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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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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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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