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要通过交互作用来规定的原故,被直观者也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一个被直观者。假如没有条件,被直观者就不会是被直观者,而是一个绝对的被设定者,一个自在之物:一个作为绝对活动的反面的绝对的受动。
Ⅵ.无论对于直观者还是对于被直观者,直观总是某种有条件的东西。因此,通过这个标志直观者与被直观者还不能被区别开来,我们现在必须对它们作进一步的规定。——我们试图为两者规定直观的条件,看看它们究竟能否通过所规定的条件加以区别。
绝对活动通过条件而变成一种客观活动,这显然意味着:绝对活动就其为绝对活动而言,已被扬弃和消除了。就其现在状态而言,已经是一种受动。因此,一切客观活动的条件乃是受动。
这种受动必须被直观。但是,一种受动只能被直观为相反的活动的一种不可能性,被直观为要采取想象力可能做的那种确定性行为时出现的那样一种强制感觉。这种被固定在知性中的强制就是必然性。
这种由于一个受动而产生的活动,其反面乃是一种自由的活动。自由活动被想象力直观为想象力本身对某一行为的实行与不实行之间的一种摆动,对某一客体在知性中把握与不把握之间的一种摆动。这种被把握在知性中的摆动就是可能性两种本身相反的活动得到了综合统一。
1.强制为自由所规定。自由活动自己把自己规定为确定的行动(这是自身作用)。
2.自由为强制所规定。只有存在着一个现成的规定这个条件下,通过一个受动,那个在自身规定中一直还是自由的自身活动才把自己规定为一种确定的行为。(自发性只有在存在着一个因外来的障碍而发生了折返这个条件下,才能折返,但是,它在这个条件下又必定不折返)。
3.两者在直观中互相规定。直观者的自身作用与外来作用之间的交互影响是直观者之所以成为直观者的条件。
被直观者因此也就同时受到了规定。自在自为之物在交互影响的条件下是直观的对象。当直观者是活动的时候,被直观者是受动的;当被直观者作为一个自在之物是活动的时候,直观者是受动的。而且,当直观者是活动的时候,它不是受动的,反之,当直观者是受动的时候,它不是活动的,被直观者的情况也是这样。但是,这并不提供什么确切的规定,我们并不能因此从我们的圆圈中走出来。因此,必须进一步有所规定。因此,我们在规定两者之一究竟在上述的交互影响中各自起什么作用时,必须设法通过其自身来进行规定。
Ⅶ.在客体中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受动,因而其本身即包括在上述交互影响之中的那种直观者的活动,具有这样一个活动同自己对立:这种活动在客体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受动,因而它是本身与直观者有关的(它是在自身作用中的)活动。因此,前一种活动必须通过这后一种活动来规定。
这样一种起规定作用的活动,必须是被想象力所直观的,必须被固定在知性中,正如至今所列举的那些类型的活动一样。
显而易见,即使直观者的客观活动,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根据,其唯一可能的根据就是自身规定的活动。因此,假如这种自身规定的活动是可以规定的,那么,前一种活动,以及直观者在交互影响中的作用,就都得到了规定,甚至被直观者在交互影响中的作用也通过直观者的作用而被规定下来了。
两类活动必须互相规定:
1.返回于自己本身的活动必须规定客观的活动,这是上面已经指明了的;
2.客观的活动必须规定返回于其自身的活动。客观的活动对于客体的规定起多大作用,返回于自身的活动对于客体的规定也起多大作用。但是,客观的活动可以通过客体的规定来规定,因而在自身规定中出现的那种活动可以通过它来规定。
3.正如刚才表明的那样,两者处于交互规定之中。于是我们再次失去了固定的规定根据。
在交互影响中,被直观者的活动,就其对直观者的影响而言,同样也是由一种返回于自身的活动所规定的。通过返回于自身的活动,被直观者规定自己对直观者发生影响。
根据上面的讨论,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乃是理性对想象力在知性中固定下来的产品的规定,因此是一种思维。直观者把自己规定为对客体的思维。
既然客体被思维所规定,客体就是一个被思维者。
于是,它既是被规定了的,又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对直观者发生影响的。但是,这个规定只在下述情况下,即只当一个受动在相对立的直观者中被规定了时,才成为可能的。没有思维者中的受动,就没有客体的原初的和返回自身的活动,即被思维的活动。没有客体中被思维的活动,就没有直观者的受动。但是,这种交互规定,按照以上所述,乃是通过有效性的交互规定。因而客体被思维成直观者的受动的原因,受动被思维为它的实效。——客体因之而得以规定自己为有效性的那种内在活动,乃是一种纯粹的被思维者,一种本体,如果人们就象必须做的那样通过想象力给这种活动提供一个基础的话。
Ⅷ.对一个确定的客体进行规定的那种自身规定的活动,必须再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我们还没有取得固定的据点。但这种自身规定的活动受直观者的这样一种活动所规定:直观者的这种活动不把任何客体规定为一个确定的东西(=A)。
