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23,24页。
同年九月,湖广道御史肖震建议实行“屯田之制”,其办法是,“驻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驻一县之兵,即耕其县之地;驻一乡之兵,即耕一乡之地。”他是针对贵州、四川两省“地多人少”而提出这个建议的。驻军行屯田之制,“则国家养兵之费既省,而两省荒田亦可渐辟矣。”圣祖以为可行,当即批准。《清圣祖实录》,卷24,3页。
十二月,四川总督苗澄等人请求,从重庆、夔州等镇、成都城守军营及督抚提标兵中抽调7000人,开垦成都地区土地,预计每年可得米42 000石,可节省兵部拨银56 000两。圣祖批示,予以实行。《清圣祖实录》,卷24,30页。
我们从清朝官方记载中,看到清初的垦荒尚不普遍,就是说,还没有在全国开展起来。顺治时,可以归因于战争尚未结束,那么,到圣祖即位至亲政前后,其垦荒仍局限在受灾最重的少数省区,尽管朝廷颁行各种奖励办法,也包括处罚条例,其结果,还是收效不大。原因何在?
康熙七年四月,云南道御史徐旭龄对此做了深刻分析。他首先指出:“国家生财之道,垦荒为要。乃行之二十余年(包括顺治朝18年)而无效者,其患有三”:一是“科差太急,而富民以有田为累”。意思说,国家对垦荒的田索取税赋太急,富民以田多而受苦累,不如少田为好,故不愿意多垦荒。二是“招徕无资,贫民以受田为苦”。意思说,国家召集流失农民归农,却无资金资助他们垦荒,所以贫民多得田却负担不起,无力耕种,自然也无积极性垦荒。三是“考成太宽,而有司不以垦田为职。”意思说,对官员的考核过于宽大,他们就不以垦田作为当务之急。这三条原因,就是以往垦荒的“通病”。他认为,要解决这三大通病,必须放宽“起科”的年限。以前一律规定开垦的荒地三年起科,是不妥的。因为土地有好坏的区别,就不能按统一的年限起科,应该是“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这样,就会提高垦荒的热情,“佃垦者众矣”。他又指出,以前“听民自佃”也不对,因为“民有贫富不等”之别,一定对“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使民财力充裕,“而力垦者多矣”。对于官员,必须限以几年招复户口,几年修举水利,几年垦完荒地,有功的就提升,无垦荒功的就罢免。只有实行奖惩,才能起到督劝垦田的作用。《清圣祖实录》,卷25,27~28页。
接着,又有四川巡抚张德地发来奏报:鉴于四川在屡经战乱之后,“民无遗类,地尽抛荒”,有土无人,除了“招民”之策,别无“裕国之方”。据此,他请求制定一项奖励政策,规定各省文武官员有能“招民”30家的,给予记录一次,有招至50~60家的,记录两次,如招至百家的,不论俸满与否,即准升转。《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1000页。
圣祖接受了他们的建议,重新调整和制定新政策,鼓励垦荒。从康熙十年起,连续三年一再放宽各地新垦荒地起科的年限。先是以四年起科,比原先三年的规定宽限了一年;次年再放宽到六年起科,至十二年(1673年),圣祖宣布:“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清圣祖实录》,卷44,3页。在十年之内,垦荒者自种自用,不向国家缴纳赋税,实在是再优厚不过的了。
可惜,这项重要的政策未及在全国实行,就因三藩之乱而暂时中断。到康熙十八年,清军平叛胜利在握,圣祖便大力推行垦荒政策,以原定十年起科的年限过长,改为六年,通行全国《康熙会典》,卷24,“户部赋役”。,个别地方,如四川不少地区未尝起科,等于永远免除。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3)
为加快垦田,取得更大的成效,朝廷鼓励百姓开垦,对垦田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如《清朝通志》,卷81、《清朝文献通考》,卷2所载:“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者,试其文义通顺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因战乱而流徙荒远地区的,如四川僻远之地,如本人(家)愿留此垦荒居住,其所垦“地亩永给为业”。这些政策,无疑会刺激农民或其他劳动者垦荒的积极性,将产生积极效果。
垦荒需要一定资金购买牛具种子,贫苦农民无力承担。朝廷针对不同地区的贫困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如,湖广(湖北)省内的归州(秭归)、巴东、长阳、兴山、房县、保康、竹溪、竹山等西部山区、半山区,“久为巨逆盘踞,人民逃窜”,经清军屡次征剿,已平息此地之乱,“难民渐归”,愿就地垦荒,却“苦无农器”。康熙四年五月,经奏请,圣祖批准“酌给牛种,听其开垦,三年后起科。”《清圣祖实录》,卷15,10~11页。多数情况,是由各级官府无息借贷,规定若干年后还本。康熙二十二年(1693年),圣祖允准河南省“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生息”,至秋收之季归还。同时,还对河南省垦荒做出新规定:外省人来此垦荒落户,如发现在他处犯有罪过,只处罚本人,不得株连家属;凡本地土地有数年无人耕种,又不缴纳税赋,即属“抛荒”地,以后如已被开垦,不许原主索要;新垦地亩,暂就各该县“下则”(以土地肥瘠,分若干等,其税粮亦照土地等级定出不等的税额,下则为最末等)纳税粮,等三年后仍照“原定等则输粮”。《清圣祖实录》,卷108,12页。
