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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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8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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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紧急措施,就应该是没有预见发展的结果。在数个涉及该
问题的争端解决案件中,上诉机构一再坚持其观点。由于上
诉机构所具有的地位,目前这一问题已经按照上诉机构的理
解而得到解决。尽管还有案件涉及这一问题,但争议的焦点
已经不再是该要求是否有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满足这一要求
的问题。
      上诉机构对两处不同规定的处理表现出了高超的技术。
一方面肯定“未预见的发展”仍然是适用保障措施的要求,
另一方面指出“未预见的发展”不是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条
件。“未预见的发展”描述了必须作为事实证明的按照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19 条适用保障措施的某些情形。实施保障措施
的进口成员,需要作为一个事实囚素证明“未预见的发展”
如何导致进口增加,需要对“未预见的发展”导致进口增加
提供合乎逻辑的结论。如果进口成员没有作为一个事实问题
证明“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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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条第1 款(})项不符。
      上述问题的解决明确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条件:(1)进
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2)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
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3)进口产品增加与
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有因果关系。
      二、进口产品增加
      进口产品的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两种情况。绝
对增加是指与前期相比进口产品本身的数量增加;相对增加,
则指与进口国的国内生产相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即使进
口产品在前后两个时期内进口数量不变,但后一时期内进口
国的国内生产萎缩,也可导致进口产品增加。
      进口产品增加这一条件的关键是增加的确定。国内主管
机关应对讲口产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说明。由于存在相对
增加这一情况,增加并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不仅要求证
明数量的任何增加,而且还要证明以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
数量和条件进口,这就要求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
增加的比率和数量。用于比较的时间点、调查期间内的增长
趋势,都是考虑因素。调查期限内进口数量的暂时下降,对
进口产品增加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
      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强调增加进口的
重点应是“正在”增加进日。无论数量上还是性质上,该进
口增加应该是最近的、最突然的、最急剧的、最明显的,足
以造成对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严重损害被定义为对国内产业总体的重大损害,严重损
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总体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对严重损
害威胁的确定必须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
可能性作出。如果主管机关的调查报告和裁定中仅是对某个
企业或某几个企业的论述,而不是对整个产业的总的损害的
裁定,则其得出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结论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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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产业的确定
      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领土内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
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商,或者占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
国内生产总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与《反倾销协议》、《反补
贴协议》中的国内产业不同,嚎保障措施协议》中的国内产
业不仅包括同类产品的生产商,还包括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
商。
      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内产业
范围的大小。理论上,产业范围广,损害可能小或没有损害;
产业范围窄,损害可能大。但实践中,主管机关有时扩大同
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范围,从而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
将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纳人国内产业范围中,造成国内产业
范围越广、损害越大的状况。常见的情况是混淆上下游产品。
这种做法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
      确定国内产业范围的,是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
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因而,在确定主管机关界定的国内产
业范围是否适当时,需要看该产业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是否与
进口产品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例如,在美国对进口牛肉采
取保障措施案中,美国的国内产业包括了活牛养殖者。很显
然,牛肉与活牛不是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同样,葡萄
和葡萄酒也不是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不能包括在同一
产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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