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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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 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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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长是边塞烽燧系统中〃部〃的长官,骑士是边塞屯兵系统的骑兵,令史和尉史是〃部〃的上级主管部门〃候官〃的属吏。  因此,35。4号简当是由烽燧系统中的候官(长官称〃候〃)发往屯田系统的文书,而58。11号简则是烽燧系统内部某候官(可能是甲渠候官)发往广地候官的文书,内容都是涉及债务问题。EPT53:186号简中的〃官〃指候官,觻得是张掖郡所辖之县,泺涫在《汉书·地理志》中写作〃乐涫〃,是地名。文书大意是,临木部的戍卒将物品贳卖给了觻得县泺涫地方的居民,临木部的候长将有关情况写成〃贳卖名籍〃上报给候官,请求候官与觻得县有关方面协调,追索当地居民所欠债务。
 居延汉简EPT52:21:自言责士吏孙猛脂钱百廿·谨验问,士吏孙猛辞服负,已收得猛钱百廿
 居延汉简EPT52:88A:阳朔元年七月戊午,当曲燧长谭敢言之:负故止害燧长宁常交钱六百,愿以七月奉钱六百偿常,以印为信,敢言之。
 居延汉简EPT59:8:贷甲渠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如猛言,为收责,言:谨验问广德,对曰:乃元康四年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
 居延汉简EPT59:13:……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负知君钱,白报,谨验问,当辞曰:乃十一月中从知君
 居延汉简EPT56:275: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敢言之:谨移吏负卒赀自证已毕爰书一编敢言之。
 这一组文书是有关部门为核实原告的指控而审问被告时所做的记录,即〃自证爰书〃。在这几份文书中,我们看到,有的被告在被审问时,马上交齐了所欠的款项(如EPT52:21号简中的士吏孙猛);有的承诺从俸禄中扣除所欠数额(如EPT52:88A号简中的当曲燧长谭)。还有的虽承认了所欠的债务,但究竟怎样解决,因文书残缺,难知其详,估计有关部门会做出裁决。如敦煌汉简838(A):
 当欲隧卒宾德成卖布一匹,直钱三百五十,临要隧长,当责尽四月奉。
 察適隧卒王未央卖絣一匹,三百七十,当责察適隧长尽四月奉。勇敢卒狐卖练一匹,贾钱四百九十,又布钱百卅四,凡直六百廿四,当责造史诛子病□尽四月。
 这份文书规定从三个燧长的俸禄中扣除所欠的债务,还给原告。对于已决定用俸禄偿还债务的,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有关官员具体负责执行这一决定,这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印证:
 居延汉简220。16:临之燧长王君房负季子六百六十。六百已入少六十。
 居延汉简EPT51:77:察微燧长卑赦之,负夏幸钱五百卅●负吞北卒□□□□  负吕昌氏钱二百 五百五十皆□□ 皆已入毕前所移籍当去
 居延汉简EPT51:214:十二月……积三月  徐充国,奉钱千八百。出钱三百一十,偿第卅燧卒王弘;出钱千一十,偿第卅三燧卒陈第宗钱;出钱八,就十月尽十二月,月二钱七分●凡出钱千三百廿八,今余钱四百七十二
 居延汉简EPT56:9:□常富校计,充即谓福曰,福负卒王广袍∠袭钱便□□十二月奉钱六百
 燧长、候史一级官吏的俸禄是每月六百钱 。220。16号简大概是说扣除了燧长王君房一个月的俸禄后,还欠六十钱,因此记录在案。EPT51:77号简中的〃移籍当去〃具体是什么意思,无法确切知道,但肯定是要离开原来工作的地方。也就是说,燧长卑赦之在分别还清所有债务之前,主管部门是不允许他随便离开的。EPT51:214号简中的徐充国三个月的俸禄为一千八百,说明他是燧长或候史。文中的〃就〃通〃僦〃,是租赁、雇佣之意,每月僦钱只有二钱七分,如此低的费用绝对不可能是雇用劳动力,或许是对徐充国拖欠债务所收的滞纳利息,也有可能是主管部门所收的〃管理费〃。 EPT56:9号简中的福,每月俸禄是六百钱,说明他也是燧长或候史,他曾贳买戍卒王广的袍和袭,因此在核对帐目(校计)要发薪俸时,充(可能是主管官吏)提出此事,从上下文意思看,应该是要求福用薪俸还清债务。
 主管官事将有关问题处理完之后,还要把结果汇编成册,上报给上级部门。如:
 居延汉简EPT52:110:□二年二月丁酉朔丁卯,甲渠鄣候护敢言之:府书曰治渠卒贾  □自言责燧长孙宗等衣物钱凡八牒,直钱五千一百,谨收得
 居延汉简EPT51:199:年六月己巳朔丁丑甲渠候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谨移戍卒朱宽等五人贳卖候史郑武所,贫毋以偿,坐诈□□名籍一编敢言之。
 〃甲渠鄣候〃即甲渠候官的长官;〃府〃在居延汉简中一般指都尉府,是候官的上级主管部门;〃治渠卒〃当属屯兵系统,不属于烽燧系统,所以要通过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都尉府与候官交涉。因此EPT52:110 号简是说屯兵系统的债主们(治渠卒)通过都尉府委托甲渠候官向其管辖的债务人(燧长等)追索所欠债务,收齐之后,甲渠候官又向都尉府汇报。EPT51:199号简是说候史(在〃部〃中辅佐候长的小吏)郑武贳买了五个戍卒的物品,无力偿还,且有欺诈行为,被甲渠候官上报给都尉府。汉代法律规定:〃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 即在财物方面故意做伪证,数额达到五百钱以上,证词已经写定,超过三日而不加以更正,就要视情节治罪。因此,候史无力偿还债务且有欺诈行为,等待他的,无疑将是都尉府的判决。
 以上汉简资料,几乎包括了从交易双方缔约到发生争端时请求官府加以裁决的各个方面,反映了汉代契约发达程度,也生动地说明了汉代官府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汉代民间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使用契约。事实上,很多经济活动甚至是比较大宗的经济活动,并不一定都要签订契约,因为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习惯。
 居延汉简中的一份简册《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号为EPF22:1…36)就记录了三人合伙出资并雇人做生意的案例,而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他们并没有签订契约。事情发生在东汉建国之初的建武元年十二月,甲渠候官的候(候官之长)粟君让自已的属吏令史华商、尉史周育为他去觻得贩鱼,而二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动身,于是便出资给粟君,由他雇人前往。华商出黄特牛一头(价值六十石谷),并出谷十五石,合计相当于七十五石谷;周育出黑特牛一头(价值六十石谷),并出谷四十石,合计相当于一百石谷。据颍川昆阳市南里的寇恩(被雇用者,同时也是文书中的被告)说,粟君以一头牛和二十七石谷的价格,雇用他用车载鱼五千头去觻得贩卖,约定卖完所有的鱼后,寇恩要交给粟君四十万钱。可是寇恩卖鱼大大亏了本,所卖得的钱远远少于四十万,又将粟君交给他的那头牛卖掉,总共才凑够三十二万钱。最终寇恩又通过其他途径,总算凑齐了另外的八万。事情到此似乎应该结束了,然而粟君却对寇恩提起诉讼。问题出在对雇用价格的认定上,据粟君说,他交给寇恩的那头牛并不是付给寇恩的雇用金,而是借给他使用;寇恩则认为那头牛是粟君付的雇用金。这起合伙出资并雇人贩鱼的活动,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试想,如果当初双方签订了书面契约,并请了证人,也许不会出现后来的争议。这一案例说明,汉代人在经济交往中缔结契约,仍然处于自发阶段,对于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估价过高。
 汉代官府与契约的关系虽然尚处于一般的督导与排忧解纷,但其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就西北边塞而言,以法律手段合理解决戍卒之间、平民之间以及戍卒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经济纠纷,有利于防止军队纪律的涣散,保持军队的战斗力,并能获得当地居民的配合,这对于边地的开发和边防的巩固,无疑会起到推动作用。就内地而言,经济纠纷的合理解决,也有助于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这一点可以从王符《潜夫论·断讼》中得到印证:
 《春秋》之义,责知诛率。孝文皇帝至寡动,欲任德,然河阳侯陈信坐负六月免国。孝武仁明,周阳侯田彭祖坐当'归'轵侯宅而不与免国,黎阳侯邵延坐不出持马,身斩国除。二帝岂乐以钱财之故而伤大臣哉?乃欲绝诈欺之端,必国家之法,防祸乱之原,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之不疑。永平时,诸侯负责,辄有削绌之罚。此其后皆不敢负民,而世自节俭,辞讼自消矣。

