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的社会赖法治
该知道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赖于法治,有赖于大家对法律的信任。中国过去太偏重人治和礼治,所以搅得乱七八糟,毫无客观可循的是非与体统,也毫不实际。所谓的“文人竟不知自爱,不能宽大为怀,多具容忍的气度”三点,在一个有现代法治观念的人面前,都是“碰不到头”的论调。“正直的建议”固然很令人感动,但是在方法学上和基点观念上,却根本“碰不到头”。
——刻薄的批评与正直的建议
不可法外杀人
宋朝时候有一个坏蛋,大家皆曰可杀,可是没有杀他的法律根据。但是大家还是要杀。当时范仲淹看不过去了,他说:“你们‘法外杀人’,会杀得‘手滑’!”
什么是“手滑”?“手滑”是杀得开心、杀得痛快,迟早杀出毛病,乱杀一气,最后连无辜的好人或不该杀的人也跟着宰了,闹得人人自危,法统全无,社会不像个社会。
稍知历史的人,都知道法国大革命时候的“恐怖时代”。所谓“恐怖时代”,就是人人都保不住脑袋的时代,人人都可能被硬按上一个罪名,然后移请阎王老爷管训。那时候,光在巴黎一个地方,就被杀掉两千五百人;全法国的杀人纪录,大约有一万人。这一万人中,谁是坏蛋,谁是好人,大家根本分不清了,大家只是杀得眼红,哪顾得许多!
叫犯人逃掉也要守法
当罗案发生的时候,梁启超正在南京东南大学讲学,有人同他谈到罗案,问他:“政府抓罗文干,用的是非法手续,可是时机太迫切了,若等合法手续,手续办好,犯人早逃掉了。那怎么办?”梁启超说:“宁肯让犯人逃掉。不然的话,犯人抓到了,可是法律却逃掉了!”
守法的人“宁纵毋枉”,他们不但注意不“枉人”,更注意不“枉法”,如果贪图一时一地方便,任意“枉法”,要想达到不“枉人”的目的,就要枉费心思了!
——宁肯让犯人逃掉
判案不是猜谜
一件人命关天的大案子,用“想像的情况”来“猜”出谁是凶手,这种“执法”,是我们绝不敢领教的。我们认为这是一切冤狱和人权侵犯的祸源。
犯罪之认定全凭客观的证据,这本是近代证据法则的公理,不容任何什么训练班讲习班出身的法官乱来曲解的。不根据证据而根据荒谬的类推方法来判案,这种流弊,是最危险的。以下面命案为例,刘堂坤在初审中被判死刑,洋洋万言的判决书完全是一篇“猜谜示范”的范文,并不是咬得紧紧的有力证据书。用这样“想像的情况”来判人死刑,它的毛病,在二审判决中立刻就暴露了!二审判决推翻初审判决,并不是不把刘堂坤判死刑,二审判决照样把这个可怜的医生判了死刑。所不同的是,二审判决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编织“想像的情况”,来“猜谜”。这无异是说:初审的法官呀!你们的年资太浅,想像力不够,你们猜得不好!还是看我的!
于是,洋洋万言的二审判决书里,刘堂坤又被描写成另一种想像杀人的方式。
但是,事实上,刘堂坤再恶性重大、再神通广大,他“杀人”的情况,在实行过程中只有一种,绝不可能有两种。而我们“高明光大”的法官,却居然能构想出两种出来!这不是大笑话吗?
——判案不是猜谜!
各国律师资格
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民国三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多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和“律师”,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写给老迈的民意代表
我们忍不住又要责备“政府”大官和民意代表,我们要质问你们整天干了些什么?干了几件不开倒车的好事?自大陆撤守十五年来,你们看看你们闹了多少笑话出来了?反对简体字、提倡中医、强奸医师法、扼杀高等考试、强制中文直排、非法援助唐荣、提倡写毛笔字、通过出版法、扰乱国家名器、签名拥护密医与算命先生,……这一切一切,哪一件不代表你们的混帐风度和大脑构造?哪一件能证明你们是在替我们小百姓办事,代我们小百姓说话?多少陋规恶法,是你们订出来的?多少伤风败俗,是你们干下手的?你们何不想想看?你们日暮途穷不足惜,因为你们做了孽,把大陆弄丢了,你们早该自杀以谢国人;可惜的是,这一代民族幼苗和青少年,竟不得不吃你们的恶果,为你们去殉葬,他们又有何辜?
这个问题你们已经没有资格来答复,因为你们的心早死掉了,还是留下眯眯老眼,去泪洒林黛、意淫凌波吧!
——一九六四年八月“文星”杂志编辑室报告
麻木的“舆论喉舌”
“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员的混帐不足惜,“舆论喉舌”(?)的新闻报纸总该表示一下清醒了吧?可是,没有,他们比立法委员还混帐。他们整天用大量的篇幅、大量的噪音、大量的图片来报导这一阵子来的亚洲影展、中国小姐选拔、民航飞机失事、林黛自杀等等漪欤盛哉的大事,……这些就是混帐的“自由中国舆论界”,对李敖先生把立法委员“导入正途”的呼吁的一个麻木答复!
