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的安排;疾病的医疗期是无法分阶段的。
(5 )享受保险的待遇。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疗病保险。
□生育保险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 号文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
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
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生育待遇的内容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应当按照1988年7 月21日国务院第9 号令关于《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
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
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
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女职工
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5 )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
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6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国务院发布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劳动部、人事部于1988年9 月
4 日以劳险字'1988'2 号文发出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 )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时,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
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
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
渠道开支。
(3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系指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立法
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生育保险基金,
通过互助互济的方法,将发生在少数人和少数单位的风险,转由多数人和多数单
位共同分担,以此实现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以
保证她们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缓解企业之间因女工分布
不均衡所造成的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为
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妇女生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是妇女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特殊贡献,
没有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不复存在。因此,妇女生育不单单是一
个家庭的问题,生育保险也不只是哪一个单位的事情,从妇女生育能使人类延续
存在和发展这种社会意义而言,生育保险费用应当实行社会统筹,从社会角度履
行对生育妇女给予补偿的责任。
此外,生育保险自五十年代初沿用至今的“企业保险”的模式和格局,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已难以为继。其问题主要
表现在:(1 )难以使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
女职工分布不均衡,有些企业女职工高达职工总数的60~70%,而有些企业则不
足10%,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女工人数多的企业自身要
背上沉重的生育费闲负担,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束缚和影响了这些企业的
经济发展。
(2 )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由于生育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使用女职工
的人工成本,所以有些企业不愿招用女工,这从一个方面增加了妇女就业的难度。
即使在已经就业的女职工中,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承包、祖赁、优化组合
等经营形式时,女职工特别是正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难以得到与男职
工平等的工作安排。
(3 )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权。一些效益不好甚至濒临
倒闭的企业,无力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保险待遇的兑现,从而使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均衡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旧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一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型保险制度,而实行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正是解决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缓解妇女就业难状况、
保障母婴健康的必然选择。
□生育保险费用的补偿方式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生育保险费用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
“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其
二是“基金式”,这是社会保险方式,即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
工的生育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分担式”方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
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较之过去由女职工所在企业单方负担生育费用有了很大
进步,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其互济的范围以及均衡负
担的范围都比较窄,调剂功能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不利于和其他保险项
目在方法上衔接。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实行生育保
险基金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方式。过去实行“分担式”
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转向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支
付生育保险费用的一处保险基金,是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资金保证。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
的一定比例,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
生育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完全由其所在单位
缴纳;二是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计划性和可预见性强,因此不必
留有积累以应付不测。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
过去企业支付上述费用变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是对建国以来长达四十余年
的生育保险“企业自保”模式的彻底变革。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
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1 )基金来源。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金来源应遵循
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集合社会的力量,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集中的
人数和单位越多,越能发挥风险的分散作用;统筹的面越大,保险费率就越能降
低到最低的限度。因此,现阶段生育保险应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统筹
范围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应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
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解决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2 )筹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是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在筹资原则上与其他几个社会保险项目有所不同,不强调留有很多
的积累和结余,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
相衔接,它较之其它社会保险项目而言,其计划性和可预见性都比较强,发生大
的动荡的机率较小,因此不用留有很多的积累以应付不测。
另外,也有一个社会形象问题,尽管开展生育保险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如
果基金积累过多,其客观效果和社会反映就不会太好。
(3 )筹资方法。目前,在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筹资方法有
两种。一种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缴,一种是按人均绝对额收缴。后者方法
简单明了,易于接受,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工资和补偿费用的增加,需
要不断调整征收数额,其最终结果仍然和工资总额成一定比例;二是为便于统一
管理,也存在一个和其他保险项目在筹资方法上衔接的问题。因此根据《企业职
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些按绝对额收缴的地区,应逐步转向按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收缴。
□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的
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
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
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
“百分之一”不是生育保险费率,也不是生育保险费率的攀比目标,而是其
最高上限。之所以确定最高上限,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
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另一方面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
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和支付
1。生育保险费的列支过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多渠道列支,生育期间女
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基金渠道列支,而生育医疗费则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
先期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虽然已建立了生育保险基金,但企业缴
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也不尽统一,有的是100 %列入企业管理费,或100
%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还有的 90 %进入成本费用,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
等。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企业为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而缴纳的生育保
险费,其费用应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应该是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强制实施。因
此,在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列支渠道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
业管理费用。”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主
要用于支付以下两部分费用。
一部分是过去人们俗称的产假工资,在《办法》中称之为生育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