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一样,有些政治权利的主要职责在于
向政府提供指导。我们也会因此以为,只要政府听取了这些
指导,即使犯下一个无可指责的错误,仍然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个想法是错的,因为对一项权利的违反构成一种特殊
的伤害,即使那个违反是偶然的,人民也会遭受到那种伤害。
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伤害:一种是一个人因被惩罚而遭受的伤
害,我们不妨称之为“赤裸裸的伤害”,而不管那个惩罚是否
公正。例如,由于他丧失了自由,由受到了殴打,由于他被
杀害,他正在遭受的苦难、沮丧、痛苦、满。另一种伤害是,
一旦对他的惩罚是不公正的,那么正是那个不公正导致了对
他的进一步伤害。我称后者为他的惩罚中的“非正义因素”
或“道德”伤害。一个人因被惩罚遭受的这个伤害可以包括
怨恨、愤怒或某个相似情绪,当受惩罚者相信对自己的处罚
是不公正的时候,而不管它是否真的如此,那么这种伤害更
有可能包括这一类情绪。任何一个这样的情绪都是赤裸裸的
伤害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非正义因素的组成部分。后者是
一个客观概念,它断定,无论一个人是否知道它或关心它,
当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便受到了特殊伤害;但是当
他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便没有受到那个伤害,即
使他相信他受到了伤害并且关心那个伤害,他也没有受到那
个伤害。以下问题是一个经验问题,当一个受到不公正惩罚
的人知道一些官员犯了一个错误之后,他所遭受的痛苦是否
大于他知道他们故意陷害他之后所遭受的痛苦?但是,假如
上一段话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一个道德事实是,在他的伤
害中,非正义因素在第二个情况中便会更大些。
通过下面的途径,有人怀疑构成伤害因素的非正义因素
观念。(有人说)这个观念混淆了两个事情,一个是一个人由
正式判决而遭受的伤害总量,另一个是那个伤害是不是公正。
一个人是无辜的和他是有罪的相比,由一个确定惩罚而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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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一定程度痛苦、沮丧或被剥夺资格(“赤裸裸的伤害”)的人
并没有遭受更大的伤害。在前一种情况下,他遭受的伤害是
不公正的,而不管那个伤害的量是多少,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加重了那个伤害的说法只是把那个意思搞混了。无论如何,
假如我们得知一个人一直受到了欺骗,我们即使对他由此遭
受的直接损失一无所知,那么我们的确会寄予那个人更多的
同情,并且我们的确相信,假如人们对他说的是谎言,即使
他一直对此一无所知且随后也没有遭受赤裸裸的伤害,他事
实上仍然受到了伤害。
不过,就我目前的目的而言,接受还是拒绝明确的道德
伤害观念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即使我们抛弃了那个观念,
我们仍然必须接受其在不同形式里的实体。诚然,仅仅是因
为不公正,即使我们不敢说那个人的处境更糟糕,我们仍然
愿意说,当无辜者被判有罪时,情形会更糟。为了说出我们
的想法,我们甚至需要道德成本或道德损失概念来衡量各种
结果或情形.在我的论证中,像对一个个体造成的道德伤害
一样,这个概念起着相同的作用,此外,它把伤害当作普遍
的而非特指的。假定我们发现几十年前被裁定犯了谋杀罪的
一个人实际上是无辜的,我们于是会说,世道已经变得比我
们原来以为的更加糟糕,尽管我们会补充道,假如我们拒斥
了道德伤害观念,那么没有人遭受过我们所不知道的那个伤
害。或者我们会说,世道无论如何比我们原来相信的要糟糕
得多。在本文后半部分里,我将把道德伤害观念应用到人身
上,尽管假如我把道德成本观念应用到各种情景上但不应用
到人身上,我的论证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我们于是可以看到我们想象的成本效益社会的行为何以
会显得如此离奇古怪。那个社会既承认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
的绝对权利,又使证据和程序问题屈从于庸俗功利主义的成
本效益分析。因为对我们的社会来说,确立在已知无辜的情
况下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为绝对权利是没有意义的,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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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那个社会承认道德伤害是必须专门保护人民免予遭受的一种
明确伤害。但是,成本效益社会用来确定刑事诉讼的功利主
义算法是一个使得道德伤害没有立锥之地的算法。一个错误
惩罚的不公正因素将躲开任何功利主义算法之网,这种算法
无论多么严密,它只能借助于快乐或痛苦轴线标示的某个心
理状态,借助于确定某特定群体之欲望受阻、偏好受阻或基
本偏好、普通偏好次序来测量伤害,甚至这个算法把未曾不
公正地受到过惩罚的人的偏好也包括了进来。由于道德伤害
是一个客观概念,当一个人虽然无辜但是受到了惩罚的时候,
假如他在道德上受到了伤害(换言之,假如存在着某种道德
