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氏家训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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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集注- 第6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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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语。今本汉书仍作‘媚’,史记黥布传索隐引作‘媢’。”〔四〕卢文弨曰:
“礼记大学:‘媢疾以恶之。’郑注:‘媢,妒也。’史记五宗世家索隐:‘郭
璞注三苍云:“媢,丈夫妒也。”又云:“妒女为媢。”’”〔五〕赵曦明曰:“世
家:‘常山宪王舜,以孝景中五年,用皇子为常山王。王有所不爱姬生长男
梲,王后修生太子勃。王内多幸姬,王后希得幸。及宪王病,王后亦以妒媢
不常侍病,辄归舍;医进药,太子勃不自尝药,又不宿留侍病;及王薨,王
后、太子乃至。宪王雅不以梲为人数,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梲。梲怨王后、
太子。汉使者视宪王丧,梲自言王病时,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
及勃私奸等事。有司请废王后修,徙王勃,以家属处房陵。上许之。’”〔六〕
卢文弨曰:“论死篇:‘妒夫媢妻,同室而处,淫乱失行,忿怒斗讼。’”〔七〕
宋本原注:“贲音肥。”〔八〕沈揆曰:“说文:‘媢,夫妒妇也。’益可明颜氏
之说。”器案:史记黥布传索隐:“案:王邵音冒,媢亦妒也。汉书外戚传亦
云:‘成结宠妾妒媢之诛。’又论衡云:‘妒夫媢妇。’则媢是妒之别名。今原
英布之诛,为疑贲赫与其妃有乱,故至灭国,所以不得言妒媢是媚也。一云:
‘男妒曰媢。’”小司马盖即据颜氏此文为说。汉书五行志第七中之下:“桓
公八年十月雨雪。周十月,今八月也,未可以雪。刘向以为时夫人有淫齐之
行,而桓有妒媢之心。”师古曰:“媢谓夫妒妇也。”史记始皇本纪:“二十八
年,丞相隗林、丞相王绾等〔一〕,议于海上〔二〕。”诸本皆作山林之“林
〔三〕。”。开皇〔四〕二年五月,长安民掘得秦时铁称权〔五〕,旁有铜涂镌
铭二所〔六〕。其一所曰:“廿六年,皇帝尽幷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
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七〕,皆明壹之〔八〕。”
凡四十字。其一所曰:“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
皆有刻辞焉〔九〕。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一0〕,其于久远也〔一一〕,
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左〔一二〕,使毋疑。”凡五十八字,
一字磨灭,见有五十七字,了了分明〔一三〕。其书兼为古隶。余被敕写读
之,与内史令李德林〔一四〕对,见此称权〔一五〕,今在官库;其“丞相
状”字,乃为状貌之“状”,丬旁作犬〔一六〕;则知俗作“隗林”,非也,
当为“隗状”耳。
〔一〕史记始皇本纪索隐曰:“隗姓,林名,有本作‘状’者,非。颜
之推云云,王劭亦云然,斯远古之证也。”〔二〕海上,谓东海之滨。时始皇
帝抚东土,至于琅邪,与群臣议于海上。
〔三〕沈涛铜熨斗斋随笔三:“丞相隗林,索隐云云,案:小司马既云
