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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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 第4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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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李发甲等,都是当时被圣祖点名表彰的知名的清官。《清圣祖实录》,卷256,8~9页。    
    朝廷中,在圣祖周围聚集了一批干练的大臣,他们大多“品行清正,学问优长”,尽心为国,劳绩卓著。如大学士熊赐履、张英、张玉书等,都被圣祖所倚重。在他们相继去世多年后,圣祖仍念念不忘,康熙五十一年,为表彰他们的功劳,对他们的家属及其子给予优恤。《清圣祖实录》,卷250,9页。在此之前,即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圣祖还怀念已故名臣如魏裔介、李霨、杜立德、王熙、梁清标等“俱优”《清圣祖实录》,卷241,13~14页。,高度评价。    
    上述提到的一些人,不过是清官廉吏的代表性人物。实际上,在府州县中也有很多以廉洁著称的清官。他们的大批涌现,是澄清吏治的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太平盛世的突出象征。    
    当然,在“盛世”下,仍存在贪官污吏。封建制度是其滋生的温床。如同割韭菜,铲除一批,还会滋生另一批,以至无穷。总之,是无法彻底根除的。尽管圣祖还不懂得这个道理,但他不遗余力地同贪污腐败展开坚决斗争,发现一个便处理一个,决不手软。驱邪扶正,正本清源,就必须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否则社会难以安定,百姓不得安宁。    
    圣祖最痛恨贪官污吏。平息噶尔丹叛乱之后,有一次,他对大学士们发泄对贪官污吏的愤恨情绪:“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此后,澄清吏治,如图噶尔丹,则善矣。”《清圣祖实录》,卷183,28页。噶尔丹十年为乱,迫使朝廷大动干戈,耗费钱粮无数,圣祖御驾亲征,吃尽了辛苦,不能不恨噶尔丹。但圣祖把贪官污吏比作噶尔丹,痛恨又超过了噶尔丹,可见圣祖对贪官痛恨的程度。他要求朝廷诸臣打击贪官,如同征剿噶尔丹一样,决不留情。显然,他把打击贪官看成是一场“战争”,是在没有刀光剑影的无形战线上进行的一场特殊的战争。    
    早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九月,在讨论广东、云南秋审人犯时,圣祖当即立下一条规定:“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此等人藐视法纪,贪污而不悛者,只以缓决故耳。”《清圣祖实录》,卷122,13页。圣祖视贪污之罪为最重,不予宽大,更不能赦免。凡是大案、要案,圣祖亲自过问,予以处理。    
    康熙二十三年三月,揭发出一件大案:三藩之一的平南王尚之信被处死后,特派侍郎宜昌阿会同广东巡抚金俊查看尚之信在广州的家产,他趁机“侵蚀”兵饷及没收尚之信入官的财物,又私吞尚之信的商人沈上达的财贿,恐其以后告发,金俊伙同道员王永祚将沈上达害死灭口;郎中宋俄托、员外郎卓尔图等也参与其事。据统计,他们共侵吞白银89万余两及其他财帛等物。都统赖塔原率一路大军,攻取云南有功,但他私取“入官之人”,罪行亦重。《清圣祖实录》,卷114,22~23页。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议定罪,圣祖批准:宜昌阿、金俊、宋俄托、卓尔图、尚之璋(尚之信之弟)、宁天祚、王瑜等斩首;王永祚处绞刑,笔帖式伊色、硕多礼斩首;包庇其罪行的刑部侍郎禅塔海革职,赖塔征剿云南有功,从宽处理,保留都统职务,削去加级,罚俸一年。他们私分的赃银如数缴回。《清圣祖实录》,卷115,17~18页。    
    与此案同类性质的另一重要案件的案犯蔡毓荣,是当年进剿云南吴三桂叛军的一路大军统帅。战后,立功受奖,多得殊荣,任职兵部右侍郎。事过数年,迟至康熙二十五年十二月,侍卫纳尔泰首先揭发蔡攻取云南后,侵吞吴逆没收入官的家财和人口,担心事情败露,送给他800两白银以塞其口。蔡之子蔡琳在京时,又送给他100两银。同时,广为行贿,收买朝中大臣。圣祖得报,便将蔡氏父子革职逮捕,对刑部发出指示:“蔡毓荣居官贪酷,品行污秽。伊持财势,笼络人心,内外无不周到。得云南城(指昆明)时,吴逆家赀等物,理应给赏兵丁,蔡毓荣将奇珍财货,悉侵入私囊,馈送大臣官员。如此大恶之人,若不加惩创,何以使其余警戒!尔等详加严审,务将情弊尽行察出。”又据知情人员揭发:蔡毓荣俘获吴三桂孙女、为伪相郭壮图之媳,霸占为己有,并受逆党胡永宾重贿,释放回籍。经吏、户、刑三部会审,蔡毓荣行贿纳尔泰800两银,入昆明城私吞黄金200两、白银8000两,以及纳三桂孙女为妾等罪俱实,拟刑立斩,贪得金银照数入官。    
    圣祖追论蔡当年不敌吴逆叛军,弃常德(湖南境)不守,以至湖南陷落;后进剿云南,蔡“不过随大军行走,并未建尺寸之功”,巧夺他人之功,冒领奖赏。但案牵连人太多,都不愿出首,蔡也矢口否认,故使此案“缺略更甚”。圣祖深知此中弊深,难以再追下去《清圣祖实录》,卷128,21~23页。,遂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二月结案,从宽处理,免去死刑,籍没家产,枷号3个月,鞭100,并与其子发往黑龙江充军。在处理此案中,犯有包庇罪的有关官员分别给予革职、降级等处分《清圣祖实录》,卷129,10、12页。。


第四部分吏清政通人和(5)

