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层层下达经济增长指标,将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衡量政府官员的基本标准
在有的地方这些经济标准已经达到相当具体的地步:有的是立下某种军令状,达不到某个指标就辞职;有的是农村居民的收入或储蓄达不到一个什么样的增长速度就下台;还有的是,县委或县政府的领导干部只从乡镇企业产值超过多少多少元的乡镇干部中提拔;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情景:在经济发展总结表彰大会上,当场宣布将乡镇企业超过多少元的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增补为县委常委。这样考核官员的标准,与企业中的考核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的标准,已经是相差无几。
5政府官员与企业的私下结合
改革开放前,虽然政府与企业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但这种结合主要是通过体制的正式渠道,形成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但在最近的一些年中,一些政府官员开始与一些企业私下结合起来,为企业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所谓“官员与企业家交朋友”的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而这种“朋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权钱交易为基础的。
上述两个趋势的结合,就出现了一种政府与企业在功能上同构的现象。
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秩序政府行为市场化、企业化现象(3)
三政府行为企业化:失序的根源
在一个社会中之所以要有政府,就是因为有许多事情是单个的企业和个人没有办法做的,于是要由政府将这些事情集中起来做。比如,保卫国家的安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公共设施的兴建,文化教育的发展,自然环境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公正的保障等。即使是在经济活动中,即使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些也是政府的基本目标。而且,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承担着更重要的任务。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本身就承担着种种的社会功能,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则是一种功能比较单一的经济性功能组织。由于企业是以经济功能为其基本的功能,政府就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性功能的目标。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行为出现明显的经济化和企业化的倾向,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是非常明显的。
1政府功能的畸变
政府是最特殊的一种社会组织,因为它可以行使强制性的权力。正因为如此,政府不能从事赢利性的活动,而是要靠税收等收入来维持正常运转,这是现代社会的通例。政府从事赢利性的经营活动,将导致对其掌握的权力性资源或垄断性资源的滥用。滥用权力资源的,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滥用垄断性资源的,我们可以称之为行业不正之风。但无论是属于哪一种类型,都是对公共资源的滥用。而在公共资源被滥用的情况下,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平,而且会造成社会功能的紊乱。
记得在1994年上半年的时候,北京市曾经开展了一场很有规模的整顿市容的活动。之所以要开展这项活动,是因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用地被各种摊贩大量挤占,不仅妨碍交通,而且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情况似乎有所好转。但仅仅很短的一段时间过去,许多地方的状况又已恢复了旧观。而且,在治理的当时,也只是一些明面的地方得到了治理,而在一些较为隐蔽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居民区,在当时就没有得到治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成了一种顽症。顽症“顽”在什么地方,不在占用了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小商贩。我们都知道,这些小商贩大多是农民,他们是社会中最弱的一群,也是最容易成为被管理的对象的一群,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够对抗如此的大规模的治理整顿活动的能力。那么,问题在什么地方,只要看一下这些合法或不合法的市场是由谁来办的,答案就不问自明。原因很简单,这些喧嚣的项目,都是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创收项目。特别是居民区中的摊贩或“小市场”就更为明显,那都是居委会的创收项目。在一个居民区中,可以说,居委会就是最高的长官,只要他们想要搞创收,用通行的话来说,就是他们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居民们是很难挡住他们的行动的。
2政府功能的失效,社会生活的失序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的“下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行政经费紧张的问题,但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功能的正确行使。政府是整个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政府功能的畸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这个调节器丧失作用,于是导致社会生活中种种紊乱现象的发生。
上面所说的罚款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罚款之所以有效力,是由于它是让违反规则的人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当罚款超出了正常的范围,特别是其本身成为一种目的的时候,尤其是当所罚的款项与罚款者的收入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作为一种社会惩罚手段的罚款的本来意义也就丧失了。首先的问题是,如果所罚的款项是与罚款者个人的收入有关的,那么,人们就可以怀疑,罚款者是愿意违规行为多发生还是少发生。按照逻辑来推理,违规的行为多发生,就能够多罚款,罚款者的收入也就能够提高。相反,如果想要禁止的现象被禁止了,在利益上受到损失最大的,却是执法部门或其他的有权罚款者。应当说,这并不仅仅是一种逻辑的推理。在有些公共场所;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事情,在见到一个人手中拿着一个烟头的时候,执法者并不上前提醒他不要随地扔烟头,而是悄悄地跟在后面,一定要等到这个人将烟头扔下,才猛然间蹿到跟前,拿出罚款的票证开罚。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在这样悄悄跟踪了几百米之后,那个拿烟头者一直将烟头拿在手中,而没有扔在地下,这个执法人员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是庆幸,还是失望?如果是失望,那么他(或她)在盼望着什么?
