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延长或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必须依法终止。
如果需要延长,劳动关系人当事人得重新续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的正确履行是
保证当事人自由择业权利实现的重要保证。
④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变动。劳动合同的
履行方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和享有劳动权利
的具体方式。就劳动者来说,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就是用自己的劳动力通过
劳动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履行方式不得擅自变更,不能以劳动以外的其
他物或行为来代替自己的劳动。实际上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使用是用其他方式不能
代替的。就企业来说,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国家法定
货币,那么,企业就不能擅自改变用其他货币来支付。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从事
的工种和岗位也不能随意被改变,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工作方式。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险和福利报酬形式,
也不得用其他方式代替。
(2 )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除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的义务履行外,还必须有赖于国家法律的外部保障。这种法律保障既有当事人的
自力救济,也有国家的强制力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
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行采取必
要的合法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紧急避险。尤其在劳动安全条件不合规定,
有事故隐患时更是如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规定,工会如发现企业
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除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劳动合同正确履行的法律保护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
其实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改正。对当事人的任何不正确履行义务都有权干预,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制裁违约行为。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保护。劳动
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或侵犯对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保护。这种法律保护一
方面体现在对受侵害方合法权益的恢复或补偿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对违约行为
的法律制裁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正确履
行劳动合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对受损害的经济赔偿
责任,也包括对违反法律或合同当事人的行政制裁上。而且也包括对违反劳动合
同,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追究
刑事责任上。总之,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离不开法律的强制力保护。
劳动保护的后盾——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保障是劳动保护的后盾。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自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开始形成,并为德国立法首肯,其对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社会保险的概念,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比如我国,先前称作“劳动保险”,是与当时的国情和劳动政策分不开的。实质
上,两者是一回事,而且就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而言,社会保险更合理。从法
律上而言,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依法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丧失生活
来源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它是
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
的,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利社会保险的实施。社会保险的实施是国家行为,是国
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必须接受社会保险,并履行其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同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纲领。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从而形成一
个体系完备的保障体系。
2。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工资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目的决定了其保护对象是以工资
为主要生活收入的劳动者,而不包括那些非劳动收入者,诸如以资本享受利益者。
我国现在进行社会保险改革,关于保险对象是主要问题之一。先前,实行“企业
保险”,因所有制而不同,国营企业和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最好,大集体企业次之,
小集体和农村集体企业更次,广大农民几乎没有任何保险权利得以享有。这是一
种极不合理的保险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是无形的障碍。因此,社会保险对象应包
括所有的劳动者,而不能因所有制不同而把一部分以工资谋生的劳动者排除在外。
3。社会保险的目的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给予劳动者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劳动者
基本生活水平,以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予劳动者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劳动
者基本生活水平,是社会保险的直接目的。社会保险承保风险就是劳动者的“收
入损失风险”,以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但此生活水平并不一定能达到其在
业期间的生活水平,而且这种保险补偿只是对在业期间实际收入一定比例的补偿,
而一般不能超过此比例或其实际收入。这有利于防止“懒汉”思想的形成,从而
防止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
通过社会保险直接目的的实现,达到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宗旨。
劳动者是社会经济的活跃因素,是财富的创造者。给劳动者以保护,是经济
运行的必然。
4。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所有的劳动者都是社会保险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所
有的劳动者都能获得社会保险。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社会保险。
获得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丧失生活来源,即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丧
失劳动能力既包括暂时丧失(主要指生育、疾病和一般工伤风险而言),也包括
永久性丧失(主要指年老、严重工伤、残障等风险产生的后果)。丧
失劳动机会是指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主要是失业。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影
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或者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给予社
会保险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体现国家、社会对劳动者的关心。
况且劳动者在其未丧失劳动能力前,或者有工作之后,能力社会作出贡献,
这可视为对劳动的补偿。
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退出
正式工作岗位后,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保险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
一种社会保险形式。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这一专门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可以总称为
员工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保险项目,它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以下几点:(1 )使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有切实保障,能够安
度晚年。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体现。职工在有劳动能力时为国家和社会
创造了大量财富,推动和维系了社会发展。当他们退休后,理应由社会承担起赡
养责任,使其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生活水平不断有所提高。
(2 )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替。社会发展具有连续性,劳动者年老、体
衰,工作效率下降时,应按规定年龄退休,为新增劳动力的补充提供必要岗位机
会,不断的新陈代谢有利于职工队伍保持精干,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3 )有利于解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劳动积极性。养老保险不仅使退休职
工生活有了保障,而且对在职员工,也使其看到了自己的明天,可以安心投入到
劳动生产中去。同时,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从经济上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负
担。这些都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因素。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各部分组成:(1 )养
老保险的法律文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退休和退职办法、关
于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以及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基金收付、待遇计发办法等规定。所以,是以若干单行
法规来调整的。
(2 )资格条件,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份、退休年龄、退休工龄或缴费年
限等。
(3 )基金筹集模式及费率的确定,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一定范围的
社会统筹,采取现收现付,略有节余模式,费率由政府统一制定,企业和个人共
同缴费,基金强制收缴等。
(4 )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待遇的项目设置及给付标准、计发办法、
给付水平以及待遇的调整方法等。
(5 )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在不同层次上的管理机构设
置和职权划分。
□养老保险的主要资格条件
决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资格条件,是退休年龄和退休工龄(或缴纳保
险费年限)。
1。退休年龄的重要意义(1 )使劳动者在真正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
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时,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退休年龄规定过
高,将可能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仍被迫参加经济活动,得不到退休金保
障。
(2 )有利于充分利用劳动资源。因为一国的经济活动人口来源于劳动起点
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的人群,他们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如果退休年龄规定过低,
可能迫使一些尚有劳动能力的人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国家因此失去大批经济活动
人口,同时增加大批并非真正需要保障的退休人口。这样非但不利于劳动的充分
运用,而且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
2。退休年龄确定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 )由健康水平决定的人口平均预期
寿命。平均预期寿命长的,退休年龄相应晚一些,反之,则早一些。
(2 )经济活动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即一国40岁到59岁之间的高年经济活动
人口,占总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L 40~59 W =×100 %‘ L 16
~59
L 16~59
式中W ——经济活动人口老龄化程度L ——40岁到59岁之间的经济活动人口
总量40~59
L ——一国经济活动人口总量16~59
显然,老化程度高的,人力资源趋于紧张,所以退休年龄相应晚一些;反之,
则早一些。
(3 )新增劳动适龄人口的就业率。就业率高,说明就业岗位较充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