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的声明、可转让单据、法律司法文件、其他单据。有时备
用信用证可能要求受益人自己对他人开立单独的承诺,但无
须向开证人提示该承诺或其项下的单据;即便提示,开证人也
无须审核,开证人可以将其退回提示人或转交申请人,开证
人并不承担责任。
如果备用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要求的单据,仍视为要求
单据性的索款要求。索款要求无须与受益人的声明或其他要
求的单据分开,如要求单独的索款要求,应含有受益人向开
证人的索款要求、该要求的提出日期、索款金额和受益人的
签名。
开证人只需在备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审查单据之间是
否一致。对于非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无须审核,并不予考
虑。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
人出具,无须签名;如要求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备用信
用证中的非单据条件不予考虑,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
受相符提示或承认备用信用证已开立、修改或终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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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如果开证人没有通知拒付、承兑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则开证人有义务在到期日付款。如开证人决定拒付,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不得超过7 个营业日)发出拒付的通知,拒付通知
应注明拒付的所有不符点。如果没有及时发出拒付通知,没
有列明不符点,则开证人就不能再对包含不符点的单据提出
不符点。但不影响针对不同提示提出不符点。
如果开证人认为提示不符,可自主决定请求申请人放弃
不符点或授权承付。获得了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并不使开证人
有义务放弃该不符点。如果在收到拒付通知后,提示人要求
将单据交给开证人(在指定人的情况下)或要求开证人寻求申
请人放弃不符,有关人员没有这样的义务。向开证人的提示
应受《国际备用证惯例》规则的约束,除非提示人明确同意
偏离《国际备用证惯例》。如果有关人员转交单据或提出放弃
不符请求后,提示人不能拒绝开证人通知他的不符点;但开证
人据《国际备用证惯例》审查提示的义务没有解除;开证人没
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尽管申请人已经放弃;开证人必须持有单
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应提示人要求归还单据。
申请人应通过迅速方式及时向开证人提出对承付不符提
示的异议。如没有以迅速方式及时发出异议通知,申请人就
不能再对开证人主张其收到的单据的不符点或其他表面事
项,但不影响申请人对同一或不同备用信用证下的其他提示
提出不符异议。
被拒付的单据必须按提示人的合理指示予以退还、持有
或处置。
(3)开证人的承付义务。
开证人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和标准备用证惯例,对
表面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提示予以承付。开证人对
符合的提示即期承付,但如果备用信用证规定了下述承付方
式,则应据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方式承付:及时承兑受益人开出
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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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票的持有人付款;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在到期时付款;
议付,开证人无追索权地即期支付。开证人承付时应以备用
信用证中指定的币种支付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除非备用信用
证注明以货币记账单位付款或交付其他有价物。
保兑人的义务与开证人的义务相同。如果保兑允许向开
证人提示,保兑人承担开证人错误拒付时的承付义务;如果备
用信用证允许向保兑人提示,开证人承担保兑人错误拒绝履
行保兑时的承付义务。
(4)偿付义务。
在开证人或其指定人承付后,要求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申
请人应向开证人偿付,开证人应向其指定人偿付。有关银行
间的偿付适用国际商会的银行间偿付的标准规则。
申请人应对下列事项产生的请求、义务和责任向开证人
负赔偿责任:开证地适用的或备用信用证选择的法律和惯例之
外的法律、惯例的规定;其他人的欺诈、伪造或其他非法行为;
保兑人错误地拒绝履行保兑、开证人代为履行保兑人的义务。
上述规定可以补充规定偿付或赔偿的任何适用协议、交
易过程、做法、惯例或习惯。
另外,申请人必须支付开证人收取的费用和其他人向开
证人收取的费用。开证人有义务支付其他人的有关费用。
5。备用信用证的欺诈
《国际备用证惯例》不解决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
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这些事项由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但是,该惯例包括的一些规则实质上涉及了欺诈问题。
这些规则包括: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特征;开证人无义务
在单据表面相符之外调查基础交易;尽管单据存在欺诈或伪造
性,对善意支付的款项获偿的权利;作为受让人的受益人与第
一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行为的结果的独立性;尽管存在欺诈或
滥用性提款,在指定范围内行事的指定人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