其次,这样的罚款,也为执法部门注入了一种不公正的利益因素。因为罚款的措施所要制止的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违规行为,而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适用罚款的方式来制止和惩罚的严重得多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可能,对轻微的违规行为的制止可以为制止者带来利益,而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却可能无法为自己带来利益,甚至要由自己做出牺牲。一个负责对吐痰现象进行罚款的人可以从中获得自己的收入,那么一个舍身同杀人犯进行搏斗的执法人员用什么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呢?如果这种最基本的公正原则遭到了破坏,靠什么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呢?
3公共事业的削弱
在一个功能配置正常的社会之中,绝大多数的非赢利性的公共事业都是由政府来负责的。特别是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就更是如此。然而,在近些年来,凡是由政府所负责的公共事业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处于削弱之中。
4政府的超越性降低
这里所说的政府的超越性问题是指政府不为任何个别的利益集团所左右,具有不受这些利益集团的左右来制定相对独立的政策的能力,更具有整个社会的利益取向。然而,在最近的几年中,我们可以相当明显地发现,某些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在加大,特别是在有关经济调控的政策方面更是如此。
5政府官员腐败机会的增加
由于政府直接从事赢利性的活动,政府官员介身于其中,导致一些官员出现严重的腐败行为。近些年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在某些领域,腐败已经成为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或者说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如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乏,但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行为的经济化、企业化。因为政府行为的经济化、市场化、企业化会大大增加官员腐败的机会。由于政府是如此之深地介入到经济生活中去,加上其他一些制度因素的作用,如经济生活中大量现金的使用等,由此所造成的腐败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一种“不可监督的性质”。
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秩序社会惩罚为何失去效力?(1)
一社会惩罚无力症近些年来,虽然不断地反腐败,但腐败之风依然愈演愈烈;虽然不断地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违法事件;但这些事件仍肆无忌惮地发生;虽然不断地镇压,违法犯罪却有增无减……
所有这一切,使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种过程是怎样发生的?难道我们社会的惩罚机制失去了效力吗?
关于人性的善恶,哲学家们争论了几千年,迄今没有定论。但无论人们的本性是善是恶,有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即任何社会秩序的维持,都需要有系统而完善的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的有效施行,则有赖于一整套必要的社会奖励和惩罚的措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社会规范就是一纸空文,社会秩序就无以维持。
可以说,社会惩罚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重建社会惩罚的有效性,整个社会将失去惩恶扬善的能力,社会秩序将处于严重的混乱。
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惩罚是如何失去效力的?
二法盲:是原因吗?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惩罚实施的过程,是一种社会惩罚的实施者与社会惩罚的施予对象之间的较量过程。
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惯于用法盲的原因来解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是某些违法犯罪者本人也往往是在痛哭流涕,“沉痛忏悔”的同时,异口同声地表示自己是法盲。似乎人们之所以违法犯罪,是由于不知道某些法律条文的存在。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缺乏分析的简单化的解释。
不能否认,由于不懂法律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肯定是存在的,但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所谓的法盲无关的。只要稍加分析,人们就可以发现,大部分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相当普遍的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刑事犯罪,都是在清楚地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不但清楚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在他们与执法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场持续不断的较量。一种违法行为发生后,被发现的概率有多大,如果被发现能不能通过金钱和关系在司法机关进行通融,如果不能通融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所有这一切,往往都是要经过仔细考虑甚至试探的。
考虑和试探的结果,决定着行为的选择。如果知道代价太高,就可能会放弃违法犯罪行为;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知道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不大,就有可能选择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中间,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和可能的惩罚程度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法不依,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现象,舆论上已经多有披露,在此不再赘述。在这里要讨论的是社会惩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