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标志着社会主义中国和资本主义日本结束“外交真空”时代。1972年9月29日,中日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这时,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索赔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1。 从中日关系的长远未来着眼,以示诚意,即《声明》中的第五项:“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2。 需要在世界上树立中国宽容自信的大国形象。因为当时美国等西方国家仍旧否认新中国政府的合法地位,甚至持敌视态度;中苏关系以1969年“珍宝岛之战”为标志完全破裂。中国国际活动空间狭小,中国外交需要走的路还很漫长。而这又是一次外交突破的契机,向中国抛出“橄榄枝”的日本政府,甚至比美国还要急切和迅速。所以,当时中国政府不能不有所积极作为。
日本与亚洲各受害国之间的战争赔偿问题,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就已涉及到。那时,新中国被无理地排斥在旧金山和会之外,而和会达成协议放弃对日本战争索赔。1951年底,印度尼西亚就赔偿问题首先与日本进行商谈。接着,菲律宾、缅甸、越南也分别与日本谈判赔偿事宜。经过数年的谈判,日本先后向这些国家签署了赔偿决定,事后,并履行共约10。12亿美元的赔偿。
战争赔偿完全是对战败国的罚金,战争赔偿数额取决于战胜国的自由意志,多少带有任意性惩罚的倾向,因为战败国没有资格与胜利一方讨价还价。1871年法国战败,《法兰克福和约》规定,法国付给德国50亿金法郎的战争赔偿。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马关条约》及其后续条约规定: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凡尔赛和约》为主的一系列和约规定:德国及其同盟国赔偿协约国因战争所受的一切损失。更何况,日本这一次发动的是侵略战争。
然而,中国政府之所以放弃战争赔偿,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中国政府认为,历史上帝国主义战争往往是由于战胜国要求战败国赔款、割地,结果导致民族仇恨,为第二次战争埋下隐患。第二,正因为旧中国曾在战败后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赔款、割地,饱受痛苦,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新中国不采取同样的做法。第三,如果让日本赔偿,只能取自日本国民的税金,而不是那些战犯,这只能使日本人民代为受过。第四,此前台湾当局已放弃赔偿,要促使日本同台湾断交,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不宜再要求日本赔偿。
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发动战争的索赔。对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日方表示“深受感动”。从大平正芳内阁起,日本决定对中国提供低息日元贷款,迄今共约300亿美元,占中国吸收全部国际官方贷款的近一半。这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贷款是要还的,并不等于战争赔偿。近些年来,从电视画面中,从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事实: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并没有忘记他们所受的损害和痛苦,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在向日本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原告或者为二战中受害的在日劳工,或者为被欺辱的“慰安妇”。这一个个受害的当事人,已经年逾古稀,步履蹒跚。但是,诉讼的结果大多为败诉。
对于战争索赔,日本右翼甚至恬不知耻地宣称,中国政府之所以放弃对日的战争索赔,那是因为中国人心虚——右翼宣称,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
中国人民实在是太善良的人民,中华民族实在是太善良的民族。1945年以后,即便是那些亲历了战乱的受害者,对于日本侵华战争的感受也只能是愤懑、屈辱和痛苦,从来就没有人站出来作为一个受害者争取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
那些人是遭受日军“三光政策”而横遭杀戮的手无寸铁的广大农民;
是被日机狂轰滥炸而受到严重伤残的中国人;
是被日军疯狂杀害而死去或受到伤害的中国伤员、战俘;
是在日军的皮鞭和刺刀下服苦役的,甚至死亡的中国劳工;
是被日军残暴蹂躏的中国女性;
是被当做试验品的中国人和死在细菌武器下的中国人;
……
而且,更少有人去考虑,由于日本在中国种植和贩卖鸦片,使中国人民蒙受严重损失而索要赔偿;
那些被日军毁坏和掠去的大量中国文物,并没有归还或赔偿;
那些被日军毁坏和掠去的大量中国公私财产,并没有归还或赔偿;
……
《犁与刀》 第四部分中国民间有权要求受害赔偿(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在实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赔偿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的范围,具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的区分。所以,赔偿战争损失的意义有所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偿还战胜国的款项外,还包括因战争直接使参战国平民及财产受到损失的赔偿。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必须由战败国来承担。而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的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时的直接结果,而是侵略者丧心病狂的故意行为,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从战争赔偿主体来看,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有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是属于国际私法研究的问题。这样,在战后《国际法》的支持下,许多国家在战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反复进行着这一国际法的实践,向战败国要求侵略者罪行赔偿的“受害赔偿”惯例就此形成。
