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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区分是主要的。因为如果规定因果关系的概念是一个自然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又因为理性科学的分类完全是基于对象之间的歧异性,对于这种歧异性的认识是需要不同的原理的,所以前者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后者就完全单独成为第二部分,即(作为道德理论的)实践哲学。
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就是那些艺术的和一般技巧的规则,甚至是作深谋远虑的思考的规则,例如,作为一种对于人及其意志发生影响的技巧等),在它们的原理是基于概念的范围内,必须只算作理论哲学的引申。因为它们只涉及按照自然概念的事物的可能性,不仅包括自然界里为此目的所能得到的一切手段,就是意志本身(作为欲求,因而作为自然的机能)在它通过自然的动机遵守那些规则而被规定的范围也包括在内。但这类实践的规则不唤做规律(像物理学的规律那样),而只是诸指示,因为意志不单是立于自然概念之下,也立于自由概念之下,在对后者的关系里,它的原理唤做规律,并且和它们的推论单独地构成哲学的第二部分,即实践的部分。
就像纯粹几何学的问题解答不能算是隶属于它的特殊部分,或者测量技术没有资格获得实践几何学的称号以别于纯粹几何学并作为一般几何学的第二部分一样:实验里或观察里的机械的或化学的技术也不能算是自然理论的实践部分,最后,家庭的、地方的和国家的经济、社交艺术、饮食规范,或是一般的幸福学,甚至那对癖好的克服和对嗜欲的控制等等都不能算到实践哲学里去或把它们构成哲学一般的第二部分。因为在上述的它们全体之中,只包含着技能的法则(因而它们只是技术地实践的),因为技能是按照因果的自然概念产生出可能的效果的。由于这些自然概念隶属于理论哲学,它们仅作为理论哲学(即自然科学)的引申而服从于那些指示的,因此不能要求在任何特殊的、唤做实践的哲学里得到任一位置。与此相反,道德地实践的诸指示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从而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示:它们也像自然所遵守的诸规则一样,可以径直地叫做法则,但不是像后者那样基于感性条件,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在实践哲学名号之下,为自己单独要求着另一部分。
人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哲学所给的实践指示的总和,不是因为它们是实践的,就可以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构成一个特殊的部分——因为它们可以是实践的,即使它们的诸原理完全是从自然的理论认识中取来的(作为技术地实践的法则);而是因为它们的原理绝不是从自然概念——这是经常感性地制约着的——借取来的,因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它只是自由概念借助形式规律使人得到认识。所以它们是道德地实践的,这就是说,它们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企图中的指示和规则,而是不以目的和企图为条件的规律。
第一部分哲学的一般的领域
先验概念的运用范围,也就是我们的认识能力按照诸原理和哲学的使用范围。
但那些概念所联系到的并尽可能地成立对之认识的一切对象的总和,是能够按照我们的能力对此企图的能否完成而区分着。
一些概念,当它们联系到对象上时,不管对于这些对象的认识是否可能,这些概念具有它们的领域,这领域完全是按照着它们的对象对我们的全部认识能力所具有的关系而规定着的。这领域中的对我们而言认识是可能的那个部分,就是这些概念和为此所必需的认识能力的地盘(territorium)。这个地盘的一个部分,即这些概念立法于其上的部分,就是这些概念和隶属于它们的诸认识能力的领域(ditio)。经验的诸概念固然在自然界里——作为感官对象的总和——有它们的地盘,但没有领域(只有它们的居住地,domicilium),因为它们虽是依照规律构成的,但自身不是立法的,在它们上面所建立的诸法则只是经验的,因而是偶然的。
我们全部的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域,即自然概念的和自由概念的两个领域,因为它是通过这两者提供先验法则的。哲学现在也顺应着这个分类而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部分。但是它的领域所依以树立的和它的立法权力所执行的基地却永远限于一切可能经验的对象的总和,即不超过现象的范围,因为若不是这样,悟性在这方面的立法就是不能思维的。
凭借自然的概念来立法的是由悟性来做并且它是理论的。凭借自由的概念来立法的是由理性执行着并且它只能是实践的。理性只能在实践范围内立法;对于(自然的)理论认识,它只能(作为由悟性的媒介而知晓规律)从给定的规律里引申出逻辑结论来,而这仍然永远只是停留在自然界里,但与此相反,在法则是属于实践性质的地方,理性并不因此就立刻是立法的,因为这些法则也可以是技术地实践的。
