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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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会计法-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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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11、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支、费用成本核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12、《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账,我市的具体做法是?
    答:各单位应在建新账前将总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交由市财政局核对。
   13、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14、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1)记账人员和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互相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外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一、问:单位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问:对会计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问:《会计法》中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问: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 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五、问:在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方面,会计法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等。

    六、问:对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七、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八、问:各单位应建立怎样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九、问: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问: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应如何处罚?
    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十一、问:哪些单位必须执行会计法?
    答:1、国家机关。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社会团体。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等。
    3、公司、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
    4、事业单位。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文教、体育、卫生、科研等事业的社会组织。
    5、其他组织。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

   十二、问:各单位应当设置哪些法定会计账簿?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粉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设置以下法定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各单位可以根据所采用的记账方法和财务处理程序的需要设置总账。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香用明细账,可以对经济业务信息或数据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也能为了解会计资料的形成提供具体情况和有关线索。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是各单位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重要账簿。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等。
会计管理的尚方宝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法律。与旧法相比,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力度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那么,新《会计法》新在何处?有些什么规定?
   明确要求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加大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较旧法有重大突破的是,新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对各类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细化了法律责任,制定了一目了然的惩治措施,加大了治理力度,显示了国家对“制止会计造假,提高会计质量”下了大决心,施了“重拳”。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新《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净化会计行为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新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主体的职责,从组织领导上保证会计信息数据真实、完整,保证新《会计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加强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从事会计的工作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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