作‘状’者非,何以又引颜氏家训为证?盖索隐本本亦作‘隗状’,云‘有
本作林者非’,故引颜、王二家之说,以证是‘状’非‘林’,今本‘林’‘状’
二字传写互易,遂矛盾不可通矣。”器案:沈说是。佩觿上:“丞相之林是状。”
原注:“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丞相隗状、王绾等议于海上。’俗作‘隗林’
者,非也。”即本之推此文,字正作“状”。宋董逌广川书跋四作“疾”,当
是形近之误。
〔四〕赵曦明曰:“开皇,隋文帝年号。”郝懿行曰:“开皇是隋文帝纪
年,颜公又为隋官矣。”〔五〕续家训“称”作“秤”。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引作“京师穿地,得铸称权”。玉海八引史记正义引“民”作“人”,“掘”
作“穿地”二字,“称”作“秤”。
〔六〕玉海作“有铭二所”。欧阳修集古录跋尾一:“秦度量铭。右秦
度量铭二,按颜氏家训:‘隋开皇二年,之推与李德林见长安官库中所藏秦
铁称权,傍有镌铭二。’其文正与此二铭同,之推因言:‘司马迁秦始皇本纪
书丞相隗林,当依此作隗状。’遂录二铭,载之家训。余之得此二铭也,乃
在秘阁校理文同家。同,蜀人,自言尝游长安,买得二物,其上刻二铭,出
以示余。其一乃铜锾,不知为何器,其上有铭,循环刻之,乃前一铭也。其
一乃铜方版,可三四寸许,所刻乃后一铭也。考其文,与家训所载正同。然
之推所见是铁称权,而同所得乃二铜器,余意秦时兹二铭刻于器物者非一也。
及后又于集贤殿校理陆经家得一铜版,所刻与前一铭亦同,益知其然也,故
并录之云。嘉佑八年七月十日书。”器案:梅尧臣陆子履示秦篆宝诗,题注
载铭文,亦前一铭也。
〔七〕宋本原注:“●音则。”梅尧臣作“法度量则不一嫌疑者”。广川
书跋曰:“家训所传则从鼎,而此从贝为异。许慎说文,兼有二字,盖籀书
文异。”乔松年萝藦亭札记四曰:“此拓本予见之,谛审‘歉疑’之‘歉’,
盖是‘嫌’字,其‘女’旁在右耳。”器案:乔说是。予藏秦铜权,其铭文
正是“兼”旁右安“女”字。梅尧臣作“嫌”,不误。
〔八〕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朱本、广川书跋、绀珠集四
“皆明●之”作“皆●明之”,非是,予藏秦铜权铭文正作“皆明●之”,梅
尧臣作“皆明一之”。广川书跋曰:“壹从壸,昆吾圜器,其从吉,声也。壹
为专,非数也。其以权量专明之,所以一度量于天下。”〔九〕宋本空一格,
拓本及广川书跋、沈揆考证作“有”。
〔一0〕赵曦明曰:“‘而’本作‘所’,沈氏改。”器案:广川书跋作
“而”,续家训作“所”。
〔一一〕赵曦明曰:“‘也’本作‘世’,沈氏改。”案:广川书跋作“也”,
续家训作“世”。
〔一二〕刻此诏□左,广川书跋此句作“刻此铭故刻左”,“铭”当是
“诏”字之误。
续家训、沈氏考证本、罗本、程本、胡本、何本、鲍本□不空,拓本
作“故刻”二字,傅本、朱本作“于”字,颜本跳行另起,今从宋本。
〔一三〕沈揆曰“蜀有秦权二铭,篆文明具,因备载之,以考颜氏之
异。‘廿六年,皇帝尽幷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
绾,法度量●不●歉疑者,皆明●之。’凡四十字,颜氏亦四十字,而今本
有四十一字,盖误以‘廿’为‘二十’字。‘明●之’,颜氏误作‘●明之’,
义未安,当从篆本。(永乐大典八二六九“本”作“文”)●,古则字,谢本
音制,非。●,古壹字。‘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
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
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凡六十字。颜氏称‘五十八字,
一字磨灭,见有五十七字,了了分明’。‘皆有刻辞焉’,颜氏无‘有’字。
而‘刻辞不称’,颜氏误以‘而’字作‘所’字。‘其于久远也’,颜氏误以
