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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质空间的不稳定性
同质的空间,甚至空间中很大的同质部分,并不像十分清晰的空间那样稳定。人人都知道,当他处在一间完全黑暗的房间里时,他的眼前会飞舞着光点和光纹。类似的现象也会发生在同质的光照空间中,尽管不是自发发生的;然而,当观察者开始审视其视野,以便检验其是否真的是同质时,他可能会看见光点或云雾状的结构从其视野中飘过。产生这些现象的力导源于神经系统内部,但是,在清晰度良好的正常条件下,整个组织如此稳定,以致于这些力难以产生,即使产生的话,也不能影响牢固建立的结构。
刺激的时间异质性
在我们离开异质刺激条件下组织的讨论之前,我们必须排除一种限制,它迄今为止限制了我们的论点。刺激的同质性被理解为空间的同质性。我们只有在空间上的同质刺激持续时,才会关心时间段(period of time)的问题。但是,每一个这样的时间段都有在此之前的时间段和在此之后的时间段,因此,我们筛选出来的时间段必须被认为也处于过去时间和将来时间的承上启下的关系之中。换言之,我们既把我们的同质概念用于空间,也把我们的同质概念用于时间,然后,我们便可以看到,空间上同质刺激的突然开始在时间的刺激分布中引入了异质性;因此,有机体必须有新的作为,而这种新的组织在某些方面依赖先前的组织。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完善的同质性将既是时间的又是空间的。如果全部刺激(而不仅仅是视觉刺激)完全是同质的话,那么就根本不会有任何知觉组织,这样的说法是否太大胆了一点呢?当我们身处黑暗并闭上眼睛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起初,我们看到深灰色的空间,几乎并不拓展开去,但是过了一会儿,我们便什么也看不到了。也就是说,视觉世界暂时停止存在了。我不能肯定,当我们身处不完全黑暗但完全同质的空间中时,是否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彩色的同质空间
然而,不是因为这种思辨才使我引入这个题目的,而是为了排除我们先前讨论中的一个限制。我们把我们的问题限于中性光的情形。现在,让我们来排除这种限制。在类似梅茨格的实验装置中,当那种投射到墙上的光通过彩色过滤器时,我们将会看到什么东西呢?由于这种实验尚未做过,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但是,也有可能作一下无把握的推测。为了简便的缘故,我们假设观察者在实验开始以前发现他本人处于一个正常照明的房间内。接着,同质的彩色照明闯了进来,进入到一个“正常的”空间之中,按照正常的中性原理,将会看到与各自的过滤器颜色相一致的色彩。但是,如果观察者在这个同质的彩色场中逗留的时间十分长久的话,该彩色场会不会看上去继续呈现彩色呢?很可能不会这样;按照我的期盼,它将逐渐变为中性的。为什么我期盼它会有这样的变化,如果真的发生了,其结果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将在后面讨论(见第六章,边码p.256)。我们在这里仅仅提及它至少表明了下列可能性,即持续的同质彩色刺激将会最终产生与中性刺激一样的结果,根据我们的观点,在同质刺激条件下,会发生的东西将是尽可能地少。彩色比中性灰色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它是一个附加的事件,一个额外的结果。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我将仅仅提及盖尔布的两位病人(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两位病人)实际上是色盲的,一个病人是全色盲,另一个病人则是部分色盲,而且,通常情况下,空间组织的障碍往往伴随着颜色视觉的障碍。
我的假设并没有走得如此之远,以致于声称同质彩色刺激的结果是与同质中性刺激的结果完全一致的。相反,我期望这种结果在物体一自我(object-Ego)的关系中是不同的,这种物体-自我关系在前面曾有所提及。因此,我期盼被试会以不同的心境对同质的红色场和同质的紫色场有所感觉,即便两者均显现为灰色的雾。目前只需指出下述观点便够了,即颜色在其一切方面可能显现为整个组织的一个侧面。
行为空间不是纯视觉的
现在,让我们阐释最后一点,以便排除一种误解。倘若认为,在梅茨格的实验中,看到的空间仅仅有赖于视觉刺激的话,那末这样的假设将是错误的。行为空间(behavioural space)是一种更为综合的组织,它除了受视觉之力的支持以外,还受其他的力所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受我们内耳前庭器官中产生的力所支持,还受所谓的深度感觉中产生的力所支持。当然,我们关于行为空间是一种更为综合的组织的说法,不仅对于梅茨格的实验(即由同质的视网膜刺激所产生的空间)来说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对于其他各种视觉空间也是适用的。就功能而言,空间决非纯视觉的。
对我们的首次实验进行选择是十分容易的,因为刺激的“最简单的”例子可以从对我们问题的界定中推断出来。我们的下一步骤不得不更加武断了。当然,我们可以遵循首次实验为我们提供的方向走下去。我们发现,在不同距离进入各个面的空间构造需要特殊的力,同时,我们也进一步发现,如果这些力仅由另外的同质刺激的微观结构所引起,那么,我们将看到一个构成我们视觉空间之世界的同质的垂直平面。
