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语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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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语萃-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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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们的“放刁史”,一一写出来,不但公诸同好,泽及百姓,还要垂诸青史,光照百代。    
    ——刁民万岁    
    “戒讼”思想是法治的大敌    
    我要写一两部《刁民传》、《好讼学大纲》、《打官司典范》、《司法黑暗史》等类的小书,用做普遍的宣传。我要使人知道传统中“戒讼”的言论,乃是真“法治”的大敌,是敷衍不求真的民族病,是不讲求是非的混哲学。中国人要有进步,必须从“认真”、“不甘休”、“争个明白”、“不让人”等类型的进取观念开始。换句话说,中国人必须练习放弃退缩的观念;如“得过且过”、如“让人三分”、如“讼则终凶”、如“相忍为安”等等等等,因为有这类观念并且成为习惯的人,绝不是工业社会里的人,他们该退到用牛耕作的农村去,去做任人宰割的“顺民”!    
    ——论打官司的必要    
    什么是“刑”    
    先看什么是“刑”。法学家们说刑是法律中的名目,却不知道刑远在法律之前就出现,同时远在法律之外逍遥着。我们看不到殷商的法律,却看到殷商的刑罚,我们现在用的字,像“执”字、像“囚”字、像“圉”字,都是甲骨文中吓人的字。“执”是用刑具抓人,“囚”是抓到人放在牢里,“圉”是放在牢里还挂上手铐脚镣。从原始的意义来说,刑不是法律的名目,而是无法无天的名目。后来法律出来,把刑开始文明分类,摩登的分法是:一、生命刑(死刑——电椅、绞架、枪毙),二、自由刑(徒刑、拘役、假释等),三、财产刑(罚金、易服劳役、没收),四、资格刑(褫夺公权)。以上四类,比起固有文化来,形式上人道,实质上有的也难说。例如古代的自由刑里有“流刑”,流刑是“摒诸四夷而不与同中国”,就比较意义上说,很像“驱逐出境”,是叫你捣乱鬼出境而不是“限制出境”。所以,复兴中华文化,若不是口号,就该复兴“流刑”,使流刑流行起来。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古代用刑    
    身体刑在执行方面,倒多少有今古之分。现代派偷偷摸摸,古典派却光天化日,光天化日到公然立法为之的程度。中国古代的身体刑,修理面极大,甚至在生命刑上也大做手脚,使死刑变得花样百出。古代法律上大致把刑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叫做“五刑”。前四种是纯身体刑,后一种是死刑(“大辟”)附加或不加身体刑。不加身体刑的,一般是斩(杀头),身首异处,一了百了。由于中国人忌讳身首异处,喜欢全尸,所以别开死面,死刑出了优待。优待又分“公优待”和“私优待”,公优待是赐死(绞死或强迫自杀、刎颈、服毒之类);私优待是买通刽子手,把人头还给家人,找皮匠再和尸体缝在一起(这种皮匠,只缝三针,就可复原,是专门人才,不是普通修皮鞋的)。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拾零篇·话天南地北人生拾零李敖语萃人生拾零中国的“墨”刑

