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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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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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一样,有些政治权利的主要职责在于
向政府提供指导。我们也会因此以为,只要政府听取了这些
指导,即使犯下一个无可指责的错误,仍然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个想法是错的,因为对一项权利的违反构成一种特殊
的伤害,即使那个违反是偶然的,人民也会遭受到那种伤害。
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伤害:一种是一个人因被惩罚而遭受的伤
害,我们不妨称之为“赤裸裸的伤害”,而不管那个惩罚是否
公正。例如,由于他丧失了自由,由受到了殴打,由于他被
杀害,他正在遭受的苦难、沮丧、痛苦、满。另一种伤害是,
一旦对他的惩罚是不公正的,那么正是那个不公正导致了对
他的进一步伤害。我称后者为他的惩罚中的“非正义因素”
或“道德”伤害。一个人因被惩罚遭受的这个伤害可以包括
怨恨、愤怒或某个相似情绪,当受惩罚者相信对自己的处罚
是不公正的时候,而不管它是否真的如此,那么这种伤害更
有可能包括这一类情绪。任何一个这样的情绪都是赤裸裸的
伤害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非正义因素的组成部分。后者是
一个客观概念,它断定,无论一个人是否知道它或关心它,
当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便受到了特殊伤害;但是当
他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便没有受到那个伤害,即
使他相信他受到了伤害并且关心那个伤害,他也没有受到那
个伤害。以下问题是一个经验问题,当一个受到不公正惩罚
的人知道一些官员犯了一个错误之后,他所遭受的痛苦是否
大于他知道他们故意陷害他之后所遭受的痛苦?但是,假如
上一段话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一个道德事实是,在他的伤
害中,非正义因素在第二个情况中便会更大些。
      通过下面的途径,有人怀疑构成伤害因素的非正义因素
观念。(有人说)这个观念混淆了两个事情,一个是一个人由
正式判决而遭受的伤害总量,另一个是那个伤害是不是公正。
一个人是无辜的和他是有罪的相比,由一个确定惩罚而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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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痛苦、沮丧或被剥夺资格(“赤裸裸的伤害”)的人
并没有遭受更大的伤害。在前一种情况下,他遭受的伤害是
不公正的,而不管那个伤害的量是多少,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加重了那个伤害的说法只是把那个意思搞混了。无论如何,
假如我们得知一个人一直受到了欺骗,我们即使对他由此遭
受的直接损失一无所知,那么我们的确会寄予那个人更多的
同情,并且我们的确相信,假如人们对他说的是谎言,即使
他一直对此一无所知且随后也没有遭受赤裸裸的伤害,他事
实上仍然受到了伤害。
      不过,就我目前的目的而言,接受还是拒绝明确的道德
伤害观念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即使我们抛弃了那个观念,
我们仍然必须接受其在不同形式里的实体。诚然,仅仅是因
为不公正,即使我们不敢说那个人的处境更糟糕,我们仍然
愿意说,当无辜者被判有罪时,情形会更糟。为了说出我们
的想法,我们甚至需要道德成本或道德损失概念来衡量各种
结果或情形.在我的论证中,像对一个个体造成的道德伤害
一样,这个概念起着相同的作用,此外,它把伤害当作普遍
的而非特指的。假定我们发现几十年前被裁定犯了谋杀罪的
一个人实际上是无辜的,我们于是会说,世道已经变得比我
们原来以为的更加糟糕,尽管我们会补充道,假如我们拒斥
了道德伤害观念,那么没有人遭受过我们所不知道的那个伤
害。或者我们会说,世道无论如何比我们原来相信的要糟糕
得多。在本文后半部分里,我将把道德伤害观念应用到人身
上,尽管假如我把道德成本观念应用到各种情景上但不应用
到人身上,我的论证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我们于是可以看到我们想象的成本效益社会的行为何以
会显得如此离奇古怪。那个社会既承认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
的绝对权利,又使证据和程序问题屈从于庸俗功利主义的成
本效益分析。因为对我们的社会来说,确立在已知无辜的情
况下不得作有罪判决的权利为绝对权利是没有意义的,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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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社会承认道德伤害是必须专门保护人民免予遭受的一种
明确伤害。但是,成本效益社会用来确定刑事诉讼的功利主
义算法是一个使得道德伤害没有立锥之地的算法。一个错误
惩罚的不公正因素将躲开任何功利主义算法之网,这种算法
无论多么严密,它只能借助于快乐或痛苦轴线标示的某个心
理状态,借助于确定某特定群体之欲望受阻、偏好受阻或基
