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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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 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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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有能力提供这种保护的,一是掌握权力的官员,二是黑社会。在一个社会权利严重缺位的社会里,无论由谁来提供保护,都必然会导致庇护主义关系的盛行。    
    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在目前的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在某些方面弱化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强化了,特别是权钱关系要更为密切了。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在缺乏对企业活动制度化保障的情况下,开始形成由官员与企业主个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近些年来有许多调查表明,在民营企业家所结交的朋友中,政府官员均占第一位。这也可以从一个方面看出这种庇护主义的普遍性。而在这种庇护主义关系中,实质的内容则是腐败性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成员的权利越是缺位,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程度也就越低;而社会生活制度化的程度越低,对于建立庇护主义关系的需求就越强烈,腐败性交易的机会也就越多。近些年来以庇护主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腐败性交换无疑是以瓜分国有资产为目标的。    
    那么,随着瓜分国有资产过程的大体结束,庇护主义关系的模式是否会终结?可以说,瓜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形成庇护主义的唯一原因,庇护主义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权利的缺位。只要权利缺位的现象存在,庇护主义就是不可避免的。最近一位商界的朋友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大部分要开发的土地已经基本被瓜分完了,剩下的也已经在开始实行比较规范的招标拍卖,而瓜分国有资产也已经基本完毕。这时候,企业家能够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的好处已经越来越少了。他问我这个时候私营企业家的独立性是否可能会增强。我的看法是,如果可以将非制度化生存分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和“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两种类型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趋利”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可能会走向衰落,而以“避害”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却仍然可以存在,甚至有可能发展起来。因为提供好处和不提供害处,都会造就对“保护”的需求。事实上,非制度化生存不仅仅存在于民营企业当中,而且也存在于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只不过由于其太日常生活化,往往不被人们所注意,只有到某些“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这种现象的存在。最近发生在南京的拆迁户自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实际上,由于拆迁导致的群体性或个体性抗拒事件,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屡屡发生。对此,有人将其称为“野蛮拆迁”。实际上,还不仅仅是拆迁的方式野蛮不野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拆迁对象的权利如何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从已经发生的拆迁纠纷来看,首先是拆迁对象很难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其次,是在遭遇到问题的时候,缺少制度化的解决机制,缺少可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目前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似乎就是上访,而上访的渠道却往往并不畅通。这是拆迁纠纷发生的更基本的制度背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解决权利缺位的问题,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化保护,是我们重建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权利均衡:低水平与高水平

    在当今社会中,社会分化的加剧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趋势。这种社会分化加剧的趋势,往往最后凝结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富人和穷人的关系问题。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这个问题对于当下中国的现实含义是:在过去20多年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分化在明显加剧,贫富悬殊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由农村和城市中的贫困人群所组成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则是由富人所组成的强势群体。    
    而且,由于市场转型本身的不规范,财富积累过程明显地带有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因素。有人将其称之为财富的“原罪”。而社会对这种财富积累过程的不满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新的产权关系的出现,改革前不曾存在的劳资关系出现了。因此,如何处理穷人与富人、资方和劳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在《贫富悬殊与权利失衡》一文中我已经说明,在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背后,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同。指出这一点的目的在于,在关注贫富悬殊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分配制度上(尽管这是很重要的),而是必须将其背后的社会权利问题纳入关注的视野,因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会权利的分布。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通过社会权利关系的调整来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过程。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社会也出现过严重的贫富分化。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期,社会公平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种改善与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劳工之间的权利均衡,并最终形成了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主义制度框架。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大体保持权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权利均衡,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都知道,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西方社会中罢工之类的工人运动已经越来越少,原因之一就是这套权利均衡机制在起作用。说到权利均衡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区分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与高水平均衡。所谓低水平均衡是指,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改革前我国是一个纯粹公有制的、平均主义的社会,社会分化的程度也很低。在那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对不同群体之间权利均衡的迫切需求。而社会分化的程度加大,富人与穷人的并存,以及劳资关系的形成,都是最近这20多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如何规范和容纳这些现象,需要一段时间来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安排。而在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在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下,会造成种种的社会问题。首先,缺乏制度化保护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均衡。因为在缺乏制度化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强势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实际能力上是不对等的。在几乎完全依靠实力角逐的时候,强势群体可以利用种种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弱势群体却缺乏这种能力。在最近为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些社会现象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个逻辑的存在。比如,近些年来,围绕土地征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和群体事件不断发生。2004年年初,中央政府发出指示,要求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对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规违法交易等行为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这类现象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以国家建设用地为名,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据报道,在浙江的一些地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征用的土地每亩地补偿费只有500~600元。而这些廉价征用来的土地,到了开发商手里,马上价值倍增。再比如,打工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出现人们所说的“生死合同”。如在某金矿与工人签订的《坑道施工安全合同》中就规定:“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他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担。” 在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大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果仅仅靠市场中的力量博弈,打工者权益的被侵害,几乎就是必然的事情。在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中,还会形成这样的一种逻辑:由于低水平均衡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均衡,于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满情绪增加。为了缓和不满情绪,就会拿出几个富人来“杀富安贫”。在这样的时候,由于同时也缺少对富人财产和权利的制度化保护,就会在富人中造成一种普遍的不安甚至恐慌,结果又势必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最近一段时间,有这样两种呼声。一种是呼吁保护富人的财产和权利。另一种则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财产和权利。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失衡的劳资关系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进程,资方和劳方这一对在私有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存在的关系,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开始出现。与此同时,在整个社会中,以强势群体为一方、弱势群体为另一方的社会结构也在开始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强弱力量不对等的关系中实现保持一种利益的大体均衡,从而保持基本的社会公平,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让我们首先从劳资关系入手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劳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方处于强势位置而劳方处于弱势位置,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一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更为失衡和突出。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很难看到对弱势的劳方权益的侵害。在许多三资和私营企业中,工人劳动超强度、超负荷、超体能、超工时的所谓“四超”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工人疲劳过度而导致的伤亡事故不时发生。在许多这样的企业中,这些往往来自外地的工人每天工作至少12个小时,每周至少6天。    
    而工资只有区区的几百元。在有的企业中,工人如果不加班加点,其收入只能维持生存。而能够积存起来的收入只有靠加班的报酬。在一些企业和行业中,资方与劳方签订不合法的“生死合同”。 在一个以生产农药为主的化工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负责;未经许可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所造成的中毒等后果自行负责…… ”在一些行业中,利益分配明显失衡。如出租车行业,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每个司机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9000元左右。但其中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交给出租汽车公司。在支付了燃油费、修理费、车上用餐费、应付罚款等其他开支后,出租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1800元。如果发生生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1800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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