    中国的“墨”刑    
    五刑里面,“墨”刑是最轻的一种。墨刑是在受刑人脸上割出刺出字来,然后在伤口上揉进颜料,颜料是黑色的,所以叫做“墨”,也叫“黥”。它的作业,很像文身。墨刑最早说是蚩尤发明的,后来虞舜把它确定,放在五刑之首。它在古书中经常见到。在《庄子》里面,甚至编成故事,洗耳的许由挖苦意而子说:“唐尧既然用仁义给你施了墨刑,用是非给你施了劓刑,你怎么还能自在逍遥呢?”最后意而子说:“怎么知道老天爷不把我墨刑的伤、劓刑的伤补好呢?”可见墨刑已用到哲学的讨论上面。由于在古书中一再出现,可以想见它的普遍性、它的源远流长。    
    照《书经》的说法,统治者有错,下面人不能帮忙改正,要用墨刑来罚,这是一个有趣的标准,等于是专罚扶同为恶的小人的。其实这只是乌托邦的法律,若真的实行起来,任何统治者都要被脸上有字的人包围了。但在其他方面,墨刑在古代,动不动就来一下,是可以确信的。所谓“墨罪五百”,所谓“墨罚之属千”,都是明证。大将军英布年轻时就被墨刑过,大家都叫他“黥布”,墨刑的名流中,他考第一。秦朝太子犯了法,商鞅歉难把字刻在太子脸上,结果“黥其师”,老师倒了楣。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中国的“劓”刑    
    “劓”刑是割鼻子,也说是蚩尤发明的,反正蚩尤打了败仗,一切“好事”都算到他头上。劓刑是广义解释的,包括割耳朵。劓刑方面,所谓“劓罪五百”,所谓“夏有劓墨各千”,所谓“我乃劓殄之,无遗育”,所谓“又曰劓人,无或劓刵人”,可见此刑的普遍使用,就好像“违警罚法”似的。劓刑的外一章是割耳朵(),在《易经》中,有“何校灭耳,凶”的卦,“何校”是一种使耳朵跟人分家的刑具,何是背,校是枷,加起来,就是背在背上的一种枷,可以把耳朵“灭”掉,其“凶”可知。这种刑具的发明家认为:耳朵的用处在使人因听而聪明,犯罪的人,显然因不听而笨,所以,耳朵该罚。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中国的“刖”刑    
    五刑中排名第三的,是“刖”刑,也叫“”刑。是砍掉脚或脚趾(重刑砍右趾,轻刑砍左趾),当然还是蚩尤干的缺德事。它的最早名字是“膑”,后来被第一任司法行政部长陶给改了,但还通用。不但通用,并且像黥布一样,出来一位“孙膑”。他被老同学庞涓陷害,黥了面又砍去脚,他虽然最后得到了胜利,可是却失掉了名字,大家都叫他“孙膑”,谁也不知道他本名了。古人用刖刑整人,范围也不下于“违警罚法”,偷车的,刖;跳城墙的,刖;向统治者扯谎的,刖。《韩非子》记楚人和氏璧故事,和氏得到了宝玉,向统治者拍马屁,可是统治者不识货,先后被“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他哭的时候,人家还告诉他:“天下之刖者多矣!”可见这种整人法多普遍。《左传》、《晏子春秋》、《孔子家语》、《说苑》、《庄子》等古书里,到处都有刖的纪录,写不完的。我们现在说“踊跃”,不知道“踊”字就是被刖的人所穿的鞋,普通人穿的鞋叫履,古书里有“踊贵而履贱”的话,意思是说:没脚的,比有脚的流行,法法法法法,太黑暗了!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中国的“宫”刑    
    五刑中第四是“宫”刑,是强迫去势,割生殖器。古书中始终没能说明白如何割女人的,但对男人的,却割得无微不至。割了以后怕着凉,要放在像养蚕一样温室中复原,所以宫刑又叫“下蚕室”。宫刑普遍性如何呢?只要一看数字,就知道了。秦始皇盖阿房宫,动用的宫刑犯人,高达七十二万!其他可想而知。割得老百姓大势去矣,统治者自己也大势去矣。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这种刑,照《周礼》说法,是“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是“义交”呢?就是要合乎当时道德法律的性交。就是说,任何非法的性交,被发现了,就要割家伙。但这只是理论,因为古书中有大量的“不以义交”,公然为之以后,家伙依然健在。而《左传》里记楚子想割羊舌生殖器的故事,却明明和“义交”无关,而是政治问题。何况古书中明明有“夏刑宫辟五百”、“宫罪五百”、“宫刑之属三百”等话,宫刑使用的范围,自然绝不止于“不以义交”。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中国的肉刑外一章    
    以上所说墨、劓、刖、宫四种肉刑,只是正统的、依法有据的、代表性的大刑,是刑五刑以内的。在这些以外,夹带的、附送的、巧立名目的、自我作古的、杠上开花的、何足道哉的、推陈出新的种种身体刑,也不知有多少。像鞭、杖、笞、拶、挺棍、夹棍、脑箍、竹签、掌嘴、断舌、背花、烙铁、灌鼻、钉指、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带根板、水杖、生树棍、磨骨钉、寸寸紧、穿耳鼻、割脚筋、立枷等等等等等等等等,以及叫都叫不出来的无名英刑,当然也都是肉刑的附录、肉刑的外一章、肉刑的第二辑。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奸妇下场    
    用“私刑”来惩罚犯奸的女人,历来的例子太多了!一般中国的英雄好汉们,他们对付自己或别人戴绿帽子的难题,似乎不愿诉诸法律,他们宁愿亲自动手,以达到“一对人头落地,两腔鲜血冲天”的境界!在这个境界的追求中,武大郎是失败者,武松则是成功的英雄。这一类事件在历史、小说和传闻里,简直多得不得了,《元曲选》己集下里的“酷寒亭杂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一种规模较大的私刑是“宗族制裁”,所谓家法、族规是也。族人对“淫妇”的制裁似乎比正式的法律还普遍!单在《刑案汇览》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奸妇”、“淫女”被“活埋”、“勒死”和“砍杀”的例子。    
    ——纪翠绫该生在什么时候?    
    用刑“科学化”    
    有一种叫“身体刑”或“体刑”或“肉刑”的,在摩登的法律条文中是禁止了,虽然事实上,全世界许多极权国家还日新月异的流行着。这里说日新月异,是说极权国家虽然在自由思想上大落其伍,但在专制道具上却超越前进,并且完全合乎最新的“科学方法”。从希特勒式的招供药丸,到史太林式的浑身通电,这是古人们再也发明不出来的科学花样。何况还有现代的内科医生一旁伺候,保证可使任何人死去活来到极限境界而不致暴毙,这比古人修理专家动辄使人死去而不能活来的笨手笨脚,的确高明万分。何况“科学方法”还有不落痕迹的妙用,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干净利落,证据完全没有,煞是厉害。《孟子》里说“威武不能屈”,《正气歌》里说“鼎甘如饴”,但把孟夫子交给希特勒,文天祥交给史太林,老希老史祭起“科学方法”修理老孟老文,不但文天祥可以把知道的都说出来,孟夫子还可以把不知道的也都说出来,外加检举文天祥是蒙古间谍!    
    ——“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    
    中国传统强奸罪    
    必须一提的是关于强奸罪。此罪的鉴定非常令人惊异。按唐宋元明清律,都说被强奸的妇人无罪。可是按清律小注,必须合乎下列四条件才能以强奸论:    
    一、 有强暴之状。    
    二、 妇人有不能推脱之情。    
    三、 须有人闻知。    
    四、 须损伤肤体,毁裂衣物。    
    这是何等荒谬!在左近无人之处,或一点点麻醉剂,就可以强奸女人而以和奸论罪!这是多么不合理!更荒唐的是:清律小注又说,虽具备上面四条件,最后若让强奸者达到了目的,仍以和奸论!这样说来,天下几乎无强奸情况而言了!我们不能想像,在我们这礼义之邦中,有多少可怜的女子在遭受暴行之后,竟又被目为淫妇而加以判刑!    
    ——纪翠绫该生在什么时候?


文化篇·批中西文化批评中国知识分子李敖语萃批评中国知识分子最可耻的阶级

    ——中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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