‘也’字作‘世’字,说文●注云:‘秦刻石也字。’权铭正作●字。‘刻此
诏故刻左’,颜氏缺‘故刻’二字,而云‘一字磨灭’。字数不同,恐颜氏所
见秦权,自有异同,故仍从颜氏。若‘而’字‘也’字则真误,故改焉。”
卢文弨曰:“案:今家训亦作‘明●之’,当是后人所改正。海盐张燕昌芑堂
云:‘郑夹漈以石鼓文■字,与秦权■字同,遂疑石鼓文为秦制,则秦权似
当作■。’文弨案:颜所见是‘●’字,与‘世’形近,故误作‘世’,必非
‘■’字。或郑所见之权又不同。”〔一四〕赵曦明曰:“隋书李德林传:‘德
林字公辅,博陵安平人。除中书侍郎。齐主召入文林馆,又令与黄门侍郎颜
之推用判文林馆事。高祖受顾命,为丞相府属。登阼之日,授内史令。’”〔一
五〕胡本“此”作“在”,未可从。
〔一六〕续家训“作”作“施”。
汉书云:“中外禔福〔一〕。”字当从示〔二〕。禔,安也,音匙匕之匙,
义见苍雅、方言〔三〕。河北学士皆云如此。而江南书本〔四〕,多误从手〔五〕,
属文者对耦,并为提挈之意,恐为误也。〔六〕〔一〕赵曦明曰:“见司马相
如传。”案:史记司马相如传同。
〔二〕续家训“示”误“是”。
〔三〕案:说文示部说同。
〔四〕抱经堂校定本脱“本”字,宋本、续家训及各本都有,今据补。
书本为六朝、唐人习用之词,本篇下文云:“江南书本‘穴’皆误作‘六’。”
王烛宝典引字训解瀹字曰:“其草或草下,或水旁,或火旁,皆依书本。”晁
公武古文尚书诂训传引刘炫尚书述义曰:“‘四隩既宅’,今书本‘隩’皆作
‘墺’。”汉书孔光传:“犬马齿拧!毖帐抛ⅲ骸岸劣腭笸袷楸居凶鳌亍
者,俗写误也。”又外戚孝成赵皇后传:“赫? 。纸。”颜师古注:“今书本‘赫’
字或作‘击’。”慧琳一切经音义七七引风俗通:“案:刘向别录:‘雠校,一
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为
雠。’”又引集训:“二人对本校书曰雠。”则书本之说,汉代已有之,且有区
别,本者犹今言底本,书者犹今言副本。爰及赵宋,刻板大行,名义遂定,
如岳珂九经三传沿革例遂以书本为一例焉。
〔五〕赵曦明曰:“下云‘恐为误’,则此处‘误’字衍。”案:佩觿上:
“妒媚、提福之殊。”原注:“汉书禔福,上字从示,音匙匕之匙,俗或从手,
误也。”即本之推此文为说。
〔六〕续家训及各本无“也”,今从宋本。
或问〔一〕:“汉书注:‘为元后父名禁,故禁中为省中〔二〕。’何故以
‘省’代‘禁’?”答曰:“案:周礼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三〕。’郑
注云:‘纠,犹割也,察也〔四〕。’李登云:‘省,察也〔五〕。’张揖云:‘省,
今省? 。也〔六〕。’然则小井、所领二反,并得训察。其处既常有禁卫省察〔七〕,
故以‘省’代‘禁’。? 。,古察字也。”〔一〕续家训“问”下有“曰”字。
〔二〕器案:此昭纪“共养省中”下伏俨注引蔡邕文,今见独断上。
三辅黄图六杂录及汉书昭纪颜注,说俱与蔡邕同。
〔三〕赵曦明曰:“纠,今书作‘纠’,乃正字,注同。”〔四〕续家训
无“割”下“也”字。宋本原注:“一本无‘犹割也’三字。”赵曦明曰:“本
注元有。”〔五〕器案:此盖出声类,今佚。隋书经籍志:“声类十卷,魏左
校令李登撰。”〔六〕段玉裁曰:“此盖出古今字诂,谓‘●’今字作‘省’。”
器案:古今字诂今佚,任大椿小学钩沈古今字诂收此文,王念孙校云:“案
上‘省’字当作‘●’,说文:‘●,古文省字。’”〔七〕续家训“常”作“当”。
汉明帝纪:“为四姓小侯立学〔一〕。”按:桓帝加元服〔二〕,又赐四
姓及梁、邓小侯帛〔三〕,是知皆外戚也。明帝时,外戚有樊氏、郭氏、阴
氏、马氏为四姓〔四〕。谓之小侯者,或以年小获封〔五〕,故须立学耳〔六〕。
或以侍祠猥朝〔七〕,侯非列侯,故曰小侯〔八〕,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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