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信念在这些判断中根本不起作用,法律和政治属于完全不
同的独立世界。但是它也反对以下相反的意见:法律和政治
正好是一回事,就像他们是参加制定新宪法的立法者或代表
一样,裁定疑难宪法案件的法官只是简单投票赞成自己的政
治信念而已。本书出于两个理由反对这个不成熟的观点,每
一个理由都充实了本书其余部分的主题。
首先,这个不成熟的观点忽视了判决的严格限制。法官
将只实践他们出于善良信念而相信的政治信念,那个信念能
够对共同体法律政治文化作出连贯的、普遍的解释。当然,
法律工作者① 会对那个检验何时得到满足合理地产生意见
分歧,不同的甚至矛盾的信念也都能通过检验。但是有些信
念是无法通过的。受制于此,拥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或无政府
主义信念的法律工作者,采取某个怪诞宗教传统的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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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者,无论他以为自己的信念多么高尚或多么开明,因为它们
无法提供他必需的连贯而普遍的解释,都无法把这些信念注
人法律共同体之中。
① 此处的原文为“lawyers 〃 ,一般译为“律师”,根据语境,有时译为“法律人
士”。此处译为“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以及其他司法和法律从业人员.―
译注
其次,这个不成熟的观点混淆了对法律理论来说至关重
要的一个区分,那就是本书书名最直接地提示的东西。我们
的政治实践承认力图证明某个政治判决正当性的两类不同论
证。政策的论证试图证明,假如一个特殊计划得到实施,那
么整个共同体的境况将变得更好些。在那个特殊意义上,它
们是基于目标的论证。相反,基于原则的论证断言,由于它
们对特殊群体的影响,特殊计划必须被实施或者被放弃,即
使那样做会以一定方式给整个共同体带来不良后果。原则的
论证是基于权利的论证。因为“法律和政治是同一回事”这
个简单的观点忽视了这个区分,它没有注意到对4 原则问且
这个命题的一个重要限定:在决定什么是法律的过程中,
法官务必且实际上服务于他们的政治信念。即使在疑难案件
中,虽然法官实践着他们自己对原则问题的信念,但是他们
不必并且从本质上讲也的确没有施行他们自己关于明智政策
的意见。
我在别处讨论了这个区分,它以各种方式受到了挑战。
有些批评家反对这个区分本身;另一些批评家则反对我刚才
提出的主张,即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的问题而非政策的问
题。他们的论证以及我的回应汇集在最近的一个文集中,那
个文集也包括了重印于本书中的其他论文的一些评论〔’〕。
本书没有回到这场争论上去。相反,它试图揭示在各种语境
中这个区分的实践价值。例如,第4 章主张,对非暴力反抗
案件必须给予区别对待;当受到挑战的法律或其他官方决定
被视为严重政策失误的时候,与受到挑战的法律或其他官方
决定被视为严重原则错误的时候相比,非暴力反抗案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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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的性质是不同的。例如,假如抗议在欧洲部署原子弹是对政
策而非原则的普通挑战,那么,它便迥异于以往数十年里反
对非正义战争和种族歧视的事件。
第二部分对我提出的以下主张作了辩护,即法律分析从
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并且提出了关于解释的一般见解,以
便描述此主张的含义。它还考虑了这个主张如何对法理学的
一个重要理论论题产生了影响。英美法律工作者大多对任何
一个真正疑难案件的“正确答案”的可能性持有怀疑态度。
假如律师和法官对“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存在着分歧,且没
有一方具有一个无法反驳的论证,那么断言“一个意见是正
确的而其他意见是错误的”有什么意义呢?诚然,依照通常
的意见,这个法律问题只存在不同的答案,而不存在正确的
答案或最佳的答案。持那种怀疑论见解的一些律师得出了保
守的结论:法官应当遵从比如像立法机构那样更有代表性的
机构作出的决定;在遇到宪法案件的时候,他们应当遵从很
早以前由宪法创立者作出的决定。另一些人则在那个怀疑论
中找到了一种特许:在一个具有宪法重要性的诉讼案件中,
如果不存在正确答案,那么没有人拥有以下权利:要求法院
以特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因此法官将以在他们看来似乎是最
有益于国家之未来的方式作出决定。第二部分主张,一旦人
们理解了法律论证和法律分析从本质上讲是解释性的,那么
这个怀疑论挑战便会得到改变并丧失威力。鉴于被说成是用
来支撑正确答案的解释性论证的方式是专门而复杂的,众所
周知的怀疑论论证得到了人们的赞同。诚然,一旦法律以这
种方式得到了理解,那么无论肯定还是否定法律断言的“客
观”真理,都会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部分从关于法律的直接论证转向为其奠定基础的政
治理论。它探讨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当前处境。在英国和美国,
至少在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中间,就在不久以前,自由主
