。许多类似著作的
出版对国家利益并没有实际危害,表明了不需要中央情报局
官员们的事前限制。”如果它的意思隐含着允许施耐普放弃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不利于总体福
利,那么这个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诚然,如果允许中央情
报局和其他安全机构把出版前删节的强加要求作为雇佣条
件,那么,若干年后,公众毫无疑问将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
一些信息。但是,中央情报局反对这一点的政策论证―如果
它没有机会事先检查退役人员的出版物,那么情报收集的运
作效率就会受到影响― 并非轻率无理。无疑,中央情报局夸
大了事先检查的重要性。比如,它说如果施耐普赢得了官司,
那么国外情报机构会停止向美国提供情报。这些外国间谍机
构不会愚笨到以为由退役人员写的著作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泄
密的主要源泉。不过,即使我们给这种夸张程度打个折扣,
它的论证似乎仍然有道理:如果它有机会事先讨论这个或那
个段落,并替告其朋友,包括外国情报机构,有关内容很快
就要进书店了,中央情报局会更有效率。
但是,那意味着有一个真实的成本收益政策论题需要决
断:从长远眼光看,如果像施耐普著作之类的图书被推迟或
被删节,那么公共利益是得到更多还是失去更多呢?施耐普
是否放弃他的权利的问题是宪法的新问题。最高法院的任何
早先判决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支持言论自由的任何具体的
宪法性政策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它将被
在长期内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的成本收益计算所解决,就像
施耐普的律师的论证建议的那样,那么,必须由支持施耐普
的法院来解决而不是留给国会和人民的论证不是一种强有力
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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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然而,他的律师的论证要强有力得多。在我看来,如果
它意味着不是去关注总体福利而是去关注人们希望听到施耐
普想说些什么的权利,那么那是一个正确的论证。因为这些
公民相信,如果他们对中央情报局的行为知道得越多,他们
对针对中央情报局的政治决定施加影响的状况会越好,他们
拥有的宪法权利不会因为施耐普私下决定放弃向他们说出那
些事情的权利而被剥夺。现在,我必须对宪法赋予的倾听权
作些解释。作为一个整体,宪法规定并且要求公民都应当生
活在一个正义社会中的条件,并且它使得以下情形成为这些
条件的核心: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像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参加
投票和参与政治。言论自由对于平等参与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它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有权使用更多信息的其他公民也
不能阻止他去倾听。这显然不是一个政策问题:它不是从长
远看保护多数派意愿或确保总体福利的问题。正如多数派审
查演说者等于侵犯了演说者,即使通过审查社会将变得更好
也是如此,因此它侵犯的是每一个潜在的听众的权利,他相
信,自己参与政治的收获J ,无论是在效果上,还是在意义
上,就在于去听那个演说者的演说。
倾听的权利总体上依赖于演说的权利,后者形成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核心,并且倾听的权利通常受到不折不扣地实施
演说的权利的适当保护,因为倾听的权利不是去了解没人愿
意透露的事情的权利〔 ,’〕 。然而,如果所有政府机构任
意地以官员放弃将来公开未事先经过机构检查的没有经过保
密分类的信息的权利为受雇佣的条件,那么,倾听的权利会
就会大打折扣。
法律允许公民和公司在公开商业秘密、个人日记内容等
方面被迫作出信用承诺。但是施耐普案有所不同。倾听的权
利是平等的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的一部分,而中央情报局在
越南行动的情报与政治活动的关系显然比商业秘密或公民个
人事务的信息要密切得多['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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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以在宪法上得到保护的其他人拥有的听的权利为条件,
是否强迫弃权者放弃在合同中承诺放弃的说的权利的问题,
像许多其他法律问题那样,是一个有待界定的问题。在施耐
普案中,最高法院可以画出两条不同的界线。它会说,不同
于个人或公司,政府机构从来没有把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权利作为雇佣条件。那个差异基于以下理由是正当的:政府
机构的信息据推测是同参与政治具有高度相关性的信息,而
私人公司的信息则并非如此。最高法院可能会说,政府机构
可能从来不会将这样的弃权作为雇佣条件,除非那个条件是
国会而非政府机构本身强加的。这种较弱的要求基于以下理
由证明是正当的:由前情报人员未经事前审查就出版材料而
导致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的严重性是否足以证明“践踏听的权
利是正当做法”的判决本来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本身作出,
而不是由其秘密的利益将影响其判决的机构来作出。第二个
较弱要求是否足以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准值得怀疑。但是,
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更深人推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较弱或
较强的要求都赞成支持施耐普的判决。
然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不依赖于他人的听的权利,
而是直接依赖于施耐普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说的权利,
这样的论证是否也证明了拒绝执行合同上的弃权之判决是正
当的。直接依赖于施耐普自身权利的论证似乎是必败无疑的,
因为他以弃权为代价而接受一份工作的选择是一次自由的知
情的选择。如果施耐普(正如中央情报局辩护律师简洁地指
出的那样,施耐普清楚他不是在加人童子军)通过同意事前
检查而自由地贱卖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完整权利,那么为什
么法院不能现在就把他从产生不利的贱卖中解放出来呢?正
如他们现在为施耐普裁决的那样,为什么法院不能现在就阻
止其他人在将来作出同样的贱卖呢?
那是中央情报局的论证,并且它很流行。但它并不像初
看之下那么有力,因为它依赖于宪法权利和一些所有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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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的错误类比。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分配像买卖邮票这样其意
义在于增加每位公民的总财富的权利。正如我说过的那样,
整部宪法阐述了公民们组成一个平等共同体的条件。公民和
多数派一样不得重新定义这些条件。宪法不允许他把自己卖
为奴隶或为选择自己的信仰而残卖自身的权利。不是因为如
此践卖对他没有利益,而是因为任何公民成为奴隶或把他的
思想抵押出去都是无法容忍的。当我们思考是否可以放弃某
个特定宪法权利的时候,我们必须问的问题是:放弃权利是
否会让人处于被认为是对宪法赋予的平等权的否定的状况?
既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平等的地位包括人们报道认为对
其同胞重要的事情的权利以及在信仰事务上忠诚于良知的权
利,因此言论自由权利应该与宗教信仰权利一样不能拿来自
由交易,这就是它与财产权的类比显得拙劣的原因。假如我
谈成了一笔我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