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纳曾因把土地看成是他的私产而备受指责。但在当时条件下,“所有”与
“享有”也很难区分。麦加昔尼就认为“全国土地皆属王有”。不过,国王
以国有土地赐予臣民,只是指得到所赐土地的赋税,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就
不得转让,出卖或抵押。移民开垦的国有荒地,耕者只要能纳税就可以终生
使用土地,但也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5)奴隶制度
孔雀帝国时期是否有奴隶制度,学者们争议较多。麦加昔尼认为;“所
有印度人都是自由的,没有一个人是奴隶。”斯特拉波根据他的说法,也称
印度没有使用奴隶。然而,印度法律和政治文献中都承认有奴隶制的存在。
阿育王铭文中也明确区分奴隶与雇工。就是希腊人的资料也记载说,频头娑
罗曾托塞琉古王国国王代购美酒,干无花果和一个诡辩家。显然,这个诡辩
家是被当作奴隶来买卖的。因此,麦加昔尼可能是用希腊人对奴隶的看法来
看印度,不知道印度的达萨能有自己的财产,又能为自己赚钱,虽然不自由,
却不像希腊奴隶那样毫无社会地位,印度社会地位最低下的是贱民而不是奴
隶。麦加昔尼的错误可能就在这里。
阿育王的诏令、《政事论》和《佛本生经》都提到要善待奴隶和仆人,
允许奴隶有自己挣来的钱,能继承父产,也能遗留给自己的亲人。女奴与奴
隶主结合生子,则母子立即得到自由。尽管如此,奴隶的生活仍是很痛苦的,
既要忍受打骂、监禁,挨烙印的虐待,而且被奴隶主当作私有财产买卖、抵
押、赠送和出租,甚至被奴隶主随意杀死。在这些方面,印度的情况与其他
地区基本上是相同的。印度奴隶受残酷虐待的事例在《佛本生经》中是有反
映的。奴隶不堪奴役,往往逃亡或叛乱,进行反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劳动的使用增多了,特别是在生产方面。如
农业生产中,国王王庄的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和罪奴,其次是雇工;私人的大
农庄也由奴仆和雇工耕种。畜牧业也使用奴隶。手工业生产中,国王的手工
作坊也同样使用奴隶,还有大量的奴隶被用来从事采矿、水利灌溉和建筑工
程。家庭奴隶的使用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有的直接或间接与生产有关,如酿
酒、捣米、去谷壳、推磨等是与生产直接有关的;打水、劈柴、做饭、给田
间耕作的主人送饭等则是为生产服务的。有的属于非生产性,纯系侍候奴隶
主生活和享乐的,这些大多是女奴,如侍从、宫女、看守、乳娘、按摩者、
歌伎、舞女等。在军队中也使用奴隶作战。
这时期奴隶的人数,来源也增多了。巴利文佛经中提到有万以上以至10
万的奴隶,有的地区还有奴隶村的设置。佛经、法典、政论文献中都提到奴
隶,德国历史学家卢本以《佛本生经》的故事作统计,提到奴隶的故事就占
13%,可见奴隶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奴隶来源据《摩奴法典》提到的有:
“旗下俘获的、食奴、家生的、买得的、受赠的、祖传的和服刑奴”。羯陵
伽战斗中俘获的15万战俘虽未全部作为奴隶,但有相当一部分成了奴隶。食
奴是指为了衣食而为人服役的家奴。买卖奴隶的价格随其健康状况与技艺水
平而有不同。
在奴隶制影响下,妇女的状况也恶化了,对她们的行动自由有了很多限
… Page 59…
制,所谓深闺幽居的制度已开始流行。萨蒂的习俗在印度西部的一些地方已
经实施。妇女的贞节受到很大的重视,寡妇再嫁与离婚开始被禁止。但一些
高贵阶层的妇女仍享有受教育与参与社会、宗教活动的权利。同时,妓女也
受到保护,但她们是要纳税的。她们被当做增加国家收入的一种工具。
(6)种姓制的变化
这时期的种姓制也有进一步的变化和发展。古代印度种姓制有两个基本
的特征,即种姓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其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种姓制度,
特别是保障高级种姓的利益。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种姓都有了
分化,打破了种姓的世袭职业,种姓的职业混杂现象增多了。一些高级种姓
的人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这种现象在列国时代已经出现。婆罗僧侣无法改
变这种状况,只得在编定的法典中严格重申各种姓的职业规定。他们又从有
利于维护和扩大高级种姓的权利出发,提出了一个新的规定,即高级种姓的
人为了谋生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承认了现实状况;但严禁低级种姓的
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规定“对于因贪而以贵业为生的贱种,国王应该没
收其财产并立即把他放逐”。法典还规定了防止高级种姓沦为奴隶的办法,
如在偿还债务、支付罚款等方面,种姓较高的人可以放宽期限。《政事论》
还规定出卖或抵押高级种姓的人要受重罚,特别要使雅利安人不致沦为奴
隶。而对低级种姓法典则规定“首陀罗即使已经被主人解放,也解脱不了奴
隶的身分;因为,它生来属于他;谁能把它从他身上除掉?”婆罗僧侣立法
者力图使种姓制永恒不变的用心显然可见。与此同时,由于工商业的发展,
城市的扩大,人口的流动与杂居,与外国人的交往等,婚姻关系的混杂必然
产生,因此种姓内婚制也受到冲击。婆罗门僧侣立法者为了巩固种姓内婚制,
禁止乱婚,费尽了心机。他们声称同种姓的夫妇所生子女是纯血统,正如生