本偏好、普通偏好次序来测量伤害,甚至这个算法把未曾不
公正地受到过惩罚的人的偏好也包括了进来。由于道德伤害
是一个客观概念,当一个人虽然无辜但是受到了惩罚的时候,
假如他在道德上受到了伤害(换言之,假如存在着某种道德
损失),那么即使没有人知道它或怀疑它,甚至当(也许尤其
是当)只有极个别人非常关心它的时候,也发生了这个道德
伤害。
      所以,只有我们承认一个人因为受到陷害而存在着一个
重大的明确的道德伤害的时候,成本效益社会的实践才是有
意义的,但是它不适用于一个人受到错误有罪判决的情况。
这是非常不合情理的。我认为,这解释了把各种程序结合起
来的做法使我们感到莫名其妙的原因。我们必须质问成本效
益社会的程序应当如何得到改变,以便为承认道德伤害留下
地盘。坚持可以想象到的最精确程序的权利,这是必要的或
可能的吗?然而,我们首先必须考虑到我刚才提出的这个论
证的两个可能的反驳:如其实际情况那样,成本效益社会的
程序的确显示了某种道德矛盾。
      我曾经说过,它对视无辜不得作有罪判决为绝对权利的
承认表明,它承认道德伤害是一种独立的且重要的伤害,尽
管它对程序问题的庸俗功利主义算法的承认否认了那个独立
性和重要性。有人可能会对这两个主张提出异议。他可能会
说,首先,反对把道德伤害置于赤裸裸的伤害之上和之前的
社会,其惟一目标在于按照某个普通观念(比如说快乐超过
痛苦之净值的最大化)最大化效用的社会,能够很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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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已知其为无辜便不得作有罪判决的’绝对权利。他会认
为,允许官员不认真地对待故意对无辜者作有罪判决的观念
的社会将比不允许官员如此做的社会产生更大的赤裸裸的伤
害。这是现在人们熟知的对普通道德同情所作的双重功利主
义辩护。无论在这里还是在别处,这个辩护在我看来都是背
时的。以这个方式持论的人没有直接的证据支持他们的工具
主义主张。(他们如何知道甚至拥有好的理由去相信,由聪明
的且推祟功利主义法则的官员所组成的社会― 那样的官员
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时机才会考虑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 与
不让其官员如此做的社会相比,从长期的功利性上讲将表现
得更糟糕?)确切地说,他们的论证从我们的道德制度谴责
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的事实向后倒推得出了以下结论:这种
不作为必定符合任何社会长期的功利主义利益。
      不过,我没有必要回答我对这类论证的普遍怀疑。因为,
无论其在其他语境之下多么具有说服力或不具有说服力,对
于普通道德信念的双重正当化在这里都是不得要领的。在我
所举的例子中,成本效益社会的成员(如我认为的我们大多
数人)认为,故意给无辜者作有罪判决是错的,即使那样做
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换言之,他们认为无辜者不得被判有
罪的权利是一项天赋权利,那项权利从长期的效用来看也是
成立的,它不是一项工具主义的似是而非的权利。我认为,
那个假定正好预先假定了道德伤害观念。其次,有人或许会
说,成本效益社会用来确定程序的功利主义检侧实际上并不
反对那个观念,或者说,当一个人错误地受到有罪判决的时
候,并不存在道德伤害,因为即使一个普通的功利主义检测
实际上也将对道德伤害具有敏感反应。假定我们的确发现很
久以前因谋杀而受到有罪判决和惩罚的一个人原来是无辜
的。我们于是发现,正如人们考虑到的那样,对他造成的赤
裸裸的伤害是不必要的,因为要是没有惩罚他,刑法的一般
功利主义政策也会向前发展,甚至发展得更好。我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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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利主义语言来反映的赤裸裸的伤害,依据单纯的功利主
义检测便得不到正当化,这使我们对产生它或允许它的程序
感到后悔。当然,我们仍然得承认,这些程序产生过比更精
确的程序本应产生的更多的净收益。因为不必要的赤裸裸的
伤害从总量上讲少于更精确的程序将会产生的附加成本。但
是我们的检测仍然对道德伤害具有敏感反应,因为它确认赤
裸裸的伤害和道德伤害的联系是必要的,因此与允许它的程
序相反,需要把它本身考虑进去。
      但是这个论证是失败的。因为在任何相关的意义上,以
下情况都不是真的,赤裸裸的伤害与道德伤害的联系是不必
要的。对这样一个特殊的人作有罪判决,尽管他是无辜的,
会由于许多原因,对威慑发挥特别有效的作用,或者导致了
效用支持的刑法体系的另一个后果。诚然,假如有时出于社
会之长期功利主义利益,允许官员故意认定他们明明知道其
为无辜的一个人有罪(那个可能性是承认与这个权利相反的
权利的理由),那么同样以下情况有时也符合社会的那些长期
利益:某个无辜者被无辜地作了有罪判决。因此它不会导致
以下情况,当我们发现一个过去的不公正的时候,我们还发
现了效用本应取得的一个时机,只要想一想它本该避免的那
个非正义的直接后果。所以,即使发现大量此类意外事故也
不会自动地给予我们一个功利主义的成本去补偿采取更昂贵
程序的成本。当赤裸裸的伤害也是道德伤害的时候,亦即当
那个伤害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也是一个错误― 假如避免
了那个赤裸裸的伤害,那么效用将会提高―的时候,以下情
况便显得更加清楚:赤裸裸的伤害的总量可能极不同于道德
伤害的总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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