由微观结构的同质刺激所产生的平面定位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平面将在哪种距离上被看到?遗憾的是,我们尚无充足的实验数据来回答这个问题。梅茨格的实验仅仅证明了下述的情况:可察见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有赖于刺激的强度,而且它不一定与“实际”距离一样。这种表述当然只是一种简略。严格地讲,我们无法在实际的数据和现象的数据或行为的数据之间进行比较。当我们为了简便的缘故而使用这一不正确的术语时,我们意指在特定的情境中出现的行为性质与正常的条件下出现的行为性质是不同的。在我们关于同质平面距离的例子中,它可能意指:同质的平面出现在与一个平面不同的距离上,这个平面客观上处于同样的距离,但却形成了一个更加丰富的清晰场的部分。由于我们的行为受制于我们的行为场,这也将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中,我们的行为将很难适应地理场,或者说,在行为和行为场之间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更为具体地说,如果我们用一根棒头去触及这个平面,我们开始时不会将棒头推得太远;但是,由于“触及”意味着一种十分明确的经验,这种经验在我们把棒头触及真正的墙壁以前是不会发生的,因此,我们将凭借我们的视觉空间的数据继续移动那根棒头。由此可见,由盖尔布描述的那两位病人,当他们从有轨电车上下来时,容易摔跤,这是因为,鉴于颜色的传播,地面对他们来说显得太近,他们的肌肉也相应地受到刺激。这样一来,真实世界和行为世界之间的不一致便始终可以根据行为来进行描述,而所谓行为,正如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见到的那样,既有赖于行为环境,又有赖于地理环境。
但是,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我们的问题是,在哪种距离上将出现同质平面。即便看到的距离不完全是恒定的,而且在较高的刺激强度下,看到的距离会比实际距离更大些,但是,它毕竟是有限度的。在梅茨格的实验中,眼睛和墙壁最近点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25米。估计的最大距离不会大于该距离的2倍。因此,平面出现的距离范围,如果不是距离本身的话,也是可以充分地加以确定的。那末,它是否有赖于实际距离呢?遗憾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因为在梅茨格的实验中这一点是保持恒定的。于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行为距离也许有赖于实际距离。当然,实际距离无法直接地影响行为距离。两者之间肯定介入了某种东西。有三种因素可以扮演这种中介角色。第一个因素直接影响刺激:如果距离太大,那末粒子将会变得过于细小,以致于不起作用;微观结构也将消失,刺缴将变成同质,而我们将看到充斥雾的空间。
因此,第一个因素不能解释在同质墙壁的例子中实际距离和可察见距离之间具有正相关(positive correlation)。于是,剩下来的只有调节和聚合(convergence)这两个因素了。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调节只有在异质性的地方才有可能。而聚合在我们的实验条件下没有直接的决定作用。我们还无法证明这后一种说法是有根据的,因为我们尚无准备去陈述聚合的直接决定因素(见第八章),不过,聚合和调节在某种程度上是结合在一起的,结果是,当不存在相反的力时,特定的调节将保证某种聚合。
由于同质墙壁的外表距离将有赖于其实际距离,所以它必须通过调节和聚合的媒介才可以做到这一点。尽管已经进行了许多实验,以确定这两个因素在一个清晰的空间中对物体定位(localization)的影响,但是,根据这些例子为我们的同质平面作出推论仍然是危险的,即便这些实验的结果是单义的(univo-cal)。实际上,进行这样的推论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从这些实验中得出的结果是相当矛盾的。我们关于这两个因素的作用尚无确切的知识。但是,我们可以说:假定我们的平面的外表距离有赖于该平面的实际距离,从而也有赖于调节作用和聚合作用的话,那么这种依赖将是一种直接的依赖,而非一种间接的依赖。然而,早期的研究者们却持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调节和聚合能够影响知觉的数据,只要它们产生它们自己的分离感觉,这些分离感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干预视觉,或者与视觉相熔合。我们无法接受这种观点。一方面,我们并非正常地体验到这类感觉,另一方面,这一理论涉及一种心理化学(mental chemostty),这种东西在我们的体系里没有位置,因为我们的体系是以实际的科学概念为基础的。我们记得的那种直接影响是神经系统本身的状况,这种状况与一定程度的调节和聚合相一致。它需要能量去调节一个附近的物体,并聚合一个附近的物体,在某些限度之内,物体越近则能量越大。这一事实,或者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一些事实,可能直接影响空间的组织,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请参见边码 p.119),这种空间组织本身是消耗能量的动力过程。嗣后,我们将会看到,这样一种影响(在其存在之处)并不是十分值得考虑的,因此,很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同质平面的现象距离可能十分广泛地有赖于它的实际距离。
异质刺激:在其他同质场中唯一异质的简单例子
现在,我们必须转向非同质的刺激;一个可能的程度是举出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刺激沿一个方向或若干方向逐点发生变化。我们暂且把这个问题搁置一下,留待后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