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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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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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原则上要保证单位固定资产更新和维护的需要。具体比例由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列支后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费用开支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其他基金是指单位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
    暂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各种款项。
    预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者接受劳务供应时而预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存货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农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农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农业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力。农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农业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农口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农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农业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包括借入的周转金,银行贷款等。应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暂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农业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农业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农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划转撤并的农业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于年度终了后,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等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农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总表、预算外资金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农业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与业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农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非国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国有林场和苗圃、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执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会计制度(暂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暂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不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农业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农业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农业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业务支出比率=业务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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