 第二节 工商业方面的法律

 秦汉时期在工商业方面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法律,这些政策和法律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尽相同,但是都给我们今天留下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关市

 〃关〃是指在交通要道所设立的关卡,最早设立的关应该是出于军事或治安目的,盘查过往行人,以备非常,对过往商人并不征税。〃市〃则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最初也不征税。据《孟子》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荀子》也说:〃王者之'法',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理道之远近而致贡,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
 但由于商人的职业决定了他们必须周流各地,贸易有无,以获取商业利润,因此,关与市也就成了他们所必须经常光顾的地方。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人数量的增加,关与市的经济价值也就越来越为王公大人们所认识,甚至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市征税,至迟在春秋时期,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且税率也有不断加重的趋势。《荀子》就曾对这种情况大为不满,指出:〃今之世而不然: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主张〃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墨子》则认为严格对关市收税,是〃贤者之长官〃、〃士君子〃所应尽的职责之一,他说〃贤者之长官也,夜寝夙兴,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 ;〃士君子竭股肱之力,亶其思虑之智,内治官府,外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仓廪府库,此其分事也〃 。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领袖人物,几乎都主张抑商,把对关市征收重税做为打击商贾的有力手段。《商君书·垦令》就认为〃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
 据史书记载,汉朝建立之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 随着割据局面的结束、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的安定,汉朝对商贾的限制也逐渐减少,〃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 。这一系列宽松的关市政策,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富比王侯的大商人,以致于司马迁在其《史记》中,为他们专门立传,给予高度评价。
 然而,汉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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