所以悟性和理性在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的经验基地之上具有两种不同的立法,而不会相互侵犯。因为自然概念不影响通过自由概念的立法正如后者不干扰自然界的立法一样。两种立法及其专用的诸能力在同一个主体内并存着,被认为没有矛盾,这种可能性至少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作了证明,因为它通过揭示矛盾的辩证的假象而摧毁了反对面的意见。
然而,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固然不在它们的立法中,但却在它们关于感觉界的诸效用中不断地相互掣肘,不构成一个领域,原因是:自然概念固然在直观里表述它的对象,但不是作为物自体,而是作为单纯的现象;与此相反,自由概念固然在它的对象里表述一个物自体,却不能使它在直观里表现出来,所以两者中任何一个都不能从它的客体里(甚至于从思维着的主体里)获得一个作为物自身的理论认识,或者,如物自身那样,成为超感性的理论认识,人们固然必须安置这观念作为一切经验对象的可能性的基础,却不能把这观念自身提高和扩大成为知识。
因此对于我们全部认识能力而言,存在着一个没有界限的但也无法接近的地区,即超感觉的地区,我们在那里面找不到一块地盘,即既不能为悟性诸概念也不能为理性诸概念在它上面据有理论认识的领域。这一个地区,我们固然必须为了理性的理论运用一如为了理性的实践运用拿诸观念来占领它,但是,对于这些观念在联系到自由概念诸规律时,我们除了实践的实在性以外不能提供别的。因此,我们的理论认识决不能通过这个扩张到超感觉界去。
现在,在自然概念的领域,作为感觉界,和自由概念的领域,作为超感觉界之间虽然固定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致从前者到后者(即以理性的理论运用为媒介)不可能有过渡,好像是那样分开的两个世界,前者对后者绝不能施加影响;但后者却应该对前者具有影响,这就是说,自由概念应该把它的规律所赋予的目的在感性世界里实现出来。因此,自然界必须能够这样地被思考着:它的形式的合规律性至少对于那些按照自由规律在自然中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互相协应的。因此,我们就必须有一个作为自然界基础的超感觉界和在实践方面包含于自由概念中的那些东西的统一体的根基。虽然我们对于根基的概念既非理论地、也非实践地得到认识的,它自己没有独特的领域,但它仍使按照这一方面原理的思想形式和按照那一方面原理的思想形式的过渡成为可能。
第一部分判断力批判作为使哲学的两部分
成为整体的结合手段就诸认识能力能够先验地工作着这一方面而言,它们的批判在客体方面实际上没有领域,因为它自己不是一个教理,而只是具有从事检查我们诸能力的性质,看它是否以及如何使一个教理通过它而后可能。它的地区延伸到一切它们要求达到的地方,以便把这些要求安置在它的正当的权能范围以内。但是,凡是不能进入哲学分类中的,仍可以作为一个主要部分进入纯粹认识能力的一般批判中,如果它包含着自身既不能用于理论,也不能用于实践的诸原理的话。
自然诸概念包含着一切先验的理论认识的根基,同时建基于悟性的立法。自由概念包含着一切感性地无制约的先验的实践的诸准则的根基,同时建基于理性的立法。因此,两种能力除按照逻辑形式应用于不管来源为何的诸原理外,还按照内容而应用到它自身的每一立法上,而且在这些立法之上不再有其他(先验的)立法,因此,这就证明了把哲学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的分类法是正当的。
但是,在高级认识诸能力的家庭内,在悟性和理性之间,仍有一个中间分子,这就是判断力。人们有理由按照类比来猜测它,纵然它不具有自己的立法,仍然具有一个自己独特的原理,据此可以找到诸规律,虽然它只是主观的、先验的原理。这原理,即便在对象方面没有一个地区作为它的领域,仍然能有着具有某种特性的某一地盘,而对于这个地盘,恰巧只是那个原则有效。
对于上述的考察,还有进一步的(按照类比来判断的)根据,把判断力和我们的表象诸能力的另一种秩序联结起来,这似乎比它和认识诸能力这个家庭所具有的亲属关系更为重要。因为心灵的一切机能或能力可以归结为下列三种,它们不能从一个共同的基础再作进一步的引申了,这三种就是:认识机能、愉快及不愉快的情感和欲求的机能。对于人们作为诸经验原理来运用的概念,我们有理由猜想它们和先验的纯粹认识的机能极为密切的关系,试图考察这个关系时,值得我们给出一个超验的定义,就是说,一个通过诸纯粹范畴乃至于范畴自身而适当地指出当前概念和其他概念的区别的定义。在这里,我们以数学家为典范,他让所考虑的问题中的经验数据暂时处于未决状态,只把它们的关系按照纯粹算学的概念进行纯粹的综合,由是推广了他的答案。我曾经努力采取一个类似的手续(《实践理性批判》。V。序言第16页[第5册第111页])而人们曾经指摘我关于欲求机能的定义,即作为一个机能,它是借助它的诸表象而成为这些表象的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因为单纯的愿望也是欲求,而每个人对此却克制着自己,知道单单由于愿望不能产生出他的对象来。但是这却不外乎证明着:在人的内部有欲求,由于这个,他自己和自己矛盾,当他想单独通过表象产生出他的对象时,他不可能希望有结果的,因为他自己知道,他的机械的力量(如果我能这样称呼这非心理的力量的话)必须受表象的规定,这或者不等于由它直接产生出对象(因而是间接地),或者简直是不可能产生的,就如把已做了的事使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