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载负之知识却总是因接受主体的私弊而受到虚假的曲解。”我觉得很有道理。刘东先生的这段话,可以进一步用法国学者卡普费雷先生的话来补充:“这个信息必须是人们在等待之中的,它满足人们或是盼望或是恐惧的心理,或符合人们多多少少已意识到的预感。”(第140页)
光看余秋雨先生的字面,那当然是看不出任何问题的。不仅如此,围绕着“谣言”这个话题,他居然还显得那样博雅和规范,既从善如流地引用和肯定了刘东先生的观点,还进一步援引了法国学者卡普费雷的看法,对本土学者的观点小事补正,从总体上显得更加全面、平衡和充实。我想绝大多数善良的读者,都是会这样来理解上述文字的。
可是,真是不比照不知道:天下的“学问”竟还有这样做的?
以下我们照录刘东先生的原文:
那么,讲了一圈,究竟如何总结对谣传的透视呢?我们先说一下卡普费雷先生自己的定义。他认为,人民称之为谣传的东西,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第一,该信息必是“并非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递,而是通过某个个人,通过口传媒介的方式进行传递”;第二,“这个信息必须是人们在等待之中的,它满足人们或是盼望或是恐惧的心理,或符合人们多多少少已意识到的预感”;第三,“这个信息对群体来说又必须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会带来直接重大后果的。”(54页)总而言之一句话谣传是照某一类人听来既出乎意料又恰在情理中的“路透社”新闻。
这定义固然不错,但还嫌不完备,因为它只是从传播学的角度下的。而如从认识论的角度去审查,则我们还可以对之进行重要的补充谣言者何?乃人们为求真而暗辟的信息通道,但其载负之知识却总是因接受主体的私弊而受到虚假的曲解。这正是我想要说的“谣传的悖论”,或曰“谣传的怪圈”。(《谣言的悖论》,《浮世绘》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23-124页)
破绽昭然若揭!原来,第一,其实人家刘东先生的那篇文章,本来就是从述评法国学者卡普费雷的传播学著作——《谣言》入手的。第二,不过刘东先生的旨趣,却又不止于引述别人想法,而希望围绕谣言问题进行再引申,去揭示一种悖反的认识论怪圈。第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必须首先原原本本地列举出法国学者对谣言所下的全部三个定义,然后再尝试着下出自己的(第四个)定义,以便从各个角度把此中的规律补充得更加完备。
一篇文章写到这里,在没有发现新的道理之前,本来也可以告一段落了。可惜,经过余秋雨先生无事生非的颠倒顺序,整个事情也就被颠倒了味道!尽管乍读起来,余秋雨先生也很尊重别人的创造,但只要把两个文本搁在一起,就可以无可辩驳地发现其实他此处所耍的障眼法不过是:先从一段文气非常完整的文字中,把人家原本提出的第四个定义挪到前面,然后再回过头去,从人家的引文中单独摘出一组定义中的第二个。就这么一个小小的戏法,刘东先生那番本意去补充别人的定义,就反过来被颠倒和歪曲成了视野褊狭、读书不多、有待补充的思想素材,等着余秋雨先生去舞弄文墨发挥新意了!
看余秋雨告状左柏生:正版中的盗版(2)
而更加叫人难以接受的是,不管刘东先生对法国学者的那一番补充,是否可以帮助我们获得对于谣言的完备理解,但我们总还可以平心地认为,这位作者本意上是希望大家的理解更加甄于完备的。余秋雨先生却不然,他不仅粗暴地切断了别人的文脉,让读者再也看不出人家原有的探求过程,而且武断地对别人的引文掐头去尾,只摘抄出三个定义中的一个,哪怕明知道这样会使读者对于谣言的理解更加残破。当然话说回来,要把原有引文中的全部三个定义统统挪下来,的确是有点太露骨了,大约余秋雨先生还不忍这么做。不过这样一来,他那段看起来是在补充别人的文字,究竟又置广大读者于何地呢?不是在成心地和人为地愚弄他们么?
由此方知,恐怕不光愚钝如我,整个知识界对于“剽窃”的理解都还太过肤浅。大家只把学术打假的目光集中在像王铭铭那样的恶劣例子,殊不知此君的手段实在太拙劣太愚不可及了,要想瞒天过海简直就是妄想。而相形之下,余秋雨先生就显得精明得多:他表面上并不讳言别人的思想和出处,还一本正经地把它摘引出来讨论,然而,他却微妙地掉换一下引文的次序,以便把别人的成果悄悄地据为己有;另外,他也决不像王铭铭那样贪得无厌,一下子剽窃多少万字,一旦被捉就惹出众怒哑口无言,而只从别人那里稍许拿那么一点,甚至就连这么一点,也要尽量精简尽量删削,尽量不要露出蛛丝马迹。
此外更加重要的是,王铭铭之类的行为,由于太过露骨太过张狂,早已为全社会所顿足所不齿,他本人也受到了相当的惩处,足以作为一种反面的警戒。可是像余秋雨这样的行为,尽管在性质上同样恶劣,在道德上同样低下,到现在为止仍然堂而皇之瞒天过海,不揭露其中的欺骗性行么?
正因为这般堂而皇之,就像我们一开始所得悉的,余秋雨总是以正面的形象出现,不是被迫坐在被告席上,而是主动坐在原告席上,而且不是要打一个官司,而是要打一系列官司!
