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10月,卡扎菲在利比亚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会议上谈了他的利
比亚革命哲学,他把这一哲学说成是既非资本主义又非共产主义的“世界第
三理论”,这构成其《绿皮书》的基本思想之一。次年5月,他在欧洲和阿
拉伯国家青年政治运动国际会议开幕词中,特别就“世界第三理论”做了以
《古兰经》和民族主义为基础的世界第三理论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
的说明。为伊斯兰世界应走第三条道路作了一个重要的“论证”。
伊斯兰社会主义的独特性既表现在社会政治集团和社会力量 (阵营)的
层面,也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面,此外还体现在发展道路的区分上。1979年伊
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霍梅尼所提出的“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
的公式。是对战后伊斯兰世界选择的第三条道路的重要概括,也是他对胜利
后的伊朗人民继续前进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他在《伊斯兰革命的篇章》这
一“最后遗嘱”的序言中,也做了如下“忠告”:既不要追随“无神论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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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也不要迫随“压迫者的西方”“而要更坚定地、忠实地献身于真主指引
的道路”。在第15条遗嘱正文中,他进而指出:“一个值得重申的问题是:
伊斯兰教不赞同专制的资本主义,因为它倾向于剥夺受压迫的大众。相反,
伊斯兰教在《古兰经》中尖锐地谴责它,这是它的一贯策略。伊斯兰认为资
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和公平相矛盾,……但是在另一方面,伊斯兰教也不是类
似于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政府体系,后者谴责私有制,宣扬不同程度的
公有制”。
在60年代,宣布走“社会主义”道路或实行“社会主义”政策的阿拉伯
国家,除了埃及外,还有叙利亚、伊拉克、突尼斯、苏丹、阿尔及利亚和利
比亚。早在阿尔及利亚取得独立之前,本·贝拉就已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路
问题。他说:“我们为独立的阿尔及利亚所准备的社会主义。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能违背伊斯兰教,因为伊斯兰教是社会主义的宗教”。1976年11月19
日阿尔及利亚就宪法草案举行公民投票,在770余万登记的选民中,有92。9
%的选民投票,其中投赞成该宪法草案的达99。18%。根据该宪法草案的规
定,“阿尔及利亚国家是社会主义的”,“阿尔及利亚的革命是社会主义革
命”。1983年12月,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在阿尔及尔举行第五次全国
代表大会,会议的政治报告再次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伊斯兰教信仰。
阿尔及利亚还多次举行国际性的意识形态讨论会,就社会主义与伊斯兰教的
协调问题开展学术讨论。
在非洲的一些伊斯兰国家或政党中,宣布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有塞内
加尔、索马里、几内亚、马里、西属撒哈拉等。70年代,调和伊斯兰教与社
会主义的倾向在上层社会中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和发展。例如索马里总统西亚
德于70年代中期明确提出,“我们已经实行社会主义,而我们的社会主义是
与宗教同时存在的。我们社会的支柱是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
战后的伊斯兰社会主义分别在伊斯兰世界的民间和官方同时得到发展。
在民间,一方面以学者论著所表达的观点为代表,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学说,
以口头的、书面的或社会思潮的形式流传,具有相当的魅力,吸引着千百万
善良的人们,表达了民众对剥削、压迫、分配不公、奢侈的厌恶和仇恨,对
社会公正、正义、平等的企求与渴望。另一方面在这种思潮影响下由民众社
团出面组织或举办的救济部、诊疗所、施药点,或以同仁入股形式举办的小
企业、小工厂、合作社,得到很大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中下层群众的欢迎。
正如马尔·H·卡尔帕特在《当代中东的政治和社会思想》一书的序言中所说:
阿拉伯人终于开始认识到他们面临的问题不完全是来自同以色列的
斗争或者来自西方殖民主义,而且还来自直接根源于他们自己的社会结
构和组织的众多因素。 (《当代中东的政治和社会思想》,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2年,第55页)
(2)伊斯兰社会主义的三大版块
伊斯兰世界的多元结构使各国的理论家和政治家们无法形成一套具有权
威性的,能为他们共同接受的、系统而又完整的社会政治学说。从地域上看,
大致可以划分为西亚北非、南亚和黑非洲三个版块。
①阿拉伯社会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西巴伊,著有 《伊斯
兰教的社会主义》,根据他的观点,伊斯兰社会主义几乎能解决所有重要的
经济和社会问题,因为它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讲究道德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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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符合人类的本性”,是“穆斯林必须信奉的穆斯林信条的一个组成部
分”,并保证所有公民的五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以及保护健康和防止疾病权、