    康熙五十一年四月,又揭发出原任刑部尚书齐世武等人受贿案。经多次会审,已查清:齐世武受贿3000两白银、原任步军统领托合齐受贿2400两、原任兵部尚书耿额受贿1000两;户部侍郎李仲极纵容家人受贿,为其子“从中捐纳”;户部尚书穆和伦、侍郎塔进泰亦纵容家人受贿。圣祖批复:齐世武、托合齐、耿额依议处绞刑,于秋后处决。李仲极革职,穆和伦与塔进泰各降三级,从宽免降,调往他处,另行安排。《清圣祖实录》,卷250,10页。    
    圣祖为政“尚宽”,力主“治国之道,莫要于宽舒”《清圣祖实录》,卷259,9页。,坚持“宽则得众”,即得民心,这是他一生主政的指导原则。所以,对各种罪犯能轻处则轻处,能免则免。他最痛恨贪官,犯有死罪者,也由斩刑改为绞死。世祖朝,对贪官的处罚从重,规定:“贪官必诛。”先是以贪污60两银,后改为100~200两者,必杀头。用重法重刑处贪官,起到了威慑人心和震撼贪官的作用。圣祖时,较之前期宽大得多。如蔡毓荣贪占、私吞黄金、白银,数量不小,另将钦犯三桂孙女私占为妾,放走另一钦犯胡有宾等,也只判流放,若在顺治时期必杀头无疑。圣祖到了晚年,为政更宽,固然有其仁人之心,不嗜杀,但宽纵则导致吏治松弛,弊端丛生,故到雍正时,又以“猛政”对付贪官,政治又有新起色。此系后话,暂且不提。    
    圣祖狠抓吏治不放,把它同民生与社会的安定联系起来,置于同发展经济一样的地位,不含混,不松懈。一方面,他大力培养和起用新人才,倡导理学,用以修身、正身而治国;同时勤加表彰清官廉吏,树为榜样;一方面,同贪污受贿等腐败坚决斗争,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对于那些平庸而无才能的庸官都予革退,使官僚队伍保持着蓬勃的活力。圣祖最痛恨党争,严防明末党争之祸。如他所说:“朕自亲政以来,断不许人怀挟私仇,互相陷害。是以三四十年间,无大臣互讦之事,此一端,朕心颇以为善。”《清圣祖实录》,卷226,1页。经过数十年的培植和整饬,虽无法彻底根除贪污等弊端,也难以完全消除贪官污吏,但到康熙五十年前后,已基本澄清吏治,统治集团内部和协一致,保持稳定,政通人和,上下熙洽。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圣祖对大学士诸臣说过一段话,颇能说明问题。他说:“今年秋审人犯,较之往年大减。自康熙十三年以后,奏章一日至二百余件,今亦大减于前矣。”《清圣祖实录》,卷248,15页。    
    圣祖的这席话,可用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一月秋审的事例给予证明。大学士将本年审实处决共70名犯,呈请圣祖批准。他反复审定,只“勾决”25人。他对大学士诸臣说:“四辅臣时,每年勾决(处死)动至百余人。朕亲政后数十年来,每遇勾决,凡有一线可原者,未尝不从宽宥。”《清圣祖实录》,卷247,16~17页。圣祖从宽处理罪犯,固然死刑大为减少,但全国呈报的死刑犯也只有70人,比起四辅臣时已减少了百分之三十还多一些。康熙十三年到二十三年,为对付吴三桂叛乱和平乱后处置从叛的人,案件必然很多,以至每天送达的案件达到二百余件。平息叛乱后,社会秩序恢复,案件便迅速减少。    
    各类案件的大量减少,不只是社会治安的好转,恰恰表明政治环境宽松,生活得到改善,百姓安居乐业。圣祖屡次南巡、北巡、东巡,受到万民欢呼。难怪圣祖不无自豪地说:“今天下承平无事,凡属老幼,无不欢欣鼓舞,以为得生斯世皆有福之人也。”《清圣祖实录》,卷259,9页。此话虽出圣祖之口,不无自诩之意,毕竟反映出他与其贤臣廉吏已获得广大士民主要是汉人的承认和拥戴。这首先要归功于澄清吏治,政通人和,才形成全新的政治局面。    
    (五)开创盛世局面    
    康乾盛世,作为清代的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自应有其终始时间。迄今,学术界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只笼统地把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看作是“盛世”阶段,而对于居中承前启后的雍正朝往往予以忽略。这些,都是不妥的。    
    从科学的意义上说,界定某个历史阶段的终始时间,是必不可少的。康乾盛世的终结时间姑置不论,留待下卷再说;那么,“盛世”当始于何时?换言之,始于康熙的“盛世”,以何年进入“盛世”?当然,用一个绝对年代加以界定,并不一定科学,但我们须找出能代表这个时代,而且能反映其时代特征的标识物,是完全必要的。于是,这个“标识物”的出现,就具有绝对年代的含义。根据这一理解,我们便发现,在康熙朝有两大事件的相继出现,标志着“盛世”的到来。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二十九日,圣祖向大学士、九卿众官员宣布他的一项重大决策:    
    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见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清圣祖实录》,卷249,15页。    
    


第四部分吏清政通人和(6)

    此段话,概括为一句:“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全国人丁数额以上年即康熙五十年总数为常额,其后所生人丁,不再征收丁赋。《清朝文献通考》,“户口一”,卷19;《清史稿》,卷121。    
    十月三日,圣祖再宣布一项惊人的决定:    
    将天下地丁钱粮,自康熙五十年为始,三年之内,全免一周,使率土黎庶,普被恩膏。除将直隶、奉天(今辽宁)、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及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康熙五十年、五十一年地丁钱粮一概蠲免,历年旧欠钱粮,一并免征外,所有江苏、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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