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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年的国际民航组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蒙
特利尔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铁路运输公
约》( COTIF},其中包括(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
CIM ),还有《国际铁路货运联合协定》。公路运输方面,有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 。随着运输技术和
运输方式的发展,统一各种运输方式规则的规则开始产生,
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此外还有国际商会
的《多式联运单据规则》。
上述公约、规则,为规范国际货物运输、处理国际货物
运输纠纷提供了依据,构成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框架。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运输
(一》调整提单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提单适用于班轮运输,有时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也签发
提单。所谓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
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
一承运人同时运输多个托运人的货物。一般情况下,承运人
向托运人签发、交付提单,有时承运人也签发提单以外的单
证,如海上运单、大副收据或提货指示。不同的单据,其法
律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提单(Bill of lading ; B/L ) ;据我国《海商法》,是指用
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受各国法律的调
整,这一点与租船运输不同,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租船运
输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约定
优先。如我国《海商法》规定,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1。国内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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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的表现形式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提单
运输)的法律一般表现为两类:一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主要调整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提单法,主要规定提
单的作用与流通。二者相互补充。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承运
人的权利、义务和提单的有关内容都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
如我国的《海商法》,德国的商法典。
在美国,存在多个调整提单的法律。 1893 年的(哈特法》
(Harter Act)对提单、承运人的责任作了规定。承运人(运输船
只、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中规定免责、减轻责任的某些条
款无效;承运声j 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对不可抗
力、公敌、货物内在缺陷及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免责。
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的义务。该法适用于
美国与外国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美国于1916 年制定《联邦提单法》(Pomerene Act),于
1994 年修订。该法适用丁州际和对外贸易提单,不分陆上运
输还是水上运输,只要提单在美国签发。该法不适用于在外
国签发的运往美国的提单。193b 年美国制定了《海上货物运
输法》(COCiSA),对提单法进行了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不影
响提单法,主要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权利及免责。该
法适用于向美国托运和从美国托运货物,调整承运人对在运
输途中(钩到钩)灭损的货物的责任。而(哈特法》适用于装货
之前或卸货之后的承运人的责任。该法在与《哈特法》的规
定不同时,该法优先。但在采用租约而非提单租船的情况下,
该法不适用。该法也不适用于甲板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法》
是基于1924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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