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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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 第4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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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保票”

    ,不准利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去搞诱供、骗供和逼供。 比如,论其罪行不够判死刑,而说什么“不交待就枪毙!”这是虚声恫吓,不会发生作用,只能使被告人觉得讯问人员无能。 论其罪行不能释放的,而说什么“只要坦白了就没事,可以立即释放回家。”实际上办不到,就形成诱供。这样容易造成假案,即使被告人真正坦白交待了,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此外,要把政策教育同法制教育、形势前途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还可以从已经处理的案件中,选择一些切合被告人实际情况的从宽从严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给被告人指明出路。应该指出,进行政策教育时,必须正确区分抗拒和正当辩护的界限。 对于被告人有理有据地提出反证,申辩自己无罪或罪轻,讯问人员应耐心听取,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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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抗拒”而横加指责。

    三、发现矛盾,利用矛盾

    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就是利用被告人口供中的矛盾,结合我们所掌握的材料,适时地予以揭露和批驳,以动摇和瓦解其反动思想和顽固态度,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供认罪行。 这是讯问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方法。罪犯掩盖罪行,推卸罪责,抗拒讯问,一般惯用的手段就是虚构情况,编造谎言以假乱真。 他们或者无中生有,完全胡说一气,或者既讲一些真的,又讲一些假的,真假混杂。但是,谎言不是事实,无论怎样精心编造,说得天花乱坠,不可避免地要露出破绽,它与案件事实之间,与各种证据材料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矛盾,无法解决,而且在口供本身的前后供述之间,也会出现漏洞,发生矛盾。 认真分析口供,发现其中的矛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正确地加以利用,就能有力地揭露罪犯的反动立场和态度,迫使其低头认罪。 罪犯本来要用谎言筑成一道对抗讯问的防线,结果会同其愿望相反,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成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一条绳索。 实践证明,我们善于抓住这条绳索,好好加以利用,就会争取斗争的主动地位,使罪犯陷入困境。罪犯编造谎言,说得越多,越容易出漏洞,矛盾就暴露得越多,更有利于我们利用。所以在讯问中要让被告人多讲。有时明知他说的是谎言,也要让他把话说完。 如果发现口供中的某些矛盾可供利用,但暴露的尚不够明显,还应有策略地发问,使他重复谎言,明确起来,以便作茧自缚。 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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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地批驳,以免引起被告人警觉,另编谎言,影响矛盾的暴露。使用这种讯问方法,要注意把矛盾抓准。 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和被告人各次口供。 在讯问时要边听边分析,要弄清供述中哪些情况不合情理,哪些情况与证据材料有出入,哪些情况在前后的供述中不一致。 对于发现的矛盾,必须探究原因,为什么出现了这些矛盾,是被告人编造虚假情况产生的,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造成的。 被告人说谎话产生了矛盾,是出于什么思想顾虑,为了掩盖什么具体问题。 只有认真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才能把矛盾的问题搞准确,找出能够击中被告人要害的矛盾。掌握了矛盾以后,还要善于利用这些矛盾去揭露罪犯。要求讯问人员具有坚强的毅力和决心,掌握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什么时机利用矛盾进行揭露,运用哪些矛盾进行揭露,是抓住被告人供述中的一系列矛盾由小及大,由浅入深,一个接一个连续揭露,步步紧逼,深追细问,使他不能自圆其说,还是选准要害问题,给以突如其来的袭击,使其立即面临绝境,这都要从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出发,慎重研究决定。 同时,每一次发问,还要估计到被告人可能做出怎样回答,以及我们如何进一步发问。 必要时还可以适时地使用一点证据,把被告人的狡辩彻底驳倒。当被告人经过揭露和批驳,已经理屈词穷,无法辩解,发生动摇时,要适时进行政策教育,指明出路。 一方面,要狠批其反动立场和顽固态度,严肃指出说假话,搞欺骗,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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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拒的表现,是决不能得逞的,如果执迷不悟,必将受到严厉惩罚,使其受到强大思想压力。 另一方面,又要向他指出现在悔悟,转变态度,仍然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促其迅速交待罪行。对于集团案件,我们还可以利用同案犯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不信任,进行分化瓦解,重点突破。 如果同案犯之间有攻守同盟,则应在分别讯问的情况下,抓住相互之间口供的矛盾和漏洞,适时予以揭露,各个击破。

