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
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计算,也可以在验收
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
5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应承担
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六、接管物业的善后问题
房屋竣工后,物业管理管理公司要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在移交验收中,如果发现
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它遗留问题,应及时提请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
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代理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按规定使用委
托方提供的保修款。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租售原因造成移交后出现空置房屋,其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办理移交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开发建设单位索取以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书面资料:
工程建设资料、各类房屋清单、出售房屋的产权范围或成本核算清单、住宅区公用设施、设
备及公共场地清单、住宅区未完工的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竣工日期、商业用
房及其它可以用于经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清单等。
第三节 竣工验收后的物业保修
一、保修的范围
竣工验收后的物业,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按照建设部
1984年3月3日制定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保修。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范围如下: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线、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外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自移交手续办理完之日起计算,根据《保修办法》下列各类工程的保修期。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节 接管验收注意事项
一、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注意事项
物业的接管验收是直接关系到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重要环节。物业管理企业通
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前期管理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因此,为确保今后物业
管理工作能顺利开展,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企业应选派素质好、业务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既应从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进行验收,也应站在业主的立场上,
对物业进行严格的验收,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接管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商对存在的问题加固补强
、整修,直至完全合格。
4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根据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
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或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
5开发商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整套图纸资料,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的只是对物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及政府赋予的有关权利。
7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签署验收后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当物业管理企业签发了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即完成
。
二、物业管理企业外部的注意事项
1接管不规范,验收不合格。虽然国家或地方颁布了接管验收方面的一些规范,但实际操
作
过程中常常不能严格执行。之所以会在接管验收中出现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主要原因就是接
管主体没有完全进入市场,没有真正界定清楚交接双方的权、责。即使接管后出现质量问题
或发生事故,往往也不是责任方承担,而是通过更高层次的协调,各方平担风险和责任。近
几年,建设量非常大,伴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有质量问题的物业,各种事故频频发生。开发或
建筑企业的这种短期行为已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同时,由于接管验收的不规范,有时会造成
管理公司与开发或建筑企业之间的纠纷,最终受害的可能还是使用者。
2物业的接管验收牵涉到新旧体制的转移,规范难度较大。计划体制下的房屋管理模式仍
带
有相当的普遍性,其机制的转换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素质都
有待在实践中逐步改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是在原房管部门基础上成立的,虽然牌子换了,
但实质内容没变,接管验收免不了老一套。按公司法新成立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验
收的规范化方面走得比较快,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3缺乏统一的接管验收合同文本。接管验收合同订立的内容可随物业的情况或其他条件的
不
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与基本形式应该有一个标准。现在一些地区制定了
一些标准合同文本,但大多都不成熟。有些地区完全由交接双方自己拟定合同事项,难免会
出现矛盾或事后的纠纷。而且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交接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便于合同的管
理。
显然,物业的接管验收中的问题不仅是上述几方面,还有像监管职能不到位,消费者利益考
虑较少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签于物业接管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应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进一步完善接管验收的政策法规,文本体系,为规范交接行为创造条件。
②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把物业管理公司推向市场,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
第五节 接管合同概述及标准合同样本
一、合同的概述
(一)物业管理合同的特征
1物业管理公司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因
处
理委托事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园庭绿化等)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2物业管理合同是有偿的。也就是说,业主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
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酬金。
3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
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4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应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与一致,并
不得与现行物业管理法规相抵触,否则,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
5物业管理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
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住所;
2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3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4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5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6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7违约责任;
8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
用管理、维修和更新;(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3)电梯、水
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4)保洁服务;(5)保安服务;(6)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
理;(7)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物业管理合同除了应当约定的管理服务事项外,还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1)业主或使用
人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2)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
项。
二、标准合同样本
深圳市住宅局住宅区委托管理合同书(草案)
(标准文本)
甲方(委托方):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委托方):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
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
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委托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事项如下:
(一)委托管理范围及内容
(1)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住 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
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2)管理事项包括:
①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②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
、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③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④公共生活秩序;
⑤文娱活动场所;
⑥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⑦车辆行驶及停泊;
⑧住宅区档案管理;
⑨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
、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委托管理形式
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 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 平方米给乙方,按商
品房租金标准租赁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标准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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