它不对任何确定的客体发生影响(因而它是对作为纯粹客体的一般客体发生影响)。
这样一种活动应该一定能通过自身规定A或-A而使自己与客体发生关系。因此它对A或-A而言,是完全不确定的,或者说是自由的,自由地折向A,或者自由地脱离A。
这样一种活动必定首先通过想象力来加以直观。但是,它既然摆动于对立的东西之间,摆动于对A的把握与不把握之间,它就必定也被直观为想象力,被直观为在两者之间有摆动的自由(仿佛人们看待一条规律那样,对这条规律我们此时诚然除了知道它是心灵对自己的一项建议外,还一无所知)。——可是,既然通过这种活动,两者之一,无论是A还是-A,必定得到了理解(A被设定为一种可以被折返的东西,或者说,被设定为一种可以抽象的东西),那么,这种活动就因此而必定被直观为知性。——两者通过一种新的直观重新被统一起来,并在知性中确定下来,这就叫判断力。判断力至今还是自由的能力,它是对已经在知性中设定的客体进行反思式抽象,并且按照这种反思或抽象使这些客体带着进一步的规定在知性中设定下来的那种能力。
两种活动,纯粹的知性本身和判断力自身,又必须互相规定。1.知性规定判断力。知性在自身中就已经包含判断力对之进行抽象或反思的那些客体,因而是一般判断力之所以可能的条件。2.判断力规定知性。判断力把一般客体规定为知性的客体。没有判断力就根本没有反思,没有判断力就没有在知性中被固定下来的东西(这种东西是通过反思并且为了反思而被设定下来的),从而也就根本没有知性。这样一来,判断力又是知性所以可能的条件。两者因此是互相规定的。知性里没有东西,就没有判断力,没有判断力,则知性里就没有属于判断力的东西,就没有被思维者作为被思维者的思维。
现在,客体由于交互规定而被规定了。作为思维的客体的被思维者,因而作为受动的,被一个非被思维者,从而被一个纯粹的可思维者所规定(可思维者的可思维性的根据就在可思维者自己本身中,而不在思维者之中,因而可思维者是活动的,并且就这一点看,思维者应该是受动的)。被思维者与可思维者两者现在相互被对方所规定:
1.一切被思维者都是可思维的;
2.一切可思维者都被思维为可思维的,而且它们之所以是可思维的,仅仅因为它们被思维为可思维的。没有可思维者,就没有被思维者;没有被思维者,就没有可思维者。
——可思维者与可思维性自身都是判断力的对象。
只有那被判断为可以思维的东西,才能被思维为直观的原因。
思维者应当规定自己去把某种东西思维为可思维的,这样一来,可思维者就应该是受动的。但是,可思维者又应当规定自己是一种可思维的东西,这样一来,思维者就应该是受动的了。这种情况再次造成思维里的思维者与被思维者的交互作用,因此,我们没有固定的规定据点,我们必须更进一步对判断者加以规定。
Ⅸ.规定客体的那种活动要被一种根本没有客体的、一种根本非客观的、和客观活动相反的活动所规定。这里的问题只是,这样一种活动怎么竟能设定起来,以及它怎么竟能同客观活动对立地设定起来的呢?正如抽除任何确定的客体=A这种能力刚才被推演出来那样,现在抽除任何一般客体的这种能力也被设定起来了。如果要使我们所要求的规定成为可能的话,这种抽象能力非有不可。如果要使一个自我意识,一个表象的意识成为可能的话,这种规定非是可能的不可。
这种能力应该首先能够加以直观。——想象力,由于它的本质的原故,一般地摆动于客体与非客体之间。它被固定为没有客体的,这就是说,(被反思的)想象力被完全消灭了,而想象力的消灭,非存在,本身被(没有被反思的、因而没有进入明晰的意识的)想象力所直观。(这是现存于我们之中的模糊的表象,如果我们为了纯粹思维的原故想把一切都掺杂进行的想象力抽掉,则这种模糊的表象就是经常出现在思维着的人那里的直观。)——这种(没有被反思的)直观的产品应该被固定在知性中,但是,这种产品应该不是什么东西,应该根本不是客体,因而它无法被固定下来。(这种东西有点象是对这种思想的模糊的表象,这种思想所思维的是没有关系者的单纯关系。)这样,有待我们抽取的已不是其他的东西,只是理性的单纯的规则,只是(为了明确的意识而由想象力和知性所进行的)一种不能实现的规定的单纯规律。——因此,上述那种绝对抽象的能力,本身就是理性。(它就是理论意义上的、没有想象力的纯粹理性,就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当成他的批判对象的那个纯粹理性。)如果说一切客观的东西都被消除了,那么,至少还剩下自己规定自己的并且自己被自己规定的那个东西,这就是自我,或者说主体。主体和客体以绝对地彼此排斥的方式而互相规定。自我如果只规定自己,它就不规定自己以外的任何东西,而如果它规定自己以外的某种东西,它就不仅仅规定自己。但是,自我现在是被规定为绝对抽象能力把一切客体都消除之后所剩余的那种东西。非我是被规定为绝对抽象力所能抽除掉的那种东西。这样一来,我们现在就有了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个固定的区别点。
(其实,这也就是一切自我意识的一目了然的、一旦显现了特征就再也不能无视的那个源泉。任何东西,凡是我能抽去的,我能思维掉的〔即使不是一次完成,至少也是这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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