义曾经是一个几乎得到一致同意的政治理论。虽然他们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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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但是他们似乎理所当然地全都赞成某
种平等的个人主义。他们以为政治应当具有两个普遍的野心:
其一在于提高公民能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一种自以
为最美好的生活。其二在于,与实现那个目标相适应,在共
同体内部的不同民族和团体之间,减少资源方面的重大不平
等。但是,依此理解,自由主义已经不再那么流行了;现在
的政治家们千方百计地否认自己与这个理念的各个方面有
染。有人说自由主义已经失败。按照一些批评家的意见,自
由主义过于慷慨而奢华;按照另一些批评家的意见,自由主
义过于莫衷一是与各怀心计。第三部分主张,反自由主义新
共识是建立在一些模糊论证基础之上的,由于自由主义政治
理论家无力确认自由主义根本原则并且无力阐明自由主义理
念赖以存在的自由主义形式,那些论证得以流行。
第四部分再一次探讨了政治和法律理论。它思考了当前
具有重要影响的关于法官应当如何判决案件的论题。这一论
题根本否认法官应当在大家熟悉的意义上关心道德标准。他
们的判决应当是经济的而非道德的;他们应当着眼于使整个
共同体变得更加富裕,而非在某个不同意义上使之变得更加
公平。这个态度,通常被称为对待法律的“经济学”路径,
已经占据了美国法律教育阵地的相当地盘,并且已经进驻英
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阵地。它与保守的政治立场有关,
有时它似乎掩盖了、复活了自利的政治学,那种政治学恐怕
会占据由于自由主义的失势而让出的地盘。但是,它仍然对
不愿意为不平等作辩护的法学家和法官具有思想吸引力,而
法律杂志也充塞着这方面的论文。第四部分主张,经济学路
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致力
于探讨两个复杂的论题。每一部分都阐明了区分原则论证和
政策论证的实践价值和重要性。第五部分探讨了有关就业、
大学和职业学校入学中的积极歧视计划① ( programs of po
sitive discrimination )的持久争论,这些计划是为了提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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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团体的整体地位而设置的。它主张,这些
计划不是通过原则论证,即关于特殊群体拥有的权利,而是
通过政策论证,即关于他们应当从整个共同体中得到的普遍
利益,而获得了最好的正当化辩护。接下来的重要问题是,
原则论证是否对立于以那个方式谋求共同体利益的政策。第1
3 章审视了或许被人视为替那个决策提供论证的各种原则。
其结论是,没有一个原则替那个决策提供论证。如果真的如
此,那么在争论积极歧视方面真正重要的问题便完全是政策
问题。通过掂量实际成本和收益,而不是在某个原则范围里,
我们必须逐一判断有关名额分配和偏好的各种计划。
① “积极歧视计划”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优待措施”(affirmative aotion)。―
译注
第六部分讨论了审查制度。它首先考虑了受到指控的关
于性暴露图书、影片和照片的问题。存在着反对审查这些东
西的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政策论证。一个范例最近由《
威廉斯报告》 中基于目标的论证所提供。它主张,至少在一
定程度上,为了创造人类繁荣的条件,表达自由必须得到保
护。我在第17 章描述了那个报告。我认为,那种正当化辩护
不能证明那份报告自身所提倡的自由程度的恰当性。对表达
自由的第二个辩护依赖于原则论证。我描述了那种辩护,它
诉诸人们必须具有的性选择自由权利,从更一般意义上讲,
诉诸道德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择从长远来看无益于整个共同
体。
最后两篇论文探讨了新闻自由。作为原则的论证,鉴于
支持新闻拥有特许权利的一些人给出了关于什么是真正的政
策论证的见解,许多近期的争论存在着谬误。例如,第 18
章讨论了是否应当允许记者隐瞒情报来源,纵使这个情报为
一个刑事审判中的被告方所必需?许多记者认为,假如他们
被迫披露秘密的情报源,那么这些情报源将由于告密者担心
被曝光而“枯竭”。他们声称,要求泄密的问题因此表现为两
个假定的权利之间的原则的冲突,其一是被控犯罪的人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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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为其辩护的情报的权利,其二是假如情报源被曝光,新
闻界将难以充分满足的公众“知情”权。我认为这幅图画是
错误的。因为,严格说来,所谓的公众的知情权根本不是一
项权利。赞成信息自由流动的论证是一个政策论证:假如共
同体更好地知情的话,那么共同体将以各种方式得到改善。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么公平审判和新闻自由的冲突在这个情
况下就不是原则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