    四、迂回包抄和重点突破

    迂回包抄和重点突破,是两种常用的讯问方式。 对被告人的讯问,究竟采用哪种方式,这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我们掌握的证据材料的多寡。 有的案件情况复杂而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又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采取迂回包抄的方式进行讯问。在讯问时,有意识地绕过主要问题,而从具体问题入手,由远而近,由浅入深地向被告人提出一些与案件关系较小的问题,借以麻痹被告人,使他很容易回答,精神不致过分紧张,也摸不到讯问人员的意图,从而无意中谈出对案件有重要价值的情况,或者暴露一些可供利用的破绽,这就为最后追问主要问题创造条件。运用迂回包抄的方法,事先一定要做好准备。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提问。 既要避免暴露讯问意图,又要使被告人的供述不离开问题的中心。 发问要具体,逻辑性要强,使被告人只能做正面回答,而没有更多思考的余地。 当把与主要问题有关连的一些具体问题逐个问清楚之后,再选择适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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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集中力量攻主要问题,就会使被告人陷入既无法回缩,又推脱不了的困境,只好束手就擒,老实交待罪行。有些案件或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如果我们已经掌握了确凿有力的证据材料,也可以采用单刀直入,重点突破的方法。在讯问中,直接点出主要问题,令被告人做出交待。这样,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置被告人于措手不及的境地,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 采用这种方法,要求讯问人员,事前一定要摸清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并且要把问题和材料都组织好,同时还要同政策攻心相结合。

    五、正确地使用证据

    正确地使用证据,是揭露被告人的顽固态度,瓦解其侥幸心理,迫使其老实交待的一种有效方法。在讯问中,有些被告人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

    ,行动诡秘,侦查机关搞不到证据;或者迷信与同伙订立的攻守同盟牢固可靠,犯罪情况不会泄露出去,因而态度顽固,拒不供认。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地使用某些证据,去揭穿被告人的谎言和假供,瓦解其侥幸心理,往往能够起到攻破一点,打开局面,攻下全案的作用。在预审阶段,案件的证据情况是各不相同的。 有些案件掌握的证据多,有些案件掌握的证据少;有些案件仅掌握了罪犯某一罪行的证据,不掌握罪犯其他罪行的证据;有些案件只有间接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有的案件已掌握的证据,只能说明被告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缺乏证实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因此,如何使用证据,使用哪些证据,在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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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使用证据,事先都必须认真研究,注意斗争策略,讲究斗争艺术。 千万不能让被告人摸到掌握证据的底细。 因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对准备出示的证据材料,必须认真查证,仔细鉴别,慎重选择。 只有查证核实、确凿可靠的证据,才能使用。 如果使用的证据不可靠,不仅达不到使用证据的目的,反而使被告人觉得没有掌握他的真凭实据,更加助长侥幸心理,给以后的工作造成困难。2。

    必须注意选择时机,讲究方式方法。 一般说来,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证据效果比较好。(1)被告人存在严重侥幸心理,因而态度顽抗,气焰嚣张,拒不供认的时候,乘其思想毫无准备之际,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材料,使之陷入被动,迫使他在铁证面前,不得不老实交待罪行。(2)经过政策攻心,被告人的思想开始动摇,但还在犹豫不决的时候,及时出示证据,可以打掉他的幻想,加速其动摇转化过程,决心走坦白交待的道路。(3)当被告人已开始交待罪行,但由于畏罪思想严重又准备往后缩的时候,适时出示证据,向他表明,我们早已掌握了全部罪证,不交待是滑不过去的。 这就有利于促使被告人下决心彻底坦白交待,而不会因为交待了部分问题又感到后悔翻供。使用证据要根据被告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或者开门见山,或者暗中点破,或者直指要害,或者由小及大,连续使用,一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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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必须注意留有余地。 要力争以较少的证据,获得比较大的战果。 在讯问中,只能向被告人出示个别的证据或证据的某一部分,不能把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全盘端出来。 同时,对证据材料中的具体细节也不能全部暴露,某些带有关键性的情节,应予以保留,以便据此检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可靠,态度是否老实。

    六、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制作讯问笔录,将讯问人员的提问和被告人的回答如实地记录下来。 讯问笔录是以文字记录为主,但在讯问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可以辅之以声像记录。 讯问笔录是讯问被告人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和客观反映,它对于了解讯问的过程和内容,检查办案质量,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以下事项:1。

    讯问时,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要有专人负责作记录,不准许一个讯问人员自审自记。 这不仅对于保证讯问质量和记录质量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保障讯问人员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2。

    记录员事前必须全面熟悉案件情况,包括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单位、专用名词、术语等;此外还要熟悉整个讯问计划和每次讯问的重点、意图,以便与讯问人员密切配合,协同作战。3。

    必须如实反映讯问情况。对讯问人员的提问和被告人的陈述,应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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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又要注意抓住重点。 对于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情节,要一字不差地记录原话。 特别是当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时,要把他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过程、后果、动机、目的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事和人等记录得清清楚楚。 如果被告人讲得太快,记不下来,讯问人员要让被告人讲得慢一些,在关键的地方可以让他再重复一遍。 此外,对于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和外部表情,如哭笑、吵闹、低头不语、冒汗、发抖等,也要在讯问笔录上如实地加以反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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