长在良田的良种必定丰产。再生人与低一等的妻子所生的儿子是准血统的,
婆罗门与低等种姓的妻子生一个儿子,他就丧失婆罗门种姓”。然而,这仍
不能制止婚制混乱现象。于是他们提出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问题。
顺婚是指高级种姓的男子娶低级种姓的女子,逆婚则是低级种姓的男子娶高
级种姓的女子。法律只允许顺婚,而禁止逆婚,以满足高级种姓男子的肉欲。
对犯逆婚的男子要处以肉刑,女子则严加管束,禁闭在家里。但是顺婚中,
法律仍贯彻种姓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种姓的妇女所生子女的继承权,按
其生母种姓的高低而有继承份额多少的不同。其他如嫁娶方式,结婚仪式等
也都依种姓的不同而有差异。
这时期各种姓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借债付息,法
律规定婆罗门只付2%,萨帝利3%,吠舍4%,首陀罗5%;如犯侮辱罪,
婆罗门辱骂萨帝利罚款50,辱骂吠舍罚款25,辱骂首陀罗罚款12;而辱骂
婆罗门,萨帝利罚款100,吠舍罚款150,首陀罗则要受肉刑。出生最低贱的
人对高级种姓称名字和种姓,属出言不逊,就要用烧红的长10指铁钉刺嘴。
甚至连违反座位规定,也要受重罚。有条文规定,“试图与出生高贵者坐同
一个座位的出生低贱者,应该在臀部打上烙印,然后驱逐出境;不然就把他
臀部的肉割掉”。
种姓制的另一种变化和发展是,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从事
生产劳动的吠舍和首陀罗中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他们代替了吠
舍和首陀罗种姓间原有的职业区别,并逐渐演变为新的种姓或亚种姓;即具
有职业世袭化又实行内婚制的集团。这种集团和生产的专门化结合起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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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生命力。这种集团称为阇提 〈jati〉。各阇提有自己的规约。《摩奴
法典》中就提到经营伐木的阿约弗,鞣皮制革的梯格费纳,竹匠班杜索巴格
等几十种阇提。立法者认为这些都是由种姓杂婚所产生,这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一些落后的山区或林区的部落也由于被隔绝而单独形成阇提,如陀罗、
什弗巴格等,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下,最受歧视。 《摩奴法典》规定他们必
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餐具只能用别人遗弃的破盘破钵,夜间不得在
村落里和城市里行走,白天要按照国王的命令带着标志出来工作。他们的工
作被规定为搬运没有亲人的死尸和充当刽子手,也有记载说是屠夫。他们必
须把被处决的犯人的衣服、卧具拿走;并只能用铁制的饰物,不得和别人交
往,婚姻当然也只在自己内部进行。这种贱民制度一直延续到现代。
2。从孔雀帝国解体到贵霜王朝时期的社会经济
从公元前2世纪孔雀帝国瓦解到公元3世纪贵霜帝国分裂,印度经历了
巽加王朝,萨塔瓦哈那,印度——希腊人,塞种人,贵霜人以及其罗和朱罗
等政治变迁。虽然这些频繁的变迁令人眩目,然而在这外观混乱的背后有一
个因素,它赋予这一时期以连续性和一致性——那就是印度社会经济的持续
发展。
(1)农牧业
这一时期灌溉农业很发达。无论是羯陵伽的卡罗毗拉,还是塞种州长鲁
陀罗达曼或贵霜帝国的统治者,都很重视水利灌溉。卡罗毗拉不仅修建了羯
陵伽普里的储水池,还扩展了难陀罗王朝开掘的灌溉渠;鲁陀罗达曼修补了
索拉什特拉的苏达尔桑纳湖的缺口;贵霜统治者也建造了一些储水池。此外,
农村公社农民合力挖的储水池也不少。人们还很注意保护与管理已修的水库
与堤防,法典还规定,对于开垦者、偷窃农具、破坏地界、出售坏种子的人
都要处罚。由于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农作物的产量与种类都有增加。罗迦苏
斯鲁陀的药典中对谷物、蔬菜、水果都有细致的分类。当时还培植多种名贵
树木,畜牧业也比较发达。约在公元1世纪由大普林尼写成的东西海上贸易
的地理书《厄里特里亚海周游记》中提到,阿里亚卡(卡提阿瓦与邻近地区)
在公元1世纪后半叶牧养大群牛,其奶制品出口到东非。东印度产马,《摩
奴法典》中还提到了有关作为繁殖用的种牛。
(2)手工业
手工业也有发展。劳动分工更细。如约公元前1世纪写成文字的《长阿
含经》中提到大约24种手工行业。 《弥兰陀问经》列举了75种职业,其中
近60种是与各种工艺有关的。公元2世纪的佛教著作《大事》记载王舍城内
就有36种以上的工匠。随着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一些工艺制作水平提高,
产品有了改进。 《厄里特里亚海周游记》提到印度冶炼的钢铁质量精良,外
销到埃及。纺织技术也很高超,棉布“其细密如蛇皮,上面看不到纱线”。
毛织品有30多种。公元1世纪印度细布中最精致的为恒河棉布,还有白而柔
软的杜库拉布,有的色黑带有宝石光泽。印度棉布大量销往罗马帝国。中国
丝绸输入印度,也刺激了印度丝绸的发展。
此外,印度摩揭陀生产的铁,拉贾斯坦、德干和喜马拉雅山麓开采的铜,
以及喜马拉雅山坡出产的用途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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