自从五十一年的冬天到今年的夏天,“文星”杂志一直在呼吁并代拟办法来请立委和舆论界反省,可是他们仍旧执迷不悟,并且变本加厉。对这种可耻的现象,我们只好让历史延续他们的死相了。
——一九六四年八月“文星”杂志编辑室报告
著作权
人类开始写书的时候,只是写书就开心了,压根儿没想到什么“版权”什么“著作权”,这种念头,是近代财产权观念精益求精以后的事,也就是说,这是近代“正其谊又谋其利”的先进繁荣社会的产物。以英国论,英国形成先进繁荣社会,为时很早,当她形成这种社会以后,她的一切,都要有板有眼的来,一切都要制度化、习惯化。英国祖先虽是北欧海盗出身,可是一旦沐猴而冠起来,也不得不装成人样——至少自己人对自己人,要装成人样。换句话说,自己人对自己人可不能再海盗了,要海盗,要朝外海盗,不能在家里海盗,“家里光棍”是不行的。
就这样的,英国慢慢形成了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著作权就是其中之一。著作权的定义就是:老子编印的书,是老子的,你小子除了乖乖去买以外,休生歹念,不可盗印!书价也是老子定的,老子高兴定多少,就多少,你买不起,活该!穷人还想读书吗?屁!
——海盗万岁
人身攻击是一种瘟疫
在论辩场合里,“人身攻击”像是一种瘟疫,每个人都怕碰到它,它又可能碰到每个人,一个人不幸被它染上后,立刻又会传染别的人。
例如近来这笔公案,胡秋原先以“人身攻击”的方法,骂居浩然“钱多,如何得来,能‘全盘托出’吗?”(“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四期);而居浩然也就投桃报李,以“人身攻击”回敬,说胡秋原的“丑史”,“我们要毫不容情地加以揭发”(“文星”五十九号)!于是胡秋原更火了,除了大骂居浩然,同时使居浩然“祸延显考”,——连居正的“人身”也被“攻击”起来了(“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十三期)!
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我的话:“人身攻击”像是一种瘟疫。
——澄清对“人身攻击”的误解
好讼之徒与法治
长坤先生你说你“曾遭受司法不法的戕害”,而“愿意提供一切真实资料”,以便“不白之冤,能够平反”。你这种对恶势力、坏遭遇的不甘心、不屈服的精神,很令人敬佩!中国能够进步,能够走上法治,必须有赖你这种锲而不舍的认真精神,去追究、去抵抗,去弄个清楚明白、去搞个水落石出。换句话说,中国一定要有一些“刁民”出来,去“以身试法”,不畏强暴不怕麻烦地硬要得到满意的结论才成。中国非蔚成这样的风气,不能走上真正的法治;非蔚成这样的风气,不能养成信任法律的习惯。
我个人就是这样的“刁民”之一。目前台湾有“刁民”性格的“好讼之徒”,颇有几位,跟我有的相识,有的有联络。我都很佩服他们,并且早就发愿要把他们的“放刁史”,一一写出来,不但公诸同好,泽及百姓,还要垂诸青史,光照百代。
——刁民万岁
“戒讼”思想是法治的大敌
我要写一两部《刁民传》、《好讼学大纲》、《打官司典范》、《司法黑暗史》等类的小书,用做普遍的宣传。我要使人知道传统中“戒讼”的言论,乃是真“法治”的大敌,是敷衍不求真的民族病,是不讲求是非的混哲学。中国人要有进步,必须从“认真”、“不甘休”、“争个明白”、“不让人”等类型的进取观念开始。换句话说,中国人必须练习放弃退缩的观念;如“得过且过”、如“让人三分”、如“讼则终凶”、如“相忍为安”等等等等,因为有这类观念并且成为习惯的人,绝不是工业社会里的人,他们该退到用牛耕作的农村去,去做任人宰割的“顺民”!
——论打官司的必要
什么是“刑”
先看什么是“刑”。法学家们说刑是法律中的名目,却不知道刑远在法律之前就出现,同时远在法律之外逍遥着。我们看不到殷商的法律,却看到殷商的刑罚,我们现在用的字,像“执”字、像“囚”字、像“圉”字,都是甲骨文中吓人的字。“执”是用刑具抓人,“囚”是抓到人放在牢里,“圉”是放在牢里还挂上手铐脚镣。从原始的意义来说,刑不是法律的名目,而是无法无天的名目。后来法律出来,把刑开始文明分类,摩登的分法是:一、生命刑(死刑——电椅、绞架、枪毙),二、自由刑(徒刑、拘役、假释等),三、财产刑(罚金、易服劳役、没收),四、资格刑(褫夺公权)。以上四类,比起固有文化来,形式上人道,实质上有的也难说。例如古代的自由刑里有“流刑”,流刑是“摒诸四夷而不与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