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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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第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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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3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事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②行政许可的实施。    
    (2)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审批事项:①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②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特定活动的进行;②获得特定权利;③获得特定资质、资格;④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⑤获得主体资格;⑥《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六)项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发布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对这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事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享有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    
    (6)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除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    
    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    
    (1)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机关除负有公示义务之外,还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即申请人提出置疑和询问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加以如实说明、解释,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避免发生误解,特别是重大误解。    
    (2)申请人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行政机关的禁止性义务。    
    ①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需要补正的地方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文字错误等。根据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处理。    
    (7)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3条是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根据该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只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可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形式审查往往只适用于一些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    
    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查,然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    
    (2)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为实质性审查。第三个阶段为真实性核查。    
    (3)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①考核;②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③评审论证;④实际调查。    
    (4)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申请人不可能主动向行政机关反映他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并不自始参加行政许可程序,对其利益即将受损的情况往往并不知晓,若无行政机关的主动告知,其权利便将遭受难以预知的损害,而对此种损害提供事后救济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事先预作防范的成本。为此,法律必须设计有相应的程序,对他人利益给予切实保护。    
    行政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个别告知,以及面向所有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告知内容包括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    
    7。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程序的必然结果。    
    (1)当场决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简易程序的要件为:①申请材料齐全;②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2)法定期限内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规定。    
    (3)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决定理由、申请事项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如姓名(名称)等,社会公众可以对以上内容加以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例外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②其公开有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内容;③其公开有可能侵害第三人隐私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④行政决定正式作出之前的试拟稿,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文件。    
    (4)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空间效力应当覆盖全国,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其效力也应当遍及全国。除非行政许可证书本身即对其适用设定了地域限制,否则任何地方国家机关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对其效力在国内的某一地区加以否认,也不得重复设置行政许可。    
    8。行政许可的期限    
    (1)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①即时作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②20日内作出。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    
    ③30日内作出。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④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在特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层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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