损失),那么即使没有人知道它或怀疑它,甚至当(也许尤其
是当)只有极个别人非常关心它的时候,也发生了这个道德
伤害。
所以,只有我们承认一个人因为受到陷害而存在着一个
重大的明确的道德伤害的时候,成本效益社会的实践才是有
意义的,但是它不适用于一个人受到错误有罪判决的情况。
这是非常不合情理的。我认为,这解释了把各种程序结合起
来的做法使我们感到莫名其妙的原因。我们必须质问成本效
益社会的程序应当如何得到改变,以便为承认道德伤害留下
地盘。坚持可以想象到的最精确程序的权利,这是必要的或
可能的吗?然而,我们首先必须考虑到我刚才提出的这个论
证的两个可能的反驳:如其实际情况那样,成本效益社会的
程序的确显示了某种道德矛盾。
我曾经说过,它对视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为绝对权利的
承认表明,它承认道德伤害是一种独立的且重要的伤害,尽
管它对程序问题的庸俗功利主义算法的承认否认了那个独立
性和重要性。有人可能会对这两个主张提出异议。他可能会
说,首先,反对把道德伤害置于赤裸裸的伤害之上和之前的
社会,其惟一目标在于按照某个普通观念(比如说快乐超过
痛苦之净值的最大化)最大化效用的社会,能够很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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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假如已知其为无辜便不得作有罪判决的’绝对权利。他会认
为,允许官员不认真地对待故意对无辜者作有罪判决的观念
的社会将比不允许官员如此做的社会产生更大的赤裸裸的伤
害。这是现在人们熟知的对普通道德同情所作的双重功利主
义辩护。无论在这里还是在别处,这个辩护在我看来都是背
时的。以这个方式持论的人没有直接的证据支持他们的工具
主义主张。(他们如何知道甚至拥有好的理由去相信,由聪明
的且推祟功利主义法则的官员所组成的社会― 那样的官员
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时机才会考虑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 与
不让其官员如此做的社会相比,从长期的功利性上讲将表现
得更糟糕?)确切地说,他们的论证从我们的道德制度谴责
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的事实向后倒推得出了以下结论:这种
不作为必定符合任何社会长期的功利主义利益。
不过,我没有必要回答我对这类论证的普遍怀疑。因为,
无论其在其他语境之下多么具有说服力或不具有说服力,对
于普通道德信念的双重正当化在这里都是不得要领的。在我
所举的例子中,成本效益社会的成员(如我认为的我们大多
数人)认为,故意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是错的,即使那样做
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换言之,他们认为无辜者不得被判有
罪的权利是一项天赋权利,那项权利从长期的效用来看也是
成立的,它不是一项工具主义的似是而非的权利。我认为,
那个假定正好预先假定了道德伤害观念。其次,有人或许会
说,成本效益社会用来确定程序的功利主义检侧实际上并不
反对那个观念,或者说,当一个人错误地受到有罪判决的时
候,并不存在道德伤害,因为即使一个普通的功利主义检测
实际上也将对道德伤害具有敏感反应。假定我们的确发现很
久以前因谋杀而受到有罪判决和惩罚的一个人原来是无辜
的。我们于是发现,正如人们考虑到的那样,对他造成的赤
裸裸的伤害是不必要的,因为要是没有惩罚他,刑法的一般
功利主义政策也会向前发展,甚至发展得更好。我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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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用功利主义语言来反映的赤裸裸的伤害,依据单纯的功利主
义检测便得不到正当化,这使我们对产生它或允许它的程序
感到后悔。当然,我们仍然得承认,这些程序产生过比更精
确的程序本应产生的更多的净收益。因为不必要的赤裸裸的
伤害从总量上讲少于更精确的程序将会产生的附加成本。但
是我们的检测仍然对道德伤害具有敏感反应,因为它确认赤
裸裸的伤害和道德伤害的联系是必要的,因此与允许它的程
序相反,需要把它本身考虑进去。
但是这个论证是失败的。因为在任何相关的意义上,以
下情况都不是真的,赤裸裸的伤害与道德伤害的联系是不必
要的。对这样一个特殊的人作有罪判决,尽管他是无辜的,
会由于许多原因,对威慑发挥特别有效的作用,或者导致了
效用支持的刑法体系的另一个后果。诚然,假如有时出于社
会之长期功利主义利益,允许官员故意认定他们明明知道其
为无辜的一个人有罪(那个可能性是承认与这个权利相反的
权利的理由),那么同样以下情况有时也符合社会的那些长期
利益:某个无辜者被无辜地作了有罪判决。因此它不会导致
以下情况,当我们发现一个过去的不公正的时候,我们还发
现了效用本应取得的一个时机,只要想一想它本该避免的那
个非正义的直接后果。所以,即使发现大量此类意外事故也
不会自动地给予我们一个功利主义的成本去补偿采取更昂贵
程序的成本。当赤裸裸的伤害也是道德伤害的时候,亦即当
那个伤害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也是一个错误― 假如避免
了那个赤裸裸的伤害,那么效用将会提高―的时候,以下情
况便显得更加清楚:赤裸裸的伤害的总量可能极不同于道德
伤害的总量。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