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允许西德延期清偿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1953年起支付600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伦敦债务协定》把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明确区别开来,是对战后《国际法》的一大贡献,有利于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进一步发扬。很明显,中国人民作为这一国际法的被支持者,对自己应有权利的追索已经迟了许多年。
二战后,盟国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同时,也追究了德国的责任。据西德的估算,到1953年,苏联获得战争赔偿的总价值为660亿马克,波兰也得到了赔偿。另据西方盟国计算,到1953年初,美、英、法三国从西德获得了大量的战争赔偿,西德已正式支付了30亿马克。德国还向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埃及、希腊等许多国家支付了战争赔偿。意大利也分别向苏联、阿尔巴尼亚、希腊、南斯拉夫、埃塞俄比亚等国支付了战争赔偿。
德国除了负有上面提及的侵略战争责任外,还对纳粹罪行承担责任。1954年以来,波恩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给16个欧洲国家政府付了10亿马克,并且特别声明,这些并非战争赔偿,而是给这些国家的那些在纳粹统治下受过迫害而没有提出个人赔偿要求的人。这些现金,给了法国4亿马克,荷兰1。25亿马克,希腊1。15亿马克,波兰和奥地利各1亿马克,比利时8千万马克。法国依据1953年的《伦敦债务协定》,一直未向西德提出战争赔偿要求,但西德对受纳粹迫害的法国人履行了3亿马克的受害赔偿义务。利比亚由于清理纳粹非洲部队所埋地雷的费用而提出了赔偿要求,数以千计的吉卜赛人也正在计划着要求统一后的德国支付因二战中迫害吉卜赛人所必须提供的赔偿。芬兰甚至要德国赔偿德军1944年撤退时打死的2。4万头驯鹿。
波兰尽管声明放弃继续获得战争赔偿的要求,但波兰与东欧其他国家从1954年后向西德声明,他们没有放弃对纳粹罪行的赔偿要求。经过多次与西德谈判,终于在1972年,西德政府同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了一个总付协定,给波兰1亿马克,补偿受害的公民;1975年波兰得到10亿马克信贷,利率为2。5%,另外还得到13亿马克用于支付波兰公民从德国养老保险公司中可得到的款项。尽管如此,波兰自1987年以来,一直还在为二战期间被强迫送到纳粹德国做苦工的为数100多万的波兰人索取赔偿。
二战期间,纳粹对犹太人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战后,犹太人不是以战争赔偿为由向两德进行索赔,而是以犹太人受纳粹迫害为由要求索赔。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之后,犹太人从联邦德国那里获得了34亿多马克的赔偿。根据1952年9月10日在卢森堡签订的协定的条款,这笔赔偿应该在12年内全部分期交付。民主德国于1988年第一次承认犹太人有要求赔偿的道义上的权利,同意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到屠杀的犹太人幸存者赔偿620万西德马克。
尽管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这不等于中国放弃与战争相关的所有赔偿。时至今日,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遗留下的化学武器还不时对中国民众造成伤害。对此,日本政府不仅要承认侵略中国的战争罪行,而且必须承担包括对民间的国际人道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否则,日本还有什么资格在国际上谈人权问题呢?日本还能成为“正常国家”吗?
《犁与刀》 第四部分日本必须承担国际人道赔偿责任(1)
2。 日本必须承担国际人道赔偿责任
跨入21世纪的中国人明白:当正义被邪恶戏弄时,正义力量不可能坐以待毙,坐视被邪恶侵袭的危险。中日政府之间战争赔偿问题已解决,现在主要涉及民间赔偿问题和化武事件等。
二战期间,日本国不仅授权军队和所属个人侵略中国及亚洲各国,还公开纵容军队和所属个人进行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正是当时日本政府推行的政策。日本在中国屠杀平民、战俘、伤病员,活埋中国人等等,严重违背了国际准则,日本国理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履行“国家负有惩罚其本国战争罪犯的义务”。但是,日本政府不仅没有惩办战争罪犯,及时地制止军队和所属个人的犯罪行为,反而对其非人性的侵略行为一直在纵容,并且加以称赞及大肆颂扬。
“南京大屠杀”时的“杀人比赛”,经日本新闻单位披露,日本政府、日本大本营非但不加以谴责制裁,而且认为它是“耀扬国威”的“光荣举动”。根据1917年《海牙关于陆战规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对于它的军队和所属个人的一切行为负责任。这里的第一句话,是指交战国一方有义务赔偿国家行为所做出的违反章程的行为;第二句话意思是指,军队和组成人员所做的违反章程的行为,由该国负责,即该国有义务赔偿本国军队及所属个人的行为引起的侵害。这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