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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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1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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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于当前的做法和制度,而完全尊重成员主管当局的决定
则不能保障I75U 第11 条规定的客观标准。
      三、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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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一)上诉机构的权利
      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案件的上诉,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
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
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既是上诉机构的职责,
也是上诉机构的基本权利。
      在推翻专家组裁决的情况下,如果专家组记录中有足够
的未争议的事实,为上诉机构对申诉方与被诉方间的争议事
项进行分析提供了事实依据,上诉机构也有权在上诉事项之
外,对争议措施与相关协议的一致性进行分析。这是解决争
端这一根本目的和权利所引申出来的权利。
      D5U 第17 条第12 款规定,上诉机构应在上诉程序中处
理依照该条第6  款提出的每一问题,即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但实际上,如同在专家
组程序中一样,上诉方可能提出了许多上诉问题,不同上诉
问题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有些上诉事项可能是替代性的或
依赖性的。上诉方经常担心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某一裁
决或某几个裁决后,出现对争议措施与相关协议的一致性没
有作出裁决的情况,除了对最为关注的问题提出上诉后,还
经常提出有条件的上诉。例如,对于保障措施,如果上诉机
构维持了专家组作出的国内当局作出的国内产业严重损害裁
定与(保障措施协议》不符的裁决后,则该保障措施即失去了
法律依据。但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作出的这一裁决,
这时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审查就变得非常必要。上诉方可以提
出因果关系的上诉,作为维持专家组裁决的另一重保障。对
此,尽管上诉机构没有特别强调,上诉机构也有适用司法经
济的权利。
      管辖权问题是任何一个审判机构首先面临的问题。为了
确定自己是否有权对上诉案件或上诉事项进行审查,上诉机
构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而,尽管上诉方提出的上诉中可
能没有涉及管辖权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审查是上诉机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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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默示权利。
      与专家组的权利相比,上诉机构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权利是制定审查规则的权利。IaSU 第12 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
专家组程序,DSU 附录3 特别规定了工作组的工作程序,附
录4 规定了专家组对专家审议小组的管辖问题。D5                      〔对上诉
审议程序的规定则比较简单。但D5U 将上诉审议程序的制定
授权给上诉机构,于第17 条第9 款规定: “在与争端解决机构
主席和总千事磋商后,上诉机构制定(上诉审议的)工作程序,
并通知各成员。”上诉机构根据这一授权,制定了长达32  项
规则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上诉机构在该工作程序中还保
留了修改工作程序的权利。上诉机构制定工作程序的权利,
使上诉机构在上诉审查程序中具有了较大的灵活性,也使上
诉机构获得某些潜在的权利。
      根据上诉机构制定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如果某一程
序性问题没有为该程序规则所包括,上诉审判庭可以针对该
上诉制定适当的程序,只要该程序不违反D5U、相关协议及
老上诉审查工作程序》。制定这样的程序是为了上诉程序进行
得公正、有序。(上诉审查工作程序》本身还赋予了采取灵活
程序的权利。规则16   (2)规定:  “如果在例外情况下。严格遵
循本规则所列时限将造成明显的不公正,则任何参与方可请
求审判庭修改本规则所列提交文件的时限或工作日程中所列
进行口头听证的日期,审判庭同意后,修改的时间通知争端
的参与方。”
      上诉机构正是依据可以制定程序规则的权利,在一些案
件中确立了DSI}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例如,关于对待法庭
之友问题,审判庭认为,既然上诉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工作
程序,审判庭可以制定特定上诉的工作程序。当然也可以制定
采纳法庭之友的程序,因而上诉审判庭享有是否接受法庭之
友的决定权。另外,上诉机构制定工作程序的权利,实质上
已经影响到争端参与方的权利。例如,上诉机构几次修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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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程序,扩大了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之外的参与方的权利。
      在《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29 中,上诉机构还赋予自
己发布适当命令的权利。如果某一参与方没有在要求的期限
内提交陈述,或者未能出席口头听证,则审判庭在听取参与
方的看法后,应发布其视为适当的命令(order),包括驳回上诉。
这一规定赋予了上诉审判庭重要的支配上诉程序的权利。
       《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上诉机构和上诉审判庭的
决策与工作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成为最优先的目标,投票
