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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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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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分类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项。使用次序是规则一
优于规则二、规则二优于规则三,依次类推。其中第五项是
关于特殊商品的分类规则。其他五项规则是:
      规则一:类、章和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
效力的分类,应按税目条文及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
(品目)、类注或章注没有另外要求,按下述规则确定。
      规则二:}1)税目所列商品,应视为包括该商品的不完整品
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该项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税目中所列商品也包括该商
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该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分类
商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z)税目所列材料
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
的商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视为包括全
部或部分由该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由一种以上的材料或
物质构成的商品,应按规则三分类。
      规则三:当商品按规则二(2)或因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分为
两个或更多的税目时,应据以下规则分类:ci)列名比较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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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税目优先于一般的税目。但当两个或更多的税目各自仅指混
合或组合商品所含的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时,或零售的成套商
品的一部分时,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商品描述得更全面、
详细,这些商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2)混合
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零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
套商品,如不能根据规则三(l)分类,在该款适用的情况下,
应按构成商品的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分类。}3  当商品不能
按规则三(1)或规则三(Z)分类时,应据号列顺序归入最末一个
税目。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分类的商品,应归人与其最相
类似的商品税目。
      规则六:商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
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
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税则目录另有规定外,有
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
      上述商品分类规则,是最基本的归类规则。正如协调制
度名称所显示的那样,该规则并不代表某一国家对产品的具
体分类。因此,在实践中,商品分类仍然容易产生争议,特
别是在分类、归类不明而税负差别较大的情况下。有关某一
特定商品据某一适当的关税规定分类的主要问题或最终间
题,必然依赖于相关条款的含义,涉及法律的解释问题。另
外,关税分类表本身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模糊性。先是一般
的税目,接着是具体的税目,最后以“其他”结尾。有一些
新商品,无论是商业界还是科学界,都还没有一个普遍接受
的解释。这些都增加了关税目的的商品分类的困难。
第四节海关估价
      一、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情况下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如何确定进口商品
的价值。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为从价税的主要内容。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指海关为征收进口货物的从价关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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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使用的货物的价格。
      不同的复杂的估价方法几乎演变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
统一估价准则的必要性日益突出。194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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