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根据仲裁协议的概念,可以得知仲裁协议有以下几方面
的特征和作用:
1 甲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
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
都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发生争议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
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换言之,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共同意思
表示。
2。仲裁协议是某一特定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主要依
据,它使该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其
他仲裁机构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3。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的重要依据。如
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再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院,另一方当
事人可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
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无效或已失效,或是不能履行的协
议。但应注意,在普通法系国家,即使存在仲裁协议,法院
有时也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法院认为,除非仲裁协议使
用明确的排他性的语言选择了仲裁,否则法院有权受理案件,
因为授予某一机构管辖权并没有否定、排除其他机构的管辖
权。
4,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条件。如
果仲裁机构越权仲裁或仲裁协议本身不合法,仲裁裁决即得
不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二)仲裁协议的表现方式
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不仅可以是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也包括双方当事人通过信函所表现出的将特定争
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将书面形式的
范围扩大,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还包括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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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等。
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方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
裁协议书。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
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
最常用的仲裁协议方式。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个部分,不能
单独存在。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将其争
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单独的协议,独立于
合同存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往来的书信、电传、
电报中同意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的,也应视为书面的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上述文件中提出在某仲裁机构仲裁,
另一方当事人不表示反对并以其行为(如向该仲裁机构提交
答辩书等)表示接受该仲裁机构的管辖的,也应认定存在仲裁
协议。
仲裁协议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其效力和作用是一样的,
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都允许采用这两
种方式。如我国《仲裁法》第16 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
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包括两个方面,即与主合同的效力关系问题以及仲裁协
议本身的效力。
1,仲裁条款可与主合同分离
有的称之为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指仲裁条款的效力不
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仲裁条款是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依据。在仲裁中可能裁决
产生争议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否延及仲裁条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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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条款无效,又如何裁决合同无效?这似乎出现了二难
二
英国法院曾判决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后来的
判例承认了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承认仲裁条款是一独立合
同。现在,承认仲裁条款的可分离、分割性已成为国际商事
仲裁立法的趋势。联合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即规定
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仲裁庭作出的合同无效的决
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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