在垦荒田中,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原明藩王的田产,以及皇庄与勋戚庄田,清初统称“废藩”庄田。明初,朱元璋分封诸子为王,把他们封藩到全国各地或边疆之地,他们除享有朝廷优厚的俸禄,还分得数量不等的大片土地。他们世代承袭,而朱元璋之后,历朝皇帝又增封自己的诸子为王,各给藩地,各藩王占有的土地之多,实属惊人。如穆宗第四子潞王朱翊镠封藩卫辉(今属河南),其土地多达四万顷。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封藩洛阳,赐庄田四万顷,遭到诸臣反对,神宗只好减半,占尽“中州腴土”,还不足,又取山东、湖广之地,以补足二万顷之数。《明史·诸王传》,卷120,“诸王五”。明朝各王及皇室勋戚等显贵都是本地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其地皆称“庄田”或“藩产”,为其耕种的农民,既向藩王缴租,又向官府纳粮,生活十分困苦,很多人被迫离开藩庄,另谋生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浪潮,把这些国中之国的藩王及其封藩大多给摧毁了,而明之,政权转移到了清朝统治者手中,他们的“天堂”不复存在,对大批庄田也失去了占有权。对这些数量可观的田产如何处置呢?康熙八年(1669年),圣祖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革除各藩王田产的所有权,给予原耕种的农民自由耕种;
第二,对无人耕种的剩余土地,“召民开垦”,此类田地称为“更名田”,其所有权转入民户,“永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清世祖实录》,卷28,15页。
据统计,这批田产约有二十多万顷,分布近十个省区内,多属肥沃之地引自王春霖、高桂兰:《康熙帝的治国艺术》,144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参见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中华书局,1964。,转为农民所有,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圣祖为加速垦荒,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不遗余力,千方百计鼓励甚至不惜重奖,严督各地方官,动员农民垦荒。在其总政策下,又因地制宜,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指导和落实垦荒的各项措施。大约从康熙十年,全国的垦荒始有起色,而从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逐渐形成热潮。大批流徙的农民陆续返籍,战争结束,裁减下大批士兵返回家乡垦荒务农,增加了农村的劳动力;无地的农民前往各地垦荒,如湖广民人前往四川开垦,而山东民人奔往“口外”耕种。《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垦荒的热潮在全国兴起,展示出社会安定,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十月,圣祖说到边外垦荒的盛况。他说:“边外地广人稀,自古以来,从未开垦。朕数避暑塞外,令开垦种植,见禾苗有高七尺,穗长一尺五寸者。”由边外可以想见内地垦荒所带来的繁荣。《清圣祖实录》,卷231,8~9页。
垦荒成效如何,不妨用数字加以说明。据《清会典》所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国民田总数为549万余顷,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增至608万顷《清圣祖实录》,卷五载顺治十八年,全国土地数为526万余顷;卷123载:康熙二十四年为589万余顷。两项统计数字都低于《清会典》所载。今从《清会典》。今人多数论著皆以康熙二十四年的统计数字为例证,也是相沿成习,姑从之。,在24年间,土地增加了近60万顷,如扣除8年的三藩之乱,平均每年递增3.8万顷左右。其后,增长的速度明显加快,到康熙后期,全国的土地数已接近或达到明万历初年的水平。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4)
前已论及,圈地是清入关后实行的弊政之一。满族贵族圈占大量土地和房屋,给当地百姓的生计带来了巨大损害。这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皆始于摄政王多尔衮。至顺治亲政,直至去世,圈地仍在继续。康熙初年,四辅臣辅政期间,又挑起了大规模圈换土地的事件,已如前叙。圣祖看到了圈地的严重危害,遂于康熙八年下令永远停止圈地。他说:“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民间,尔部速行晓谕。”《清圣祖实录》,卷30,8页。令旨虽颁,圈地仍然时有发生。直到康熙二十四年,圣祖再重申前旨,强调:“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与旗下,恐致病民。嗣后永不许圈。如旗下有当拨给者,其以户部现存旗下余田给之。”《清圣祖实录》,卷120,19页。自此以后,圈地事基本杜绝,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满汉民族矛盾也随之缓和下来。与圈地相联系的“投充”,屡禁不止,但圈地永行停止,投充遂告终结,部分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自耕农,为农业生产增添了活力。
举凡一代政权,都需要足够的财力维持其统治。其财力来源于征收赋税,即取自社会各阶层的生产者。取之有道,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须以建章定制的形式,颁行全国,以保持社会有序的运转。历代之乱,往往因赋税混乱而繁重,最终酿成乱阶。明万历中期,额外滥收矿税、盐税、珠税等,而使天下骚动。至明末在正常赋税之外,又加派“三饷”,百姓不胜其负担,便铤而走险,纷纷揭竿起义,向明朝展开了进攻,终将明朝推翻。
清入关后,明朝的赋税制度被废弃,急需建立新的制度,整顿混乱不堪的经济秩序,使经济生产和百姓的生活恢复正常,保持稳定。从顺治元年开始,责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