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由于有关运输单据已在运输部分尽经介绍,此处不再
赘述。
3。汇票
在信用证下,除非是承兑信用证,可以不要求汇票。如
果要求汇票,只有承兑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其他信用证要
求即期汇票。出票人是受益人(卖方),受益人在汇票上签字后
提示给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由债权人出票,委托
指定银行向债务人(开证行)提示要求付款,属于逆汇。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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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和最迟交单日期。汇票的收款
人一般应是受益人或交单银行(议付行)。在使用汇票时,开出
的汇票应包含出票条款(drawn under)即“依据某开证行某日
开出的某号信用证开立该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所使用的汇
票的付款人,是指定付款人;承兑信用证所使用的汇票的付款
人,是指定承兑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或保兑行;议付信用证的
汇票的付款人是议付行之外的开证行或保兑行。
4。保险单据
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据UCP500 第34 条的规定,保
险单据从表面上看。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开
立及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
责任最迟于装船、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银行对载明签
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原
保险单据不予接受。
信用证可能要求其他单据,例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
产地证明书、普惠制产地证、检验证书、分析证明书、包装
单、重量单、尺码单等。
(二)单据的审核标准
根据UCP500 第13 条的要求,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
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判断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
依据,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
有关银行的合理审单时间是7 个工作日,即从其收到有
关单据的次日起7 个工作日。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
证条款不符,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但不能借此延长上述期限。如果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
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必须在7 个工作日内不延误地通知寄送
单据的银行;如从受益人处直接收到单据,应通知受益人。该
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
单据已代为保管、等候处理,或已退交单人。如果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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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未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或未代为保管单据、听候
处理,或径退交单人,开证行、保兑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
证条款不符。如寄单行向开证行、保兑行指出单据中的不符
点,或通知为此已凭赔偿担保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
兑汇票或议付,开证行、保兑行并不因此而解除上述义务。
此项保留或赔偿担保,仅涉及寄单行与为之保留或提供、代
为提供赔偿担保一方的关系。
国际商会515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新指南》提供了
单据的审核要点。ISBP 对审单应遵循的标准作了更详细的规
定。作为一个先决性问题,ISBP 强调,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
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
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循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
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1。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信用证是否经由通知行通知,如开证行直接寄给出口商,
应先检验真伪。信用证是否有正确的参考号码。确认信用证
是否为由信誉卓著的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
不是,不宜办理押汇。确认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是否保兑、
是否可转让,是否指定银行付款、承兑和交单。信用证是否
有效,有效期多长口信用证是否经过修改,每次修改的材料
是否齐全。
2。对单据的总要求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
也必须注明日期。对于其他单据的注明日期要求,只要该单
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
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
交单后出具。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提交。
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如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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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
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
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相关单据必须签字,签字不一定手写,
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除非信用
证或单据自身规定签字或背书应在何处,签字或背书可以在
单据的任何地方。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
称,或不使用名称。但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满足所要求的
单据的功能。如果拼写、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
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3 。汇票的审核
汇票是否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参考号码;是否有当前日期;
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的出票人的签字、名称;付款人是否正确
(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必须以信用证规定的人为付款人);
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确定了收款人的名称;如果需要
背书,是否已经适当背书,不应存在限制性背书;含有信用证
要求的必备条款;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项下可使用的金额;
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授权,不开立“没有追
索权”的汇票。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
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确定到期日。汇票必须以信用证规定
的人为付款人,必须由受益人出票。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以
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4。发票的审查
是否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发票应以申请人为抬头;不
得为预开发票( pro…forma ),或临时发票( provisional );货物
描述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一致;没有对货物的状况或价值引
起怀疑的附加的不利描述;信用证中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和
条件包括在发票中;发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如啧头、数量、
运输资料等,与其他单据相符;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
发票的货币与信用证中的货币一致;发票的货币与汇票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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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发票包括了信用证要求的全部货物(如果不允许分批装
运〕;如果信用证要求,发票已签署、公证、合法化或证实等;
与运输、包装、重量、运费或其他运输收费有关的资料与其
他单据中的资料一致;提交正本和副本的数量正确。
5,运输单据的审查
提交全套的正本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明确授权,提交的
单据不是“租船合约”下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据UCP500
第30 条明确授权,运输单据不是由运输代理人出具;收货人的
名称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如果运输单据要求背书,已适当背
书;运输单据上有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称;如果有被通知人,
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基本
相符(generally oorrespvnd);唆头、数量及其他细节与其他单据
一致;是否按信用证的要求标明运费已付或到付;运输单据上
没有使单据不清洁的条款;满足了UCP500 的适当运输条款规
定的其他条件。
6 。保险单据的审查
是否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
提交全套的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并签署,如
果信用证要求,应确认;保险单据必须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
保险日期或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最迟不迟于装船、发道或接
受监管日;货物的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或UCP500 第
34 条第6 项的要求;保险单据中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中的货币相
同;货物描述与发票中的货物描述一致;保险的商品是从指定
的装载港或接受监管地到卸货港或交货点;包括了信用证要求
的险别并明确界定了风险;唆头、数量等与运输单据中的一致;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应适当背书;保险
单据上的所有其他信息与其他单据上的信息一致;如果单据有
所修改,应适当证实。
7。其他单据审查
原产地证书。单一单据;按信用证要求签署、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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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信息与其他单据相一致,表面上与发票上的货物相关联;
明确确定了产地国,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重量单或重量证书。单一单据;如果要求重量证书,或信
用证有要求,应签字;所含信息与其他单据一致;
包装单。单一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详细的包装单要
求列明每包的内容;所含信息与其他单据的一致。
检验证。信用证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有签字;证书
与信用证的检查要求一致;除非信用证授权,没有对货物、规
格、品质、包装不利的声明。
(三)单据不符时的处理
单据不符包括两个方面: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付的单据不
符;指定银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交付的单据不符。
1。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单据时,指定银行
可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进行修
改,以便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结汇;
或者仅将不符单据退还交单人修改,其他单据由银行代为保
管。
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不符单据以“等候批准”方式直接寄
交开证行审查、批准或拒绝。
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由其直接寄交开证行。
如果交单人授权,直接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
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
点,授权指定银行付款、议付、承兑,等于对不符点作了修
改,放弃了对不符点的要求,从而使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