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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进口,无论是否存在细微改变;可以扩大到原出口国的有
细微改变的同类产品进口,或者扩大到原征税产品的零部件;
可以扩大到来自享有单独税率利益的企业的进口。后面两项
是新增加的。
规避,指第三国和欧盟之间、反倾销税对其适用的国家
的企业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方式发生了变化,}l}产生这一变化
的行为,除征收反倾销税外,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或经济合
理性,(2)存在损害的证据,或证据表明,根据同类产品的价
格、数量,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正在被削弱,并且(3)如有必
要确定倾销时,证据表明相对于以前对同类产品确定的正常
价值存在倾销。导致规避产生韵行为,特别包括:相关产品的
细微改变,使之归入通常反倾销税对其不适用的海关分类号
码,但该改变没有改变产品的基本特征;通过第三国运输被征
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使其产品通过适用较低单独税率的生产
商最终出口到欧盟,出口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出口国重组
其销售模式和渠道;在第三国或欧盟进行零部件组装。在这三
类规避行为中,前两类是新增加的。
修改后的反规避调查,既可以由欧盟委员会发起,也可
以根据成员的要求,或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而发起。修改
前仅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发起调查后,
欧盟委员会可以指示海关对进口进行登记或要求提交保证
金。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反规避调查必须基于申请。
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的进口产品进行登记。如调查确认规避
存在,欧盟理事会决定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则该扩大适用
自登记日或要求提交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欧盟反倾销法有关反规避的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税的规
避。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 《反倾销协议》是国家/政府间的协议,并不直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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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倾销行为,而是对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
规范。进日成员可以经详细调查后,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
采取反倾销措施,受该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要求与之协商,
也可以将争议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2。进口成员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为:倾销存
在,倾销对生产倾销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
害、实质损害威胁或该产业之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倾销与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
和反倾销税。
3。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为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
间的差额。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销
售价格、推定价格确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有些
国家根据替代国产品价格或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倾销
产品的正常价值。
4,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进行公平的比较。该比较应在
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应在出厂价水平上进行,涉及的
商品应尽可能限制为同一时间销售的商品。比较方法有平均
对平均比较法、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和平均对个别比较法。
5。产业损害的确定首先是国内产业的确定。国内产业可以
是全部生产商、主要生产商,也可以是区域生产商。损害的
确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倾
销进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
内生产商的影响。损害可以就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累积
确定。
6,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须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倾销
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即满足了因果关系的要求。
因果关系要求还包括非归因原则。
7。反倾销调查过程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在
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在作出肯定性的
终局裁定后,进口成员才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征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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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多少由进口成员决定,但征税额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如果
少征税即可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应少征税。反倾销税
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仁征收。在一定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
溯征收,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追溯到临时措施适用时或者临
时措施适用前90 天。
8,除非经有关当局据日落条款复议裁定应继续反倾销税
措施,反倾销税措施的最长适用期限为5 年。对反倾销措施
应进行行政复议,国内法中有反倾销法规定的成员应提供对
行政当局裁定的司法审查。
9。美国法中规定了对下游产品的监督和防止规避反倾销
税令的内容。现有的《反倾销协议》中尚未有此内容。据美
国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某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对美
国出口的该产品的组装品可归于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下
游产品监督); 由在外国生产的反倾销税令适用的零部件在美
国组装成的商品,以及使用反倾销税令适用的商品在第三国
组装、向美国出口的商品,可归于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欧盟则存在反吸收审查和反规避调查。
复习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
条件。
2。反倾销法的主要救济措施及其实施原则。
3。如何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
4。美国反倾销立法与丈反倾销协议》有什么不同?
第十六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既是政府正常的合法财政支特手段,又扭曲贸易。补贴
降低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消费者;又扭曲了资源分配,不根据市场
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对补贴的处理,涉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政府的作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等问题。从国际贸易角度讲,
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起排外作用;对出口产品的
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对商品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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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倾销相比,补贴更是一个政
府政策问题。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既规
范补贴,又约束反补贴措施。
要点问题
●补贴的概念
●补贴的种类
●针对不同补贴的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补贴具有双重性:补贴降低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消费者,
同时又扭曲资源分配,扭曲市场竟争。从国内角度看,补贴
是一国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
国内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起排斥作用,对出口产
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前一
种作用类似关税,只不过关税提高进日产品的价格,而补贴
则是降低国内产品的价格;后一种作用类似倾销,对进口国的
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倾销不同的是,补贴是政
府政策或政府措施,而倾销是企业决策或企业措施。
由于补贴具有的二重性,各国政府对补贴采取了既允许
又限制的政策。这一政策同样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议》中〔,从该协议的名称中就一可以看出,
该协议对补贴本身作了规定,明确了该协议调整的补贴范f}l ;
规范补贴的使用,管制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并对不同类型的
补贴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如何明确界定、区分政府正常的合法财政支持与扭曲贸
易的违法补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难题。这涉及政府与企业
的关系、政府的作用、政府对企业的于预程度等问题。这也
曾是主张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原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进日国对某些外国补贴征收相
当于补贴数额的反补贴税,以抵消对贸易的扭曲效果。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第6 条、第16 条规定了对补贴的限制以及征收
反补贴税的条件。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的补贴守则在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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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基础上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补贴守
则认识到各国政府利用补贴推行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同时
承认补贴也可能会对贸易及生产造成有害的影响,希望确保
补贴的使用不致影响或损害有关国家的利益,确保反补贴措
施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并在一致同意的国际权利和
义务范围之内,对那些由于补贴的使用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生
产者提供救济。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称《反补
贴协议》)是在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基础上制定的新协议、它与
(}A'I〃I' 1994 第b 条和第t6 条共同构成了有关补贴的规范和纪
律。该协议对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确立调整提供补贴的多边纪律,规范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多
边纪律就一国是否可以提供补贴作出规定,该纪律通过世界
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实施。反补贴税是一种单边措施,
一成员对进日产品进行调查并确定满足该协议规定的标准
后,由该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同样受到反补贴协
议、规则的约束。不符合实体或程序规则的反补贴措施,失
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嘴反补贴协议》要求以补贴产品对国
内产业的损害作为征收抵消性的反补贴税的条件,确定损害
的标准、为征税进行调查的程序都与反倾销措施相同。
(反补贴协议》共包括十一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该协议
的适用范围及补贴和专向的概念;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确立
了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相关规则;第五部分
规定了采取反补贴措施应遵循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第六、第
七部分规定了实施《反补贴协议》的制度、通知以及监督要
求;第八部分规定了对不同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第九部分
规定了发达成员以及前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过渡规则;第十和
第十一部分规定了争议解决和最终条款。
《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
其中规定出口补贴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年人均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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