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理。对再审案件,根据原来的审级不同,可分别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①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或者原来是第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②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其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仍有上诉权。
十、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审查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①判决全部撤销;②判决部分撤销;③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决定。
(5)确认判决。此种判决形式在实践中开始被运用。根据审判实践,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可采用确认判决形式,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它作不同的分类,如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行裁定等。《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适用于:①起诉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录;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3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适用范围是:①有关管辖;②关于诉讼期限事项;③有关回避事项;④有关再审案件处理;⑤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