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及范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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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及范例精解- 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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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交易方式,我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3房地产交易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

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否则,会因形式要件

欠缺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论是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还是房屋租赁,都应该签订书面

合同,而且在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移转时,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
1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房地产交

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属于平等主体间

的利益调整,按照“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

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例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

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49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

合同。”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

门登记备案”。
2房地产交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一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房地产转让时,房屋

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二,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

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

素:首先是便于管理。我国现行房地产的管理体制是房产归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地产由土地

管理部门管理,即房和地分别归口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如果

“房不随地走,地不随房走”,各管各的,各自为政,势必造成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混乱,造

成各部门互相扯皮的现象,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考虑到只有遵循该原则,

才能保证不损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经济效益,不因进行房地产交易而破坏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第三,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遵循这一原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惯例,为

保证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走入正规,也有必要遵循这一

原则。对此,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条例第

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

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

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三)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
房地产价格管理,是房地产交易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进行房地产交易同

进行其他商品交易一样,当事人都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否,关

键就在于如何确定房地产交易价格。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刚刚建立不久,许多管理还没有走

入正轨,在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价格处于一种混乱状态,各地的房地产价格的确定没有一个

统一的标准,给一些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经济方向。为此,我国在

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房地产价格的标准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房地产价格管理的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

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管理的内容为

定期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所谓基准地价,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进行分

别评估和测算出不同类型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通过对基准地价的评估,可以使国家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地价的总体变化趋势和较稳定的各级、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从而

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宏观调控,使土地使用权的总体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防止故

意压低或哄抬地价、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象发生。同时也为各地在确定房地产价格时明

确了一个基本的标准。
所谓标定地价,是指评估机构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对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

的每幅地块所进行的价格评估,是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依据。一般情况下,对于标定地价

的评估,都是由评估人员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地块的地理位置、使用条件,地块大小和形

状、容积率、土地的使用年限,并参照国家公布的基准地价予以确定的。由于标定地价是对

每一块土地在某一时间的具体价格的确定,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这样就为地方人民政府管

理房地产交易价格,防止故意压低或哄抬地价提供了依据。
所谓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按照当前的建筑材料价格、建筑技术、工艺水平以及其他建筑条

件,重建同类结构、质量、式样标准房屋的价格。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的价格不

会一成不变,同时建筑材料价格的提高,建筑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各种建筑费用的提高

,都可能影响房屋的价格,即使建筑结构、式样、质量等没有变化,不同时期的房屋价格也

会不一样。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房屋价格一般呈上升状态。为了使房地产交易公平合理,

对不同建筑结构、式样、质量的房屋设置重置价格,就会给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易时提供了价

格依据,对于房屋拆迁中的价格补偿,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根据当前

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评定,定期公布,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这样就可以稳定房地

产交易价格,通过交易价格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至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的确定和公

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布之。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所谓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由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一定的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

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结合估价经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价

格,对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推测与判断。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对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实行房地产

价格评估制度,才可以保证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合理和稳定,保障房地产交易秩序,保证国家

、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会给房地产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可为房

地产转让、抵押、房屋出租提供价格基础,为政府征税、房屋拆迁补偿、解决房地产纠纷、

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清算等提供了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

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

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

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国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要采用统一的评估标准,无论

是何等身份的委托人,无论评估对象是公房、私房还是新建商品住宅,都要公平对待,在评

估其价格时不能有意抬高或降低,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公正地作出

评估。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制订一套统一的评估标准。尽管我国地域广阔,

不可能制订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每个地区都要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构成要素、定价标准、价

格层次、房屋建筑类型等制订一套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标准,作为进行评估的依据。

同时要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素质,使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委托人,采用统一的标准,公正地办理每一件房地产价

格评估事务。
(2)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时,双方的法

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委托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时,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
(3)公开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公开评标标准、评估程序和

评估方法,增加评估的透明度。公开评估,可以使公众了解评估的过程和方法,消除公众对

评估的疑惑,也便于社会公众加强对评估的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依章办事、公正、合理

地执行评估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应严格遵守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只有如此,才能保

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的

程序和方法如下:
(1)评估程序
所谓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是指进行一项评估工作需要从头到尾作哪些工作和步骤。
①评估申请。即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在进行申请时,委托人应当递

交评估申请书。这里所说的委托人,可能是政府、法人或个人,可以是该房地产的所有人或

使

用人,也可以不是。他们要求评估的理由和要求各不相同。如可能是房地产拥有者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欲了解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政府要课税,也可以委托对非政府拥有的课税对象

房地产进行估价;房地产的欲购者,也可能会委托对想要购买对象房地产进行估价;一方以

房地产入股与另一方合作,另一方也可能委托对该入股房地产进行估价,以便于与对方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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