说实在的,我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余秋雨先生的诉讼内容,更是无从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讲得极端一点儿,我甚至倾向于认为,就算是“贼喊捉贼”也没有什么不好,——如果天下的小偷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防范其他的小偷,那么终究会“负负得正”,根除掉偷窃这种丑恶现象。但即使如此,我仍然有理由遗憾地感到,当一位学者道貌岸然地以诉讼事件来吸引公众注意的时候,当一位学者口若悬河地在大众传媒上扮演文化明星的时候,要是他本身的人格能够更加无懈可击,那么整个社会为此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就会小得多。
只可惜,具体搁在余秋雨先生身上,由于前面揭露的事实,上述指望只能是大大落空了。但无论如何,我仍要对人性寄以最低限度的希望。我的意思是说,就冲就这样一个不大不小的文字失窃事件,是否也要打官司索赔精神或名誉损失,那要由刘东先生自己去选择去决断,而我们作为读者,却只能指望余秋雨先生向我们做出起码的交代。众所周知,曾经有数以几十万计的读者掏钱买了这本《霜冷长河》,否则余秋雨先生的打假积极性也不会那么高。然而,我目前所购买并引用的这本正版书中,却出现了如此令人遗憾的内容,使我们岂能不向余秋雨先生讨个说法你用这种写作方式制造出来的东西,其本身究竟是正版还是盗版?应当不应当向出版社和广大读者认罚?或者至少公开而明确地向公众道歉?
(《中华读书报》2002年8月21日)
看余秋雨告状郑雪来 我看“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事件(1)
最近看到了不少地方的报纸都在报道“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一事,事情已闹得沸沸扬扬。作为“文革”期间《红旗》那篇《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以下简称《评“体系”》)文章的直接受害者之一,我觉得自己有必要站出来说几句公道话。
首先,我以为余秋雨究竟有没有参加炮制那篇文章的写作组,这是问题的关键。根据这篇写作组的负责人之一胡锡涛在《今日名流》2000年第6期发表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以下简称《忏悔》)一文中的说法,余秋雨确实参加了这个五人写作组的,而且还写出了一个稿子。胡锡涛说余秋雨“写稿很下功夫,不走捷径,直接查阅原著,四卷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胡锡涛还相当生动地描绘了当时讨论“余秋雨写出的初稿”时的情景。据说因为这个稿子“不是一篇大批判文章,而是一篇学术论文”,所以与会者“都不开尊口”。
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余秋雨就应该承认他不仅参加了这个“批判斯坦尼”小组,而且还写出了初稿。至于胡锡涛在文中提到这篇初稿只是一篇“学术论文”,“毫无批判力度”,我因为没有看到(也不可能看到)余秋雨的原稿,不便遽下定论。但是《评“体系”》一文中有很多地方都是从政治又从“学术”的角度进行“大批判”的,如“有机天性”、“从自我出发”、“种子论”等等,依我看,余秋雨这位戏剧学院高材生在写这些“学术”问题上肯定要比搞大批判内行、对斯坦尼理论外行的胡锡涛高明许多,更不用说写作组内那个什么工厂的“造反秀才”了。然而,余秋雨却说最后成文的《评“体系”》“没有一个字与自己有关”;而胡锡涛尽管也说他自己在研究斯坦尼上“只是半瓶子醋而已”,“根本写不出他(按:指余秋雨)那种水平”,却前后矛盾地把炮制此文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说此文是他“一人执笔”。这不禁使我颇为疑惑。按胡锡涛自己的说法,他“只看过斯坦尼的自传《我的艺术生活》,没有看过他的全集”,而“有机天性”、“从自我出发”、“种子论”之类论题都出现在全集第二卷至第四卷当中,胡锡涛怎么能对这些“学术”问题“批判”得煞有介事?怎么能不参考甚至沿用了把“四卷斯坦尼全集翻得卷起了角”的余秋雨的初稿中的一些论述呢?为此我很怀疑胡锡涛如此“英勇”地独自承担罪责,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促使我对胡锡涛的说法产生怀疑的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在《忏悔》一文中,胡锡涛把“四人帮”炮制《评“体系”》这篇文章的起因归纳为二:一是“要为江青推动京剧革命、搞样板戏扫清理论障碍”;二是“江青夹杂着个人情绪,她要报私仇。批判斯坦尼,是冲着孙维世而来”。这种对起因的归纳既有掩盖“四人帮”炮制此文的真正用心之嫌疑,同时也暴露出胡锡涛力求淡化此文在全国影剧界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
谁都知道,林彪委托江青炮制的那个《纪要》中早就把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连同别林斯基等人列为“专了无产阶级的政”的“文艺黑线”的“理论基础”之一,其矛头直接指向周总理和具体主管文艺工作的周扬同志。周总理对文艺界的领导和关怀使广大文艺工作者(文艺界的那些败类当然除外)永远铭记在心。50年代初,也就是经他亲自批准,才把一批苏联专家邀请来讲授斯氏体系的。而被江青等人称为“文艺黑线头子”的周扬则在“文革”前说过:“斯坦尼体系是世界戏剧史上唯一有体系的,根本不能打倒,也打不倒”。江青授意她的爪牙炮制并经姚文元最后改定的《评“体系”》一文,决不只是什么与孙维世的个人恩怨问题,也不是“为江青推动京剧革命、搞样板戏扫清理论障碍”那么简单。这篇“大批判”文章的矛头所向是谁都清楚的。
江青这个人嫉贤妒能,爱报私仇,这点很多人知道,但在斯坦尼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