自由权(尤其是政治自由权)、获得有关精神的和物质的知识权、人的尊严
权、以及一定条件下的财产权。一方面,他主张国家保证私有财产权,不允
许利用私有财产作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财产占有者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施舍、济贫、帮助亲友和社会互助)。另一方面,他又根据“圣训”关于
水、火、盐等应归为公有的训示,主张有限制的国有化,即私人不能占有矿
山、森林、河流,为了国家的利益或当某种占有会成为对社会成员的剥削时,
可以对社会必需品实施国有化,但在国有化时,应对被剥夺财产的业主予以
适当的补偿;同时要限制土地所有权。只有在外敌入侵和洪水等特殊的情况
下才允许对私人物品予以没收。
西巴伊关于伊斯兰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在埃及受到普遍欢迎。他的著
作在开罗增补并再版,纳赛尔认为该书是对“埃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个
重要表述”,几乎成为伊斯兰世界有关“社会主义”的必读书。虽然纳赛尔
本人关于社会主义问题并无专著阐述,但他在1962年5月全国人民力量代表
大会上的演讲,表明了阿拉伯政治家的观点,即着力强调阿拉伯社会主义的
民族性与宗教性,强调它与共产主义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我们信仰宗教,马克思主义否认宗教,我们相信哈
里发,马克思主义否认哈里发。第二个区别是,我们说过我们要从反动
派专政过渡到全民民主,共产主义即马克思列宁主义却要从反动派专政
过渡到无产阶级专政。第三个区别是,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规定土地
国有化。我们没有规定土地国有化,我们相信在合作范围内的土地私人
所有制。第四个区别是,共产主义不相信私有制。我们说过,我们把所
有制分成剥削的所有制和非剥削的所有制,我们相信私有制,但我们不
相信剥削的所有制。我们说过,我们正在消灭剥削的所有制。第五个区
别是,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列宁主义规定要通过暴力无情地消灭和粉碎
资产阶级或者说是我们所说的反动派,我们不这样做,我们说过,我们
要在不使用暴力消灭统治阶级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冲突和矛
盾。
阿拉伯社会主义的基本点包括物质的和伦理的二个方面,强调平等、公
正和繁荣,并植根于伊斯兰教的土壤和阿拉伯的文化遗产之中。就其主要方
面而言,阿拉伯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或是阿拉伯民族主义或是伊斯兰教教
义,各个国家或地区虽有所不同,但在强调阿拉伯统一,反对外来意识形态
(既反对资本主义,又反对共产主义),既主张实行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又
强调保护私人所有制等方面则是共同的。
②巴基斯坦的社会主义。巴基斯坦的伊斯兰社会主义思潮由来已久。早
在立国之前,伊克巴尔 (1877—1938)和他同时代的乌巴德拉·辛迪、希赫
兹·拉赫曼·西赫瓦维已对伊斯兰社会主义作了初步的讨论。伊克巴尔承认
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互不排斥、互不对抗,“只有通过伊斯兰教的精神和伦
理原则,才能实现最高的社会主义任务”,实现社会主义可以通过宗教原则,
但他还没有建立伊斯兰社会主义的理论。乌巴德拉·辛迪则把伊斯兰教看作
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比较明确地设想了印巴次大陆的穆斯林摆脱英国殖
民统治的解放道路问题。而希赫兹·拉赫曼·西赫瓦维则把他的“社会主义”
理论建立在伊斯兰教法的传统结构之上,主张现代国家应以早年的正统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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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时期的神权政体为楷模,认为伊斯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某些共同之点
只是形式上的和词句上的,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古兰经》为基础的,
他主张进行伦理说教,使富者和贫者认识到财富、天赋、贫穷等都是真主的
考验,应使富者甘心情愿地施舍、纳税,贫者勤奋、忘我地劳动,以此“攀
登社会的阶梯”、“弥合阶级差别的鸿沟”,达到经济上的公正和平等,建
议试行合作制度,替代资本主义的银行业以禁止高利货,主张规定私人财产
的限额和范围,矿产、交通运输等公共事业应由国家控制,允许私人占有工
业,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应由国家牢固地控制,以消灭一切可能
的剥削并保证劳动福利(参见《世界宗教资料》1986年第1期,第2页)。
巴基斯坦穆斯林学者关于伊斯兰社会主义的观点,与阿拉伯社会主义(除
了复兴党外)的主张大致相同,区别在于更加强调其民族特性。阿拉伯社会
主义是阿拉伯社会传统价值观念上的“社会主义”,而这一传统价值观念的
核心则是单一的、完整的“乌玛”信念(自从穆罕默德于622年在麦地那创
立穆斯林公社“乌玛”以来,“乌玛”一直是阿拉伯民族心目中的社会模式
的典范),他们主张在追随这一社会模式的同时,还应对当今的阿拉伯社会
实行必要的改革。在他们看来。阿拉伯社会主义既没有脱离阿拉伯民族的传
统信仰,也不是东方的或西方的“舶来品”,它是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和社会
主义的结合。
③非洲社会主义。非洲社会主义是在反殖民主义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由
于殖民主义人为地划分主权范围,新独立的非洲民族国家不是按民族而是以
前殖民主义划分的实体 (或势力范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缺乏单一的语
言、文化和宗教传统,伊斯兰教在非洲各民族独立之前虽有一定影响——很
多非洲人民接受了伊斯兰教,但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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