表决仅是无奈之举。上诉机构成员定期举行例会,讨论政策、
做法和程序事项。这些规定,对上诉机构的作用产生了重大
影响,进一步树立了上诉机构的权威。
      (二)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
      1,上诉机构的审查对象
      根据IaSL 1 第17 条的规定,上诉机构应审理专家组案件
的上诉。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
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
律裁决和结论。
      通过DSU 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诉机构的审查对象
与专家组的审查对象是不同的,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根
本职责是相同的。专家组的职责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
D6U    及相关协议项下的职责;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审
查,以保证专家组报告的准确性,实质上也是协助争端解决
机构履行职责。但在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审查争议案件事
实、相关协议的适用性、争议措施与相关协议的一致性。专
家组审查的对象是被诉方采取的措施,审查这些措施是否符
合相关协议的要求。而在上诉审查程序中,上诉机构审查的
是专家组报告,或者说是专家组的行为,审查专家组报告中
的裁决或解释是否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上诉
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只有
在个别的情况下,在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作出的裁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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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组记录中的事实允许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才继续专家组没
有完成的分析,对被诉方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议作出裁决。
      上诉机构与专家组审查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两个程序中
争端方的努力目标不同。在专家组程序中,申诉方极力证明
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相关协议;被诉方极力抗辩其措施没有违
反相关协议,或即使违反了相关协议,但根据相关条款存在
正当性。在上诉机构程序中,上诉方极力证明专家组的某些
裁决或解释错误,而被上诉方则极力证明上诉方上诉的专家
组裁决或解释正确。攻击或捍卫的对象已经变化。这一不同,
可以从《上诉审查工作程序》对上诉方和被上诉方陈述的要
求中得到确认。上诉方的陈述应列出:(劝上诉理由的准确说
明,包括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
释的错误的具体指控,以及指控的法律主张;{2)所依据的相关
协议及其他法律来源的准确说明;t})所寻求的裁决的性质。被
上诉方的陈述应列出:{1)准确说明反对上诉方陈述中提出的
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的错误的具
体指控的理由,以及支持反对上诉的法律主张;(Z)对上诉方陈
述中每一理由的接受或反对;(3)所依据的相关协议条款及其
他法律来源的准确说明;(4)所寻求的裁决的性质。这些规定
中,专家组报告成为控辩双方所指向的靶子。
      2 。只能审查法律问题
      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审查是受到限制的,上诉仅限
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与专家
组职责中明确规定专家组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估不同,上诉机
构不能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问题。但何为法律问题、何
为事实问题,二者之间并没有一条明确的容易识别的界限。
      原则上,专家组作为事实的认定者,专家组对事实的认
定不受上诉审查。上诉机构多次强调了这一点。例如,上诉
机构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指出:  “区别于专家组的法律解释或
法律结论的事实认定,原则上,不受上诉机构的审查。”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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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印度床单案(21。5        程序)中,上诉机构指出:  “在审查专家组
对证据的评估时,上诉机构不能仅仅依据上诉机构得出与专
家组不同的事实裁定而作出专家组与第11 条不符的裁定。相
反,上诉机构必须相信,专家组作为事实裁判者在评估证据
时超出了裁量权限。以前的上诉中也很明显,上诉机构不会
轻易干预专家组行使裁量权。”在韩国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
拒绝事后猜测专家组对作为证据提交的某些研究的评价或审
查赋予证据的相对重要性。在澳大利亚缝鱼案中,上诉机构
认为,不要求专家组对争端方的事实性证据赋予与争端方赋
予的相同的意义和重要性。
      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的态度并没有完全否认
上诉机构不能审查事实认定问题,而是使用了“原则上”这
一术语,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限制。上诉机构在该案中同时
指出,“特定事实或一组事实与特定条约条款要求的一致性或
不符,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实际上表
明在必要时,上诉机构也会审查专家组对事实的评估问题。
上诉机构的这一态度是符合DSU 的要求的。DSU 第11 条规
定,专家组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评估。而上诉机构的任务
是对专家组报告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这一审查无疑包括了
对事实的客观评估问题。
      与上诉机构不审查事实问题相联系,上诉机构不审查